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外籍教師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外籍教師管理,教育部於7月21日公布《外籍教師聘任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告顯示,根據《外籍教師聘任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聘任外籍教師遵循擴大開放、按需聘任、保證質量、優化服務、分類管理的方針。聘任外籍教師的崗位,應是有教育教學工作實際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外籍教師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遵守中國的公序良俗和教師職業道德,遵守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所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和內容應當符合中國的教育方針和教學基本要求,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社會公共利益。
《外籍教師聘任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招聘外籍教師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規定,其中明確外籍教師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外籍教師應當具備從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資質和教學技能。其中,在各級各類學校擔任學科專業(含外國語言文學專業)教師的,應當具備學士以上學位和相關教育機構相關學科2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或者相關領域工作經歷;擔任外國語言培訓教師的,應當具備學士以上學位並受過相應的語言教學專門訓練,取得相應的語言培訓資質且一般從事母語國母語教學;用中文教授相關課程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三級乙等及以上標準或者通過漢語水平考試獲得相應等級證書。
外籍人員已獲得博士學位,或者取得國籍國教師資格證書,或者擁有教師教育類學士以上學位的,可以免除相應教育工作經歷要求。
徵求意見稿明文規定,外籍教師應當身心健康,品行良好,無犯罪記錄,無傳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礙史,無性騷擾、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等行為以及其他可能對學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響的疾病、行為。
外籍人員從事外籍教師工作的,應當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Z字籤證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獲得批准並按規定進行外籍教師備案後,方可開展教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