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圖據法院
每到夏天,水上樂園就成為熱門的消暑勝地。近年來,各地水上樂園卻接連發生傷亡事故。近日,記者從成都彭州法院了解到這樣一起案件,一名成年男子倒躺著從充氣滑梯高速滑下後頭部撞擊池底致傷殘,那麼這起事故責任又該如何劃分呢?
與人相約水上樂園玩耍
頭朝下倒滑滑梯致殘
2018年6月,周某與朋友相約來到成都彭州市的一家佔地1800平方米大型水上樂園玩耍。水上樂園的充氣滑梯最高處約八、九米,水池深約1.2米。
愛玩刺激的周某採取頭部朝下的倒躺姿勢從滑梯滑下來,令人沒想到的是,周某滑入泳池後頭部撞到泳池底,朋友發現後立即將其扶到岸上休息,但他躺了一會後依然不見好轉,朋友遂向水上樂園經營者求助,經營者撥打120將他送往醫院治療,並墊付了全部醫療費用5萬餘元。
周某出院後,經鑑定身體落下2處傷殘,分別為九級傷殘、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定
經營者、消費者均有責任
2019年初,周某將水上樂園經營者起訴至彭州法院,要求水上樂園經營者賠償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33萬餘元。因樂園經營者投保了《××指定場所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意外費用補償團體醫療保險》,經樂園經營者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庭審中,水上樂園經營者辯稱,遊樂園現場配備了8名救生員,也張貼安放了相應的警示標誌,註明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應當注意事項,因此,水上樂園經營者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而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採取頭部朝下的滑姿極有可能發生意外傷害但依然堅持追求刺激,是導致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周某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周某在滑梯遊樂時採用頭部向下的危險姿勢高速滑落,是造成自身傷害後果的直接、主要原因。
該水上樂園設施的性質及娛樂方式,存在一定的可預見安全風險,經營者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結合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保險公司向周某支付賠償款12萬餘元,向水上樂園經營者支付6千餘元。
法官說法
消費者應當預見風險存在 判決其自行擔責70%
承辦此案的法官胡劍介紹,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需要明確的是:首先,周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對自身安全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以危險方式從滑梯高處高速滑落極有可能造成傷害,周某應當預見到風險的存在並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其次,水上樂園充氣滑梯的安全風險具有可預見性,經營者雖然張貼了遊玩須知、注意事項等警示標誌信息,但未在滑梯處設置專人引導消費者安全滑落並對採取危險姿勢玩耍的消費者進行勸阻,應對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上,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由場所經營管理人賠償損失30%,周某自行承擔損失70%,在與水上樂園經營者墊付金額品跌後,遂作出上訴判決。
胡法官表示:雖然經營者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義務,主要包括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務環境、安全防護設施、合理的安全警告告示以及提供合理救助等義務。
但更重要的是,作為消費者自己,應當珍惜生命、保護自己身體健康不受侵害,隨時警惕,保持安全防範意識,避免高風險行為。否則發生事故受到傷害時,不但痛苦的是自己,同時還要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