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騙他人抵押車輛借款,然後肆意認定債務逾期,擅自變賣抵押車輛牟取非法利益……9月2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一「套路貸」涉惡團夥進行一審公開宣判,5名被告人分別獲刑,其中首犯丘某勝、趙某慧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3個月和12年,並處罰金53萬元。
2019年10月,小吳聯繫丘某勝、趙某慧借款15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十天,小吳收到錢後支付了4550元「砍頭息」和服務費,丘某勝、趙某慧兩人拿走小吳的備用車鑰匙。
借款到期後,小吳未能還款,丘、趙便擅自把小吳的一輛奧迪Q5汽車開走。小吳發現後聯繫丘、趙,該2人又推薦小吳向其同夥黃某翔借款,以歸還之前的欠款。
小吳遂向黃借款12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個月,每個月利息5000元,並繼續將原奧迪Q5車輛作為抵押。在還清第一次借款的本息17000元後,小吳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車輛便被變賣,之後一直未能找回。
像小吳這樣陷入「套路貸」團夥騙局的受害者並不在少數。去年11月,該團夥丘某勝、趙某慧等5人相繼被抓獲。經警方查實,該團夥通過敲詐勒索、詐騙等手段共作案十餘起。今年7月,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就該案向法院提起公訴。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起,丘某勝、趙某慧等5名被告人在東莞市各鎮街以抵押貸款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向丘某勝、趙某慧兩人借款,取得抵押車輛的佔有權和使用權後,故意不聯繫被害人進而肆意認定其債務逾期,後在未通知被害人的情況下將抵押車輛變賣獲利。在非法放貸的過程中,丘某勝、趙某慧等人甚至利用備用鑰匙將車輛開走,逼迫被害人支付「贖車費」。當被害人無法及時還款時,該團夥便誘導被害人向犯罪集團裡的其他人借款,「以貸養貸」,壘高被害人債臺以獲取更多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丘某勝、趙某慧參與詐騙的犯罪數額高達71萬餘元,參與敲詐勒索的犯罪數額共計39250元。
在犯罪過程中,丘某勝等5名被告人形成了以丘某勝、趙某慧為首要分子,黃某翔、譚某勇、胡某為其他固定成員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成員固定,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在借款的過程中通過言語威脅、拖車等對借款人形成心理強制,長期盤踞在東莞市各鎮街,嚴重擾亂借款人正常生活秩序,形成惡勢力。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丘某勝、趙某慧等5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其中4人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非法放貸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該案涉及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中,丘某勝、趙某慧系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黃某翔等3人是其他固定成員,起幫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視5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丘某勝、趙某慧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3個月至2年4個月,並處罰金53萬元至5萬元不等;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就在丘某勝、趙某慧涉惡團夥案宣判的前幾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
陳某森等74人涉黑案作出二審宣判
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一審原判
今年5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某森等74人涉黑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洗錢罪,單位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強迫交易罪,騙取貸款罪,串通投標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陳某森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7503萬元。另有2人被判處死緩,1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70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1年4個月。全案判處罰金共計1.4503億元。
一審宣判後,陳某森等58人提出上訴。隨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二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陳某森通過籠絡鄉鄰、招納小弟、糾集同道等途徑,網羅「兩勞人員」、社會閒散人員等,在深圳市寶安區沙井、福永街道一帶為非作惡,並利用其與當地另一黑社會性質組織首要分子陳某東(已判決)的密切關係,相互勾連、利用,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為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層級結構明確、人數眾多、勢力龐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為攫取巨額非法利益,該組織長期通過非法手段經營土地開發、廢品收購、賭場、一次性碗筷等行業,實施了故意傷害、搶劫、敲詐勒索、開設賭場、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大量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認定組織犯罪、共同犯罪並對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罪責區分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除了上述涉黑惡團夥被判刑
東莞近日還通報了三家涉黑惡物業服務企業獲刑情況
9月1日,東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公布了《關於物業服務企業涉黑涉惡有關情況的通報》。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東莞先後有三家物業服務企業被刑事偵查並經審理判決。
廣東尚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尚某物業)李某麗等人在其管理常平鎮碧某花園、黃江鎮棕某泉、南城聯某大廈和橫瀝鎮新某紀華庭等小區期間,分別通過噴油漆、堵鎖孔、毆打等方式打擊報複試圖更換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在未經小區多數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漲價,對未交物業費業主進行停水停電處理;把供水公司的水錶的葉片剪斷實施偷水等。該案終審共有11人分別被判處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合同詐騙罪或盜竊罪。
深圳市金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下稱金某物業)與金某地產公司將道滘鎮鼎某香堤雅境(推廣名:金某城南藝境)的架空層違規建設成辦公用房,被部分業主投訴。金某地產公司羅某星召集霍某、李某等地產、物業主管人員,分別以噴油漆、敲碎車玻璃、扎車輪胎、毆打、語言脅迫等方式,對多名維權業主進行打擊報復。該案終審共有7人分別被判處尋釁滋事罪。
廣州市薩某物業管理公司東莞分公司(下稱薩某物業)副總經理盛某等人利用在虎門鎮金某花園物業管理的便利,勾結負責垃圾清運的人員組成搬運隊,巧立名目,強迫該小區業主在裝修時交納高額白蟻防治費;強迫業主在搬運裝修材料、家具等時接受該搬運隊的搬運服務;強制業主在搬運隊處購買高於市場價格的水泥、砂石等裝修材料;向違建業主索取不合理費用等。該案一審共有13人分別被判處強迫交易罪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019年12月,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東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發出了《關於督促處理三家違法會員企業的函》,指導該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召開第五屆會員大會依照相關規章制度,分別罷免了尚某物業和金某物業的副會長單位資格、罷免了薩某物業的常務理事單位資格等。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東莞市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誠信行為評分標準》的規定,對尚某物業扣減信用分值23分,對金某物業扣減信用分值18分,對薩某物業扣減信用分值19分。
全媒體記者 尹利勇 通訊員 盧紀如
部分內容自 深圳大事件 南方日報
編輯 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