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歲的老餘到法院起訴,
要求兒子兒媳搬離自己的住所,
到底有什麼矛盾使至親的父子關係,
發展到了對薄公堂的地步呢?
同住兒子兒媳
不養老還啃老
80多歲的老餘退休前是醫科大學的教授及博士生導師,因其貢獻突出,2004年大學按政策為其分配了幹部保障用房,但由於歷史原因,該房沒有辦理房產證。
老餘的二兒子阿明於2013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女,一家三口一直與老餘共同居住。阿明性格孤僻、脾氣暴躁、無責任心,長期對母親惡語相向,家庭矛盾越來約多,對此老餘多次向大學保衛處及派出所求助,阿明仍不思悔改,給老餘及家庭成員造成巨大感情傷害,每日生活在恐懼和痛苦中。
為此,老餘向白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明一家搬離住所,並支付自2015年至搬離前的佔用費。
希望兒子和兒媳能夠有責任有擔當,相互扶持,共同養育好下一代。
庭上否認啃老
稱同住是為照顧老人
阿明夫婦辯稱,該住所是老餘夫婦婚後所分配的,兩人對房產享有同等權利,其母親不同意讓其搬離,且老餘並非房屋的產權人,不能要求他們搬離。關於佔用費,該房產禁止租賃,因此不能收取費用。即使收取費用,因其只使用了一間房,不應收取如此高的費用。母親並無老年痴呆症,其並非是造成母親身體狀況差的原因,並且與老人同住還可方便照顧父母,讓父母享受天倫之樂。
爭議焦點
不具備房屋產權證明的用益物權人是否能夠行使請求權
法院:佔有權人有權請求
排除妨礙或消除危險
老餘基於自身身份取得房屋的用益物權,依法享有房屋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老餘作為佔有人,有權基於自身利益考慮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
阿明作為具有法定贍養義務的成年子女,在共同居住期間,不僅未能盡到陪伴、照顧的義務,反而因缺乏溝通和關心,導致雙方矛盾愈演愈烈,甚至多次報警尋求幫助,可見阿明夫婦在房屋居住生活,已造成老餘較嚴重的心理負擔,影響了其正常的生活。
老餘及其妻子年事已高,如阿明夫妻繼續與老餘夫婦在房屋共同生活,可能導致矛盾激化而不利於老餘夫妻的身心健康。現阿明夫妻雖無其他居所,但阿明於庭審中陳述其有收入來源,老餘亦表示可幫助阿明一家人解決居住或生活上的困難,故阿明可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居住問題,與老餘暫時分開居住亦有利於暫緩矛盾、修補關係。希望阿明在暫時與父母分開居住期間,能夠如其所言,繼續照顧年邁父母的身體,待關係修補後重聚天倫之樂。
綜上,老餘要求阿明夫婦搬離房屋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關於佔用費問題,因此前是經老餘同意居住的,故對佔有使用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決阿明夫婦在60日內搬離房屋。
宣判後,阿明夫婦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提交新的證據,證明生活中父母離不開自己的照顧,指責老餘只考慮自己的心情和感受,不顧他們小家庭的規劃。
廣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理結果並無不妥,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在法律導向和社會價值導向上具有雙重積極引導意義。
在法律層面上,本案法律關係較為簡單清晰,老餘因其高校教授的身份享受住房福利,雖未辦理個人產權證,仍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基於此,老餘允許阿明夫妻與其共同居住是其行使權利的方式,要求其搬離亦是其行使權利的方式,依法應予以保護。
在社會價值導向上,有助於引導優良家風與和諧家庭的構建。正所謂「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則以喜,一則以懼」,切莫等到「子欲養而親不待」之時才追悔莫及。阿明作為成年人,在與父母共同居住期間,非但未盡到為人子女關心照料老人的責任,反而多次與父親激烈爭吵,幾個月內因家庭糾紛報警四次,在父親要求其搬出後仍不思自省,諸多託辭。本案判決最終通過支持老餘訴請,解決了老餘在面對兒子「啃老」問題時的難處,亦通過裁判引導社會公眾發揚中國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
另外,案件判決給予60天的搬遷期限,目的也是為了「暫緩矛盾、修補關係「,給對簿公堂的父子一個緩衝,以期子女能充分認識到自己在家庭關係中的不足,並在往後的生活中能以實際行動照顧年邁的父母,修復與父母的關係,讓年邁的父母能重享天倫之樂。
(善待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