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市法院對一批涉黑涉惡案件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一批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強搶施工工程、非法放貸、催收、非法拘禁、強收保護費、聚眾鬥毆、開設賭場、插手道路工程及小區垃圾清運的犯罪分子被依法重判。
9月23日,玄武法院對被告人尹哲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組織者、領導者尹哲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自2017年起,被告人尹哲為獲取非法利益和地位,以南京誼潤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為依託,陸續糾集、招攬被告人薛林等人,利用其父在南京市溧水區長期擔任要職形成的影響力,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組織成員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強搶南京市溧水區的飛燕公司搬遷工程建設業務、南京空港會展小鎮土方工程、五洲新世紀商貿城二期土建工程,並向其他施工單位索要巨額款項,以此攫取非法利益。該組織通過實施的15起犯罪行為,不斷壯大組織聲勢,稱霸一方,在南京市溧水區的建設工程領域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
玄武法院認為,被告人尹哲等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罪行、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9月29日,六合法院對被告人夏祖寒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組織者、領導者夏祖寒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2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03年5月,被告人夏祖寒在本市鼓樓區華僑路街道成立南京港廈房地產銷售有限公司 ,並陸續在本市多地設立分支機構,通過從事房產中介、租賃等業務牟取利益。2010年5月21日,被告人夏祖寒又成立江蘇港廈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從事高利放貸業務。被告人夏祖寒實際控制上述公司經營、財務及人事管理,以親友為紐帶,在公司設立以暴力、威脅手段解決糾紛的安保部,並陸續糾集、網羅被告人趙永芳、夏祖明、蔡偉、朱中生、錢鵬飛、馬石、許如濤、趙永華、韓軍、肖長安、趙永珍、袁偉等人,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夏祖寒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趙永芳為積極參加者、骨幹成員,被告人夏祖明、蔡偉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朱中生、錢鵬飛、馬石、許如濤、趙永華、韓軍、肖長安、趙永珍、袁偉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被告人趙永芳、趙永珍主要負責該組織財務管理,被告人夏祖明、趙永華、袁偉參與該組織房產、放貸及催收業務,被告人蔡偉、朱中生、錢鵬飛、馬石、許如濤、韓軍、肖長安為公司安保部人員,在被告人夏祖寒帶領、指揮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紀律,安保部人員一般不參與公司經營,保證隨叫隨到,對表現突出的成員予以獎勵,違法犯罪活動產生的費用由組織承擔。
為牟取非法利益、稱霸一方,該組織先後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其中,通過暴力、恐嚇、非法拘禁等手段,強佔南京晨燦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多次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堵門等手段暴力索債,幹擾、破壞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佔有、處分他人財物;隨意毆打、辱罵、拘禁他人,勒索財物,幹擾、破壞他人正常生活;多次幹擾、破壞黨和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在本市六合區竹鎮鎮及鼓樓區華僑路街道房產中介行業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六合法院認為,被告人夏祖寒等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罪行、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9月28日,新區法院依法對王仕海等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宣判,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王仕海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其餘被告人被判處一年二個月至五年二個月不等。
經審理查明,2004年5月以來,被告人王仕海先後糾集多名被告人,以強行收取保護費、開設棋牌室等手段牟取經濟利益,並在本市城北地區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被告人王仕海為首要分子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仕海等人的行為分別構成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等,根據各被告人的罪行、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9月29日,六合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於傳報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首要分子於傳報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其餘2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部分並處罰金五萬元至十五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以來,被告人於傳濤、於傳報先後糾集被告人張敏濤、周奎、劉兆生、丁雷等人,以開設賭場、經營停車場、插手道路工程及小區垃圾清運等手段,牟取經濟利益,並在本市多次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被告人於傳濤、於傳報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張敏濤、周奎、劉兆生、丁雷、秦曉黨、李水寶、李烽軒、趙海陽、李龍、陳君超、宗祥為成員的犯罪集團。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共實施聚眾鬥毆犯罪2起、尋釁滋事犯罪3起、開設賭場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非法拘禁違法事實1起,造成1人重傷、1人輕傷、5人輕微傷。通過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另查明部分被告人的其他聚眾鬥毆犯罪1起、尋釁滋事犯罪2起、開設賭場犯罪1起、窩藏罪1起的犯罪事實,造成5人輕傷、1人輕微傷。
六合法院認為,被告人於傳報等人的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等,根據各被告人的罪行、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