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州增城法院」官方公眾號消息,近期,增城法院就審結了一宗懷孕女職工因被診斷先兆流產需休養,故在微信向上司請假,卻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解僱的勞動糾紛案件。
員工有點冤:孕期微信請假卻遭解僱
黃女士原是某汽車運輸公司的員工,主要負責勞動人事工作。2018年7月16日,她懷孕被診斷為先兆流產,醫生出具醫囑讓其休養一周,因擔心隨意走動對胎兒不利,黃女士就通過微信把診斷證明書發給了直屬上司劉經理,並在微信上向其申請請假一周,上司劉經理收到黃女士的微信後,表示同意,並回復黃女士建議她將病假改為休年假。
此後的一周,黃女士的身體尚未恢復,2018年7月23日她又再次向分管綜合事務部的副經理陳某表達了要繼續請假的需求,並請求代為轉告給上司劉經理,副經理陳某答應了。但是7月26日,黃女士卻收到了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以其違反公司請假規定,於2018年7月16日至20日、2018年7月23日至26日未到單位上班曠工多日為由辭退了黃女士。
黃女士不服,她認為自己已經向領導請過假了,領導也同意按休年假處理,並沒有曠工,公司終止合同,行為明顯違規,理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以及支付7月份請假期間的工資差額,於是她申請了勞動仲裁。
增城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某汽車運輸公司需支付黃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2018年7月份工資差額共計22萬餘元(工作年限從1998年10月至2018年8月計算)。
某汽車運輸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為此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公司辯稱:
違反公司請假規定,因曠工而解僱合情合理
在庭審中,廣州某汽車運輸公司辯稱:黃女士在7月16日僅通過微信的形式向其直屬上司劉經理請假一周,一周後,黃女士只通過微信方式讓同事代其向經理請假,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規定,兩人均沒有一周假期的批假權限。黃女士在2018年7月16日至20日、2018年7月23日至26日期間,未按照公司規定辦妥請假手續,連續多日未到公司上班,屬於曠工,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因此決定解除與黃女士的的勞動合同,合情合理。另外,公司已向黃女士支付7月份的工資,無需再支付7月份的工資差額。
判決: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22萬餘元
增城法院一審審理後,判決某汽車運輸公司向黃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以及2018年7月份請假期間的工資差額共計22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某汽車運輸公司不服上訴至廣州中院。廣州中院二審後判決駁回該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微信請假不屬於曠工行為
案件中,某汽車運輸公司以黃女士多日未到單位上班屬於曠工為由,作出與黃女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決定,這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經辦法官經審理認為,曠工是指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帶有故意的主觀性質。本案中,從黃女士提交的證據來看,其在懷孕期間確實存在身體不適的情況,且需要休息。黃女士已向其直屬上司告知其被診斷為「先兆流產」情況並把醫囑需全休的《診斷證明書》拍照發送給上司請假,雖然公司辯稱該請假程序與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請假程序不相符,但現有證據表明公司已知悉黃女士因身體情況無法上班,且已提出請假,黃女士不具有曠工的主觀惡意,因此,其微信請假不上班並不屬於無故拒絕提供勞動的曠工行為。
同時,作為用人單位,某汽車運輸公司在黃女士多天沒有上班的情況下,並沒有進行充分調查,亦沒有聽取其解釋說明,更沒有發送任何催告黃女士上班的通知,即認定黃女士曠工,公司以此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這一決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屬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某汽車運輸公司應向黃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法官提醒:
女職工因懷孕受歧視,記得保存好相關證明維權
職場女性既要在職場奮力拼搏,又要為孕育寶寶付出百倍精力,為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法律法規賦予了相應的權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及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了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相關權益。在這三個時期中,女職工依法享有產檢檢查、工作休息以及產假等待遇,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與「三期」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因「三期」女職工身體狀況的特殊性,用人單位在勞動管理中也應體現出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三期」女職工亦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因特殊情況、特殊原因不能及時直接到單位辦理請假手續,也應通過其他方式做好溝通工作,事後按照用人單位的請假規定完善請假手續。如果女性在職場中因為懷孕受到歧視性管理,侵犯自己在孕期的合法權益一定要保存好相關證明,通過法律程序進行維權。
瀟湘晨報記者 周盾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