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組團流竄文昌澄邁騙婦女!犯詐騙罪,獲刑5年至2年11個月不等

2020-12-14 海南特區報

  本報訊 一團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尋醫看病、消災避難等封建迷信方式,分工協作,騙取他人財物。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終審裁定,以被告人黎某等8人犯詐騙罪,獲刑5年至2年11個月不等刑期。(記者 吳佳穗)


  團夥流竄多地作案,以消災避難等方式詐騙3人

  2015年至2016年期間,陳某、李某、羅某、王某、銀某、黎某、姚某、羅某甲等人組成詐騙團夥在文昌、澄邁等地流竄作案。每次作案為3至5名被告人結夥,分工協作,以謊稱被害人家中將有災難,需要現金或金銀首飾「消災作法」為由,先後詐騙3人。

  2015年11月25日8時許,陳某、李某、羅某、王某、銀某駕駛2輛小轎車到文昌市。羅某開車載著銀某接近被害人徐某燕假裝問路,2人假稱要找一名「公公」看病,此時王某以知道「公公」住哪為由,將徐某燕騙至文昌市教師進修學校對面的小巷裡。陳某冒充「公公」的孫子,對徐某燕說其「妖魔纏身」,需要拿現金和金首飾做法術才能消災,徐某燕信以為真,將27000元現金和價值13847元的金項鍊等首飾交給陳某,陳某假裝拿著現金及首飾與銀某進入小巷找「公公」消災,隨後李某開車將2人接走。

  2016年1月4日早上,陳某、黎某、姚某、羅某甲等人在文昌市文城鎮清瀾片區,以假裝問路找老中醫看病的方式,將被害人李某賢騙到千百匯超市附近,以消災為由騙取現金53020元。

  2016年1月11日早上,羅某、王某、銀某夥同「阿春」(身份不詳)、「阿娟」(身份不詳)等人在澄邁縣橋頭鎮橋頭墟,以假裝問路找老中醫看病的方式接近被害人曾麗容,以消災為由騙取現金11340元。

  2016年1月22日9時許,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昌市文城鎮清瀾白金路段抓獲陳某、李某、黎某、姚某、羅某甲。


  8人行為構成詐騙罪,獲刑5年至2年11個月不等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黎某、姚某、羅某甲、王某、羅某、銀某、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尋醫看病、消災避難等封建迷信方式,分工協作,騙取他人財物,8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其中,陳某參與作案2次,共騙取他人財物93867元,數額巨大;黎某、姚某、羅某甲參與作案一次,共騙取他人財物53020元,數額巨大;王某、羅某、銀某參與作案2次,共騙取他人財物52187元,數額巨大;李某參與作案一次,共騙取他人財物40847元,數額較大。

  一審法院依法審理該案,以詐騙罪判處8名被告人刑罰,其中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黎某、姚某、羅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銀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1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海南一中院二審認為,本案系發回重審案件,在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及補充起訴新的犯罪事實情況下,原判對陳某、黎某、姚某、羅某甲、王某、銀某、李某處罰時,判處的罰金多於本案發回重審前一審所判處的罰金;對羅某處罰時,判處的主刑及罰金均重於本案發回重審前一審所判處的主刑及罰金,加重了各被告人的刑罰,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導致對陳某、黎某、姚某、羅某甲、王某、羅某、銀某、李某的量刑不當,依法予以改判。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二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8名被告人刑罰,其中黎某、姚某、羅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4000元;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萬元;銀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4000元;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1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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