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市公安局發布新聞稱,火炬區公安機關費盡周折,終於幫助火炬區居民蔡先生追回了2萬元被詐騙款項。此前幾天,蔡先生不慎跌入一家網貸平臺陷阱,本想貸款10萬元,不曾想一分沒貸到,反而被騙走了2萬元。
記者日前從市公安局獲悉,今年1月至11月,中山累計發生網貸詐騙案3765起,市民損失金額高達7343.9萬元,網貸詐騙佔各類詐騙總數的24.69%,位列榜首。尤其接近年底的時候,想過「肥年」的騙子顯得更為猖獗。公安機關提醒市民,一定要加強防範,不給騙子可乘之機。
典型案例
A、四次網貸 被騙走26871元
一種套路,四次被騙,共計轉給騙子26871元,中山居民張先生經歷可謂典型。
今年7月,張先生急著用錢,他想到了方便快捷的網上貸款。瀏覽幾個貸款軟體後,張先生的支付寶收到一個自稱「某普分期」貸款公司客服人員的好友請求。添加後,客服發來一個二維碼請他下載一個貸款APP,並註冊,填好了個人資料。為獲得10萬元的貸款,張先生照做了,卻發現提不了現。對此,客服說需要交898元會員費才能提現,並承諾會員費會返還到借貸帳戶上。張先生沒多想,就轉了898元,帳戶顯示張先生有100898元的餘額,再次提現,仍然失敗,又找客服。客服說,898元會員已經沒有了,要轉帳1698元升級高級會員才能提現。張先生再轉,仍提現失敗,客服又找藉口,要張先生交2萬元……
沒有錢的張先生再到其他網貸平臺貸款,就這樣,同一套路,張先生被騙四次,共轉給騙子26871元,卻始終沒有貸到一分錢。
B、本想貸款3萬 反被騙10萬
在騙子的眼裡,沒有「雪中送炭」,只有「雪上加霜」。中山居民陳先生本想貸款3萬元作為生活急用,最後錢沒借到,反倒被騙了近10萬元。
這事發生在今年3月,陳先生準備小額貸款應急,正巧接到自稱某貸款平臺客服的電話,機緣巧合之下,陳先生就加了「客服」的QQ號。一來二去聊熟,兩人也談妥了貸款事宜。老套路,客服讓陳先生下載了某貸款APP,注了冊,申請了3萬元的額度。
不過,陳先生想要提現時,客服以銀行卡號錯誤、需解凍帳號、增加流水帳等為由,誘導陳先生不停地轉帳。直到陳先生被騙得無處借錢,事情敗露後,客服才將陳先生拉黑。結果是,3萬元的貸款沒有到帳,陳先生被客服騙走了近10萬元。
網貸是如何坑人的?
為揭開網絡貸款詐騙內幕,12月8日,記者採訪到了市反詐騙中心的李警官。李警官表示,網貸詐騙的方式其實並不複雜,實際上放款前繳費都是詐騙。大致套路如下:
第1步
不法分子通過QQ、微信、電話、簡訊等,像正規公司推銷產品一樣,以免押低息為誘餌推銷網絡貸款。
第2步
添加急需用錢「客戶」的微信或QQ,藉口是方便自己發送連結以及轉款。
第3步
門檻低貸款,不管是黑戶、白戶,有無資產都可以貸款,為收手續費作鋪墊。
第4步
獲取事主信任,騙子會提供系列虛假的資質資料,證明是正規的(貸款公司),並且像所有正規公司一樣,以客服身份服務。
第5步
向事主發送網站連結或者要事主下載虛假APP,要求事主在網站中填寫個人信息,申請貸款。
第6步
繳費提現 。事主申請成功,並承諾立即放款。事主可以看到貸款額度,但需要繳會員費用才可提現,只要你交了會員費,對方就尋找各種藉口,包括徵信不足、流水不夠等,誘使你不斷繳費,直到騙光你所有的錢。
如何防範網貸詐騙?
李警官結合市民的遭遇,給出了防止網絡貸款詐騙的藥方,希望市民朋友提高警惕,免於上當受騙。
●應保護好個人隱私信息,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近期網絡貸款詐騙持續多發,警惕網絡貸款詐騙,只找正規平臺;
●警惕網絡貸款廣告的電話、簡訊、連結等,不信不接不點開;
●凡是放款前要求繳納費用的貸款都是詐騙,別信;
●網貸需謹慎,公眾務必提高對第三方平臺的風險防範意識,加強法律意識,發現不妥或有疑問要及時諮詢,切勿存有僥倖心理。發現被騙,及時報案,並提供不法分子的聯繫方式、社交帳號、銀行帳號、轉帳記錄等資料,便於公安機關發現線索,及時開展案件偵破。如有電信網絡詐騙方面的疑惑,及時撥打96110諮詢;如有財產損失,及時撥打110進行報警。
怎樣貸款才受法律保護?
市民在提高警惕,嚴防網絡貸款詐騙的同時,公安機關建議急需資金的市民,一定要到正規的金融機構貸款,遇到問題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市民如何貸款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呢?記者就此查看了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10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