成都溫江市民王彬如因與朋友打「5元錢麻將」被拘留15日。為了撤銷這項錯誤處罰,她耗費了近7年時間。
2011年8月,王彬如與朋友在茶樓玩5元一局的四川麻將。隨後,三人被溫江區公安局抓獲,王彬如被拘留15日,另兩人分別被拘12日。從拘留所出來後,王彬如等將溫江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對他們三人的行政處罰,但一二審均敗訴。王彬如不服,堅持申訴。2015年,最高法作出裁定,指令四川高院再審。今年6月,四川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同時撤銷溫江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
近些年來,因打麻將被公安部門處罰、當事人不服上訴維權的案例不時見諸報端。不過,像王彬如這樣鍥而不捨地耗費近7年時間申訴且成功的案例,並不多見。打麻將玩多大才算賭博?對於民眾而言,似乎是個模糊不清的問題,以致於每年春節前夕,媒體會紛紛刊發《律師告訴你打多大麻將算賭博》這樣的文章,為「麻友」們解除煩憂。
麻將是一種常見的娛樂工具,但因常涉及財物輸贏,容易陷入賭博等違法甚至犯罪範疇。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其是否屬違法的認定,主要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由此,「賭資較大」常成為裁決打麻將是否屬違法的要件。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賭資較大」的具體起算點,各地執法機關在實踐中往往是依據地方法規或根據「合理性」原則,結合各地經濟發展水平,進行綜合分析後認定。正是由於缺乏明確統一的標準,執法實踐中時常出現糾紛。王彬如申訴案件中,賭資數額問題正是爭議焦點之一。
此案中,根據四川溫江警方當時作出的行政處罰,警方現場查獲「賭資」共計575元,決定對王彬如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王彬如稱,自己當時和朋友們玩的是5元的低檔,輸贏數量不大,不應該被認定為賭博。那麼,到底這個賭資算不算「較大」?
雖然國家法規層面缺乏明確標準,四川還是有相關的地方規定,《四川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現場收繳賭資價值合計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屬賭資較大。據此,王彬如等人被警方現場查獲的575元賭資,尚未達到「賭資較大」的標準。此外,與王彬如一起玩牌的另外兩個人是親友關係,玩牌不屬於以營利為目的。
由此看來,溫江警方對王彬如予以行政拘留15日的頂格處罰,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處罰畸重的問題。最高法裁定該處罰決定「可能存在違法或顯失公正的情形」,並指令四川高院再審,是必要的糾偏。王彬如遭受的不當處罰雖然得到了糾正,但此事也暴露出在一些執法活動中,仍然存在行政權力自由裁量不當或任性的問題。
《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去年,武漢政協委員許方輝的「麻將政協提案」獲警方回復引發網友熱議。在回復函中,武漢市公安局指出:親屬之外其他人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參與者不滿10人,人均資金不滿1000元的,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這樣的釐清,不但可以為民眾解惑,還有助於警方準確執法。
綜上,對於民眾打麻將、玩撲克等活動,行政執法需要持審慎思維,釐清「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邊界,要對賭博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更要警惕出現處罰隨意、自由裁量任性而侵犯民眾合法權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