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午,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開庭,公開集中宣判一宗「套路貸」涉惡案件,涉案金額高達300多萬元,涉案的15名被告人均為「套路貸」集團深圳總公司以及廣州、東莞等分公司的成員,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別判處二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刑期。
2012年5月9日,魏某群(另案處理)等人創立深圳市某聚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主要經營車輛抵押借貸業務,無從事金融放貸業務資格。為了擴大業務規模和規避法律責任,2014年2月,魏某群使用其本人以及借用他人名義先後登記註冊成立深圳某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立某貸網際網路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勝信息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某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等,同時,將深圳市某聚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變更為深圳市某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某聚總公司」)。葉某和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專門負責放貸業務端;魏某群則擔任深圳立業貸網際網路金融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
後來,魏某群、葉某和等人為擴大深圳某聚公司的汽車貸款抵押業務,先後成立「某聚」廣州、中山、清遠、梅州、惠州、珠海、肇慶、深圳寶安、深圳福田、深圳龍華、佛山禪城、佛山順德、東莞長安、東莞塘廈、東莞南城等多家分公司,以及「某勝」江門、佛山、廣州、深圳寶安等分公司,以上分公司由吳某孚、戴某欽、楊某雲、黃某釙、李某雲、陳某光、宗某卿、曾某峰、肖某雄、寧某聰、黃某豪、林某佩、沈某新、張某等人負責日常營運。
各分公司門店在經營過程中,為牟取遠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利益,採用在汽車上插廣告卡片、發微信朋友圈、中介推介等方式推銷業務,以押證不押車、快速放款、利息低、手續簡便等噱頭吸引急需資金周轉的人員上門貸款。
在合同籤訂過程中,該公司利用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隱瞞、欺瞞等方式不讓其清楚了解合同內容,刻意隱瞞合同虛高和扣除款項部分,誘騙其籤訂借款額度虛高、含有違約陷阱的格式條款合同和空白車輛轉讓協議,且不讓借款人留底所籤合同資料,以達到收取高額費用和利息的目的,並為日後單方面肆意認定借款人違約、任意處置借款人車輛創造條件。借款人在籤訂合同後僅被留存一份沒有真實借款金額和利息等明細情況的還款計劃表。在還款過程中,公司通過故意製造還款障礙、肆意認定違約、收取高額逾期費用等方式惡意壘高「債務」,一旦客戶逾期,即由某人有信公司的貸後人員實施「拖車」,貸後人員一般使用借款人預留的車輛備用鑰匙將車輛開走,並以變賣車輛相要挾,繼續向借款人索要高額的拖車費、上門費、贖車費、逾期費、違約金等費用,並要求借款人一次性結清借款。借款人為了取回車輛,往往被迫交付上述費用,若借款人無力償還,貸後人員馬上將車輛出售獲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的15名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夥同他人為實施「套路貸」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參與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葉某和、吳某孚、戴某欽、楊某雲、黃某釙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陳某光、李某雲、宗某卿、曾某峰、肖某雄、寧某聰、黃某豪、林某佩、沈某新、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脅迫手段勒索他人財物。被告人葉某和、戴某欽、楊某雲、黃某釙參與詐騙95名被害人,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某光、李某雲、黃某豪、林某佩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宗某卿、肖某雄、寧某聰、曾某峰、沈某新、張某敲詐勒索數額巨大;十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別判處二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刑期。
採寫:新快報記者 李紅雲 通訊員 羅君媛 葉穎詩
編輯: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