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技術規範SF/Z JD0103009—2018
人體前庭、平衡功能檢查評定規範
Guideline for Vestibular and Balance Function Examination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司 法 部 公 共 法 律 服 務 管 理 局
2018-11-08發布 2019-01-01實施
目 次
前言 ................................................................................ II
1 範圍 ............................................................................... 1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 1
3 術語和定義 .................................................................. 1
4 總則 ............................................................................... 1
5 檢查方法 ....................................................................... 2
6 前庭、平衡功能的評價 ............................................. 3
7 附則 ............................................................................... 5
附錄 A (規範性附錄) 實驗室檢查技術................... 6
前言
本技術規範由按照 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旨在確立法醫臨床鑑定中前庭及平衡功能障礙的檢查方法和技術指南,確保相關鑑定活動的規範有序。
本技術規範由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提出。
本技術規範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歸口。
本技術規範主要起草單位: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
本技術規範主要起草人:楊小萍、周曉蓉、範利華、陳芳、董大安、朱廣友、夏文濤、程冬梅。
本技術規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
本技術規範為首次發布。
人體前庭、平衡功能檢查評定規範
1 範圍
本技術規範規定了前庭、平衡功能檢查的基本內容、要求和方法。
本技術規範適用於人體損傷程度和致殘程度法醫學鑑定中需要進行的前庭、平衡功能檢查。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技術規範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技術規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技術規範。
GA/T 914-2010 聽力障礙的法醫學評定
SF/Z JD 0103003-2011 法醫臨床檢驗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技術規範。
3.1前庭功能 Vestibular Function
前庭感受器感知人體在空間的位置及其位置變化,並將這些信息向中樞傳遞的能力。
3.2視頻眼震圖 Video Nystagmography
應用紅外線攝像技術直接攝取眼球運動圖像,並連接計算機將眼球運動圖像轉換為波形圖。
3.3平衡功能 Balance Function
人體在不同環境和情況下保持身體直立姿勢的能力。本文中的平衡功能主要包括站立平衡、行走平衡及負重平衡功能。
3.4計算機動態姿勢圖 Computed Dynamic Posturography
應用高敏傳感器記錄人體在不同刺激條件下(視覺、本體覺、前庭位置覺)重心運動的軌跡,經過計算機處理分析,將人體重心的細微運動以數字和圖像的形式表現。
4 總則
4.1 評定原則
4.1.1 在前庭、平衡功能的檢查和評定時,應使用現有的前庭及平衡功能檢查技術和方法,儘可能採用多種測試組合,多種分析指標相互印證,綜合評定。
4.1.2 前庭、平衡功能檢查需多項檢查指標綜合判斷,應注意鑑別偽裝。在應用計算機姿勢圖評價平衡功能時,應注意分析運用原始數據和曲線來鑑別偽裝。
4.2 鑑定時機
前庭、平衡功能檢查應在損傷3~6個月後,待醫療終結或傷情相對穩定後進行。
5 檢查方法
5.1 一般檢查
5.1.1 基本信息核查
核對受檢者的姓名、性別、年齡,了解簡要案情、外傷史或疾病史,獲取耳部、顱腦的影像學資料。在此過程中觀察受檢者是否具有配合檢查的能力,排除各項檢查的禁忌證。
5.1.2 耳科及聽力檢查
對受檢者按照《聽力障礙的法醫學評定》標準(GA/T914-2010)進行常規耳科檢查,清除外耳道耵聹,了解外耳道及鼓膜的情況;進行常規聽力學檢查,了解是否有聽力障礙。
5.1.3 前庭、平衡功能詢問與體格檢查
觀察受檢者有無自發性眼震,了解是否有眩暈、摔倒等病史;同時要仔細觀察受檢者的行為,觀察其行走時的步態,以及站立和行走時的平衡情況。
5.1.4 骨骼運動系統及神經系統檢查
對受檢者按照《法醫臨床檢驗規範》(SF/Z JD 0103003-2011)進行檢查,包括各關節的主、被動活動功能、肌力、肌張力、生理反射、病理反射,需特別注意是否存在共濟失調的病理徵,如跟膝脛試驗、輪替試驗、指鼻試驗等。
5.2 檢查方法的選擇
檢查方法包括前庭功能檢查和平衡功能檢查兩大類。方法的選擇需根據損傷情況的不同具體分析。
5.2.1 前庭功能檢查
包括眼動試驗(如自發性眼震檢查、凝視試驗、掃視試驗、平穩跟蹤試驗、位置性眼震、變位試驗及視動眼震等)和雙耳變溫試驗。
5.2.2 平衡功能檢查
包括運用計算機動態姿勢圖進行站立平衡、行走平衡、負重平衡以及自動態平衡、他動態平衡檢查。
5.2.3 外周性前庭功能障礙
前庭器官損傷所致平衡功能障礙者應常規行前庭功能檢查,包括所有眼動試驗和雙耳變溫試驗,了解前庭器官損害的部位;同時選擇計算機動態姿勢圖檢查,包括站立平衡、行走平衡和他動平衡等相關項目。
5.2.4 中樞神經損傷所致平衡功能障礙
神經系統損傷所致平衡功能障礙也應常規行前庭功能檢查,以免遺漏前庭中樞損傷,包括所有眼動試驗和雙耳變溫試驗,了解有無伴有前庭器官的損害。同時選擇計算機動態姿勢圖檢查,包括站立平衡、行走平衡、負重平衡、自動態平衡、他動態平衡等相關項目。
5.2.5 下肢損傷所致平衡功能障礙
下肢骨骼肌、骨關節損傷所致平衡功能障礙可直接行計算機動態姿勢圖檢查,進行站立、行走、負重、自動態、他動態平衡等相關項目的檢查。
5.2.6 複合型損傷所致平衡功能障礙
複合型損傷所致平衡功能障礙者需結合前庭功能檢查及平衡功能檢查,全面評估平衡功能。
6 前庭、平衡功能的評價
6.1 前庭器官損傷所致平衡功能障礙
包括各種原因導致前庭器官損傷,致前庭感受器喪失感知人體在空間的位置及其位置變化的能力。常見原因如顳骨(迷路)骨折、迷路膜破裂、氣壓損傷、創傷後膜迷路積水、前庭毒性藥物損害等。
6.1.1 損傷史
有明確的頭部或耳部外傷史,或前庭毒性藥物用藥史。
6.1.2 臨床表現
外傷或應用前庭毒性藥物後立即出現眩暈、眼震等前庭損傷表現,可伴或不伴有外耳道出血、聽力下降、耳鳴等耳部表現。
6.1.3 影像學表現
影像學資料提示顳骨(迷路)骨折等外傷。
6.1.4 前庭功能檢查
前庭功能檢查結果陽性:
——出現自發性眼震;
——出現位置性眼震同時眼動試驗正常;
——變位試驗時快速改變頭位出現水平眼震,反覆試驗後眼震消失;
——雙耳溫度試驗提示一側或雙側半規管功能減退,且存在固視抑制等。
6.1.5 平衡功能檢查
計算機動態姿勢圖檢查,站立平衡功能下降,行走平衡可出現異常。
6.1.6 結果評定
對於外周性前庭功能障礙,應根據原發性損傷、以及與原發損傷直接聯繫的併發症或後遺症為基礎,依據前庭功能檢查結果分析判斷是單側前庭功能障礙還是雙側前庭功能障礙,結合計算機動態姿勢圖檢查情況,全面分析,綜合評價前庭功能障礙的程度。
6.2 中樞神經損傷致平衡功能障礙
神經系統損傷所致平衡功能障礙:包括各種原因導致神經系統損傷,使神經系統對平衡功能的整合功能障礙,包括共濟失調、肢體肌張力改變或肢體不同程度的癱瘓。常見原因如顱腦損傷、脊髓損傷等。
6.2.1 損傷史
有明確的中樞神經損傷史。
6.2.2 臨床表現
外傷後出現肢體運動障礙症狀,如偏癱、截癱、單癱、肌張力增高、共濟失調等。
6.2.3 影像學表現
影像學資料提示顱腦損傷、脊髓損傷等。
6.2.4 前庭功能檢查
前庭功能檢查結果陽性:
——眼動試驗結果異常;
——出現垂直眼震,無疲勞現象;
——出現視動性眼震兩側不對稱,提示減弱一側存在中樞性病變等。
6.2.5 平衡功能檢查
計算機動態姿勢圖檢查,站立平衡、行走平衡、負重平衡、自動態平衡及他動態平衡不同程度下降甚至失能。
6.2.6 結果評定
顱腦損傷所致的單一的外周前庭性損傷較少見,以往顱腦損傷常常為多部位同時損傷,可導致外周前庭系統和控制平衡的中樞結構同時損傷。對於因神經系統損傷引起的平衡功能障礙的評價,應以原發性損傷、以及與原發損傷直接聯繫的併發症或後遺症為基礎,根據前庭功能檢查和計算機動態姿勢圖檢查結果,全面分析,綜合評價平衡功能。
6.3 下肢損傷致平衡功能障礙
各種原因導致的肢體骨骼肌、骨關節(主要為軀幹及下肢)等損傷後,導致維持姿勢穩定的效應器失能或障礙,難以維持平衡。常見的原因如下肢肌容量減少、創傷性骨關節炎、人工關節置換、足弓結構破壞以及各種原因導致的下肢關節活動障礙等。
6.3.1 損傷史
有明確的軀幹及下肢骨關節損傷史。
6.3.2 臨床表現
外傷引起足夠的損傷基礎,如:下肢肢體毀損傷、骨折、骨關節脫位或壞死等。
6.3.3 影像學表現
相關影像學檢查及手術記錄等證實原發損傷等。
6.3.4 平衡功能檢查
計算機動態姿勢圖檢查,站立平衡、行走平衡、負重平衡不同程度下降甚至失能,有肌力下降的可以進行姿勢誘發反射下的表面肌電圖檢查。
6.3.5 結果評定
按照附錄A.3.2進行評定。
7 附則
本技術規範主要涉及與法醫臨床鑑定有關的前庭、平衡功能障礙的檢查方法和評定,在鑑定中遇到本規範未涉及的,可以比照本技術規範的第5章相應部位或相同病因的類型,按照平衡功能鑑定方法進行鑑定。
本技術規範涉及的實驗室檢查應按照6.2條及附錄A實驗室檢查的要求。
附 錄 A
(規範性附錄)
實驗室檢查技術
A.1 前庭功能檢查(眼動及雙耳變溫試驗)
A.1.1 檢查設備
視頻眼震圖(Video Nystagmography),即紅外視頻眼動檢查系統(video-electronystagmus, VNG),用紅外視頻技術,實時記錄包括旋轉眼震在內的各種眼動。
A.1.2 檢查前準備
A.1.2.1 要求受檢者在檢測前睡眠充足,無重體力、腦力活動;受檢者面部潔淨、不化妝、不佩戴隱形眼鏡;受檢前24小時內不得服用中樞興奮和抑制性藥物,包括含有酒精類的飲料;雙目失明、雙側眼球運動不共軛、第一眼位不正、雙眼視野缺損者不能做本項檢查;行溫度試驗前要做外耳道和鼓膜檢查,除去耵聹。
A.1.2.2 檢查前要選配好視頻眼震眼罩,用視力較好側眼作為受刺激眼。
A.1.2.3 檢測前受檢者先暗適應10分鐘,同時應向受檢者說明,眼震圖檢測可能會有頭暈、噁心等不適,但對身體不會造成傷害;在檢查整個過程中要求受檢者放鬆、自然睜眼、平視正前方並儘量控制少眨眼、按要求保持頭(體)位、不任意活動。
A.1.2.4 請受檢者取端坐位,頭靠在頭託上,根據受檢者坐高調整坐椅高度,使受檢者雙眼平視中心視靶;檢查雙側眼球各方向運動情況,並詢問頭位保持不變的情況下能否看見刺激靶的邊緣(上、下、左、右均為33°視角)。為受檢者佩戴眼罩,使眼球顯示於計算機顯示屏視頻窗的中心。
A.1.3 具體檢測項目
A.1.3.1 定標
首先進行定標,顯示屏左上方出現綠色「√」,示定標完成。
A.1.3.2 自發性眼震檢查
囑受檢者在暗室內兩眼自然平視前方和不做任何眼動,觀察有無眼震20秒,有自發眼震時延長觀察時間,必要時錄像並反覆檢查2~3次觀察有無「疲勞」現象,同時詢問受檢者在有自發性眼震時有無頭暈等主訴。觀察指標:有無眼震,眼震方向和強度,方向有無變化,眼震強度有無隨檢查時間或多次檢查而減弱。
A.1.3.3 凝視試驗
凝視順序為視屏中央光點→右側光點→左側光點→中央光點→上側光點→下側光點→中央光點,在每處凝視20秒。觀察指標:有無眼震,眼震方向和強度,不同方向凝視眼震的方向和強度有無變化。
A.1.3.4 掃視試驗
常規做水平掃視,掃視幅度為33°,頻率0.3Hz,觀察和記錄20秒;囑受檢者眼睛跟著光點移動,不動頭和不眨眼睛。觀察指標:是否在程序提供的正常範圍內;掃視波有無『過衝』或『不足』或完全失態。
A.1.3.5 平穩跟蹤試驗
常規採用幅度為30°、頻率為0.5Hz的正弦擺動刺激模式,觀察和記錄20秒。觀察指標:增益是否在程序提供的正常範圍內,左右跟蹤是否對稱跟蹤波形是否為『掃視性跟蹤』,『失態性跟蹤』。
A.1.3.6 位置性眼震
受檢者完成不同頭位的測試,仰臥位—左轉頭/左側位—右轉頭/右側位—後懸頭、後懸頭右傾斜和左傾斜。轉位時頭與身體儀器變換,每種體位至少觀察20秒,誘發出變位性眼震觀察和記錄時間30秒以上。
A.1.3.7 變位試驗(Dix-Hallpike操作法)
受檢者端坐於檢查床靠近床頭處(當受檢者平臥後頭可以懸到床頭下),檢測者站立於床頭(受檢者背後)雙手扶受檢者頭部,按以下順序完成試驗:坐位—向一側轉頭並迅速仰臥懸頭位—迅速回坐位,再以同法檢查對側。觀察每種頭位有無眼震,每種頭位至少觀察20秒,誘發出變位性眼震觀察和記錄時間30s以上。告知受檢者在任何體位雙眼都應平視前方。
A.1.3.8 視動眼震試驗
常規採用20°/秒的水平視動刺激速度,給予滿屏刺激,刺激記錄20秒後轉換方向,再記錄20秒;視動眼震異常,或根據實際需要做左右方向的40°/秒視動刺激試驗。觀察指標:眼震增益是否在正常參考值範圍,左右是否對稱以及觀察視動性眼震強度有無隨視動刺激強度增加而不變或下降。
A.1.3.9 雙耳變溫試驗
受檢者取仰臥位,頭與地平面呈30°夾角,將刺激眼側眼罩封閉,使雙眼處於全暗環境;用24°和49°氣體分別向左耳和右耳灌注,順序:右耳冷(RC) —左耳冷(LC) —右耳熱(RW) —左耳熱(LW),每次刺激40秒,間隔時間5分鐘以上;在每次刺激後觀察眼震,直至眼顫高峰期過後進行10秒種的固視抑制試驗。觀察指標:觀察左右水平半規管反應強度、雙側不對稱比值(CP)、優勢偏向(DP)、固視抑制水平(VS)。
A.2 平衡功能檢查
A.2.1 檢查設備
計算機動態姿勢圖(Computed Dynamic Posturography,CDP)。儀器的平臺有兩個獨立的受力面,測試時受檢者兩腳分別站立或行走在兩個平臺上,儀器可以分別探測受檢者雙腳在垂直、水平方向的力量,應用高敏傳感器記錄人體在不同刺激條件下(視覺、本體覺、前庭位置覺)重心運動的軌跡,經過計算機處理分析,將人體重心的細微運動以數字和圖像的形式表現。其優勢在於可以相對分離視覺、本體覺、前庭位置覺的信息,有助於分析平衡障礙的異常情況。
A.2.2 受檢者事先注意事項
A.2.2.1 穿著寬鬆、舒適的長褲,檢測前不得飽食。
A.2.2.2 檢測前48小時內不得飲用含酒精或咖啡因的飲料,並應暫停服用抗眩暈藥,鎮靜類藥等;若服用控制血壓、血糖藥者可不停用,但須事先說明。
A.2.2.3 檢測前應向受檢者說明,功能檢測為非侵入性檢查,一般不會對其身體造成傷害,但可能引發眩暈等不適感。要求受檢者在受測試時完全放鬆站立,儘量保持平衡站立,按測試者吩咐進行各項檢測。檢測過程中檢測者不得接觸受檢者,受檢者必須保持獨立完成試驗,若有扶物或摔倒等情況,則終止該項試驗,重新開始或記錄為試驗失敗。
A.2.3 站立平衡
A.2.3.1 適用於能保持站立位者。
A.2.3.2 感覺整合能力試驗(sensory organization test,SOT):受檢者著安全服,面向動態平衡儀的液晶顯示屏(該液晶顯示屏在試驗時處於關閉狀態)自然站立於隨動平臺上,檢測者根據程序提示調整受檢者雙腳位置,並根據程序提示分別進行6個試驗。試驗過程中,隨動平臺及隨動視野可發生變化,囑受檢者儘量保持平衡,放鬆,保持雙腳位置不動。在需要受檢者閉眼的試驗中,需確認受檢者在試驗中閉眼進行。
A.2.3.3 單腳站立:受檢者雙手叉腰,完成睜眼、閉眼的單腿站立(站立腳位置根據程序提示),左右各重複二次以上,各保持10秒,若測試過程中點地次數超過二次以上,需停止該次試驗,記錄為失敗。
A.2.4 行走平衡
A.2.4.1 適用於能自行行走者。
A.2.4.2 徒步走試驗:囑受檢者站立於長條平臺一端的木板上,以自然步態走過長條平臺,重複二次以上,保證二次以上邁腳一致。對於自然步距過大者(走完平臺小於3步),不適合做該項試驗。
A.2.4.3 步行迅速轉彎試驗:受檢者自然站立於平臺的一端,自然向前邁步,第二步時迅速向後轉180°,走回原地保持不動,記錄完畢後進行下一次試驗。左右轉各重複二次以上。
A.2.4.4 雙腳前後無間距行走試驗:囑受檢者雙腳一前一後站立於長條平臺的中線上,保持前腳腳跟緊貼後腳的腳尖,雙眼平視前方,迅速向前沿中線行走,儘量保持雙腳緊貼行走,顯示屏出現黃色「hold steady」, 即刻停止站穩不動,記錄數秒後即可。重複二次以上,每次出腳順序保持一致。若不能完成,記錄為失敗。
A.2.4.5 向前弓箭步試驗:受檢者自然站立於平臺一端,一腳向前邁弓箭步,再迅速收回,站立於原地,保持穩定,記錄完畢後進行下一次。左右腳分別重複二次以上。
A.2.4.6 跨障礙物試驗:將障礙物(木箱,10cm,20cm和30cm供選擇)置於長條平臺的中央位置,受檢者面向障礙物,邁腳踏上木箱,並保持該側膝關節伸直後,另一腳邁下木箱,雙腳站立於平臺上保持不動,直至記錄完畢。左右腳各重複二次以上。
A.2.5 負重平衡
A.2.5.1 起立試驗:將合適高度的木箱置於長條平臺的中央,受檢者昂首、挺胸坐立於木箱上,雙手自然下垂,快速起立(雙手始終保持自然下垂),保持站立位數秒,直至程序記錄完畢。若有扶物則需記錄。
A.2.5.2 蹲坐負重試驗:根據程序提示調整受檢者雙腳在壓力平臺上的位置,保持雙腳位置不動,迅速完成站立、膝關節屈曲30°、60°和90°各姿勢。
A.2.6 自動態平衡
A.2.6.1 重心移動穩定控制試驗:囑受檢者保持雙腳位置不動的情況下,跟隨顯示屏上光標分別向八個方向移動重心。提示受檢者先將重心固定於中心方框內,當某一方向出現綠色圓圈即刻向該方向移動重心,在能達到的最遠處停下,保持10秒。
A.2.6.2 重心移動節律控制試驗:受檢者位置及姿勢同重心移動穩定控制試驗,跟隨顯示屏上光標分別完成前—後,左—右兩個方向,以三個頻率:慢(3秒)、中(2秒)、快(1秒)的速度進行重心移動,保持與光標速度一致,重心不超過邊界紅線。
A.2.7 他動態平衡
A.2.7.1 運動控制試驗(motor control test,MCT):受檢者位置及姿勢同感覺整合能力試驗,隨動平臺在前、後方向上按慢、中、快速抽動6次,完成6次試驗,按程序提示逐一完成。試驗中囑受檢者保持平衡,放鬆,保持雙腳位置不動。
A.2.7.2 適應能力試驗:受檢者位置及姿勢同感覺整合能力試驗,隨動平臺繞水平軸前後各翹起5次,共10次試驗,按程序提示逐一完成。試驗中囑受檢者保持平衡,放鬆,保持雙腳位置不動。
A.3 結果判斷
A.3.1 前庭功能結果評價
A.3.1.1 自發性眼震
在無任何刺激條件下存在的一種眼震,分為前庭末梢或中樞性眼震。前庭末梢自發性眼震,是周圍性前庭病變引起的眼震,常見於中耳、內耳或前庭神經疾病或損傷。前庭中樞自發性眼震,常見於小腦及腦幹的炎症、腫瘤、畸形、椎基底動脈供血不足及腦外傷等疾病或損傷。可根據眼震的類型、頻率、強度、方向、持續時間、固視抑制等不同而鑑別。
A.3.1.2 凝視試驗
正常人或周圍性前庭病變時無凝視眼震;中樞性病變如腦橋小腦角腫瘤可出現凝視眼震。
A.3.1.3 平穩跟蹤試驗
描記下的眼動軌跡可分為4種圖形,Ⅰ型為光滑正玄曲線;Ⅱ型是在Ⅰ型曲線上疊加眨眼波;Ⅲ型是在正玄曲線上疊加掃視波,呈齒輪狀曲線;Ⅳ型為紊亂波形,已非正玄曲線。Ⅰ型、Ⅱ型為正常或周圍性前庭病變,Ⅲ型、Ⅳ型提示為中樞病變。
A.3.1.4 位置性眼震
在不同的頭位或體位下誘發的眼震。外周或中樞病變均可能引起位置性眼震。如果眼動試驗(對中樞病變最敏感的測試)正常,出現位置性眼震則提示可能存在周圍性前庭病變;如果眼動試驗結果異常,則可以排除由外周病變引起的位置性眼震的可能性。
A.3.1.5 變位試驗
Dix-Hallpike變位試驗是臨床上診斷良性陣發性位置性眩暈(benign positional paroxysmal vertigo ,BPPV)的金標準,但BPPV並不是唯一的病因。快速改變頭位,出現水平眼震,反覆試驗,眼震消失,有疲勞現象,提示周圍性前庭病變;出現垂直眼震,無疲勞現象,提示中樞性病變。
A.3.1.6 視動性眼震試驗
正常人左右向視動性眼震相等。如出現視動性眼震兩側不對稱,提示減弱一側存在中樞性病變。
A.3.1.7 雙耳溫度試驗及固視抑制
亦稱冷熱試驗,是前庭功能評估中唯一能夠檢測單側半規管功能的試驗,也是重複性最好的客觀測試。可根據雙耳變溫試驗結果來判斷是單側前庭功能障礙還是雙側前庭功能障礙。將4次結果(RC、LC、RW、LW)依據Jongkees公式計算出雙側不對稱比值(CP)及優勢偏向(DP)。CP值在25%以下,DP值在30%以下為正常值範圍。如有一側CP值在25%以上,則提示該側周圍性前庭功能異常(一側半規管功能減退)。優勢偏向則是指中樞系統在某一側方向更易產生眼震,這個優勢偏向大都是由於存在不對稱的周圍性病變,且中樞代償尚未完善造成的,很少由中樞病變引起。Jongkees公式:
在冷熱試驗中進行固視抑制試驗,正常人及周圍性前庭病變者受到固視抑制影響,冷熱試驗誘發的眼震減弱或消失,而中樞病變者眼震則不被固視抑制或反而增強。固視抑制VS值≥50%為正常,10%~50%為減弱,<10%為消失,負值為固視抑制時眼震增強。
A.3.2 平衡功能的結果評價
A.3.2.1 對於站立平衡,主要根據感覺整合實驗檢查結果,分析平衡總分是否正常(參考各年齡段的正常參考值);對總分低於正常參考值者,分析各系統(視覺、本體覺、前庭感知)在該結果中所佔的比例;並分析受檢者的平衡策略(髖策略或者踝策略)。
A.3.2.2 特殊體位站立平衡(單腳站立),根據其穩定站立的持續時間(>10秒屬於正常)判斷。
A.3.2.3 對於行走平衡(包括徒步走試驗、雙腳前後無間距行走試驗、步行迅速轉彎試驗、弓箭步試驗),根據步態的穩定性、速度等判斷其穩定、下降還是失能(不同年齡組均有正常參考值)。
A.3.2.4 對於下肢負重平衡(包括蹲坐負重、起立試驗),常規雙下肢負重在40%-60%之間波動,超過該範圍,則視為一下肢負重異常。
A.3.2.5 對於自動態平衡(重心移動穩定控制試驗、重心移動節律控制試驗),觀察受檢者主動在8個方向上的移動範圍和移動速度,以及前後、左右方向擺動的節律性判斷,各年齡段均有正常參考值。
A.3.2.6 對於他動態平衡(包括運動控制試驗、適應能力測試),根據雙下肢反應的潛伏期判斷其控制和適應能力(各年齡段均有正常參考值)。
A.3.2.7 評估受檢者的配合程度及偽裝識別:觀察受檢者每項測試(均重複二次以上)的原始曲線的吻合性,判斷受檢者的配合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