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連雲港法院組織開展黑惡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動,贛榆區法院、東海縣法院、灌雲縣法院依法公開宣判6件惡勢力犯罪案件。此次活動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連雲港法院第八次集中宣判,
共判處涉惡被告人52名,其他被告人20名。
被告人高飛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灌雲縣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8月以來,被告人高飛糾集社會閒散人員韓冬、杜新棟、許風波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高飛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韓冬、杜新棟、許風波為重要成員,以被告人魏中洲、陳豹、鄭傳寶、王統娣、侍利軍、賈偉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非法獲取經濟利益,壟斷東海縣混凝土行業,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東海縣縣城多次實施搶劫、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東海縣地區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灌雲縣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尋釁滋事罪、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高飛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
被告人徐勇、程偉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贛榆區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以來,被告人徐勇與被告人程偉、黃曉偉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徐勇為首要分子,程偉、黃曉偉、邵海洋、周鑫、單康牛、王培、張志瑋、趙井剛、徐正江、董志祥、劉波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為謀取非法利益,在灌雲縣城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隨意毆打他人,強迫他人退出客運經營活動,在當地客運行業欺行霸市,多次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採礦、聚眾鬥毆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客運市場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被告人程偉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收受賄賂七萬餘元,被告人程偉、商立波、方傑、方志強等人另實施了尋釁滋事犯罪行為。
贛榆區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判處被告人徐勇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程偉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被告人劉徐州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贛榆區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被告人劉徐州糾集被告人尹許、劉齊鵬、尹蘇剛、傅昌軍、高勁松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劉徐州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尹許、劉齊鵬、尹蘇剛、傅昌軍、高勁松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攫取非法利益,該犯罪集團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東海縣地區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開設賭場、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贛榆區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徐州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
被告人邱維友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東海縣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3月以來,被告人邱維友依託江蘇戰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先後糾集被告人徐紳翔、孟元、徐軍虎、孫永慶等人,在未取得貸款資質的情況下,先後在連雲港市海州區銀城國際旺角名座423房間、祥源大廈506房間以「戰友金融」「戰友公司」的名義從事資金放貸業務,後非法討債,肆意侵吞、侵佔他人財物,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邱維友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徐紳翔、孟元、徐軍虎、孫永慶為重要固定成員,被告人鬱海波、高陽、高翔、邵帥、汪偉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組織層級嚴密,分工明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多次實施詐騙、非法侵入住宅、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部分被害人遠走他鄉、無家可歸、有家不能回等後果,擾亂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東海縣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被告人邱維友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被告人任長賀等人惡勢力案
東海縣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任長賀租用東海縣牛山街道水晶公園貴都小區、秀水商業街門面房為辦公地點,先後糾集被告人魏景、孔杭震、宰安娜等人以連雲港互幫金融公司名義多次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任長賀為糾集者,魏景、孔杭震、宰安娜、李培高、駱凡、王玉久、董建華、王寧波為成員的惡勢力。任長賀負責業務招攬、業務洽談、平帳、討債、利益分配等,其它被告人均聽從其安排和指揮。魏景負責拼單出資、討債等,李培高、孔杭震、駱凡、王玉久、宰安娜根據任長賀安排充當資金出借人角色及進行討債等,王寧波、董建華負責討債等。該惡勢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行業慣例、「零首付購車」等名義誘騙被害人籤訂金額虛高的借條並帶被害人至銀行轉帳,製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虛高借款的假象,有預謀、有組織地使用言語或身體威脅恐嚇、上門騷擾、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討債,對多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迫使被害人繼續借款,繼而通過惡勢力成員之間虛假平帳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通過暴力、軟暴力、虛假訴訟等手段誘騙、逼迫被害人按虛高金額的借條還款,致部分被害人離家出走、無家可歸、被司法拘留、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後果,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東海縣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東海縣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任長賀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被告人莊金武等人惡勢力案
贛榆區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以來,被告人莊金武為討要債務,先後糾集王理想、宋小斌、萬理、高新等人,採取辱罵、鎖門、噴漆、堵鎖眼等軟暴力方式恐嚇他人,非法討債,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莊金武為糾集者,王理想、宋小斌、萬理、高新為成員的惡勢力,在贛榆地區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借款人、擔保人及親屬的正常生產、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贛榆區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莊金武有期徒刑四年,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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