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騙他人抵押車輛借款,然後肆意認定債務逾期,擅自變賣抵押車輛謀取非法利益。一「套路貸」涉惡團夥日期在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過堂」。5名被告人分別獲刑,其中首犯丘某勝、趙某慧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和十二年,並處罰金53萬元。
「以貸養貸」謀取非法利益
南都記者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了解到,2019年10月,小吳聯繫丘某勝、趙某慧借款15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十天,小吳收到錢後支付了4550元「砍頭息」和服務費,丘某勝、趙某慧兩人拿走小吳的備用車鑰匙。
借款到期後,小吳未能還款,丘、趙便擅自把小吳的一輛奧迪Q5汽車開走。小吳發現後聯繫丘、趙,兩人又推薦小吳向其同夥黃某翔借款,以歸還之前的欠款。
小吳遂向黃借款1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個月,每個月利息5000元,並繼續將原奧迪Q5車輛作為抵押。在還清第一次借款的本息17000元後,小吳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車輛便被變賣,之後一直未能找回。
像小吳這樣陷入「套路貸」團夥騙局的受害者並不在少數。去年11月,該團夥丘某勝、趙某慧等5人相繼被抓獲。經公安查實,該團夥通過敲詐勒索、詐騙等手段共作案十餘起。今年7月,東莞第三市區檢察院就該案向法院提起公訴。
首犯獲刑十二年三個月
東莞第三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起,丘某勝、趙某慧等5名被告人在東莞市各鎮街以抵押貸款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向丘某勝、趙某慧兩人借款,取得抵押車輛的佔有權和使用權後,故意不聯繫被害人進而肆意認定其債務逾期,後在未通知被害人的情況下將抵押車輛變賣獲利。
在非法放貸的過程中,丘某勝、趙某慧等人甚至利用備用鑰匙將車輛開走,逼迫被害人支付「贖車費」。當被害人無法及時還款時,該團夥便誘導被害人向犯罪集團裡的其他人借款,「以貸養貸」,壘高被害人債臺以獲取更多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丘某勝、趙某慧參與詐騙的犯罪數額高達人民幣71萬餘元,參與敲詐勒索的犯罪數額共計人民幣39250元。
在犯罪過程中,丘某勝等5名被告人形成了以丘某勝、趙某慧為首要分子,黃某翔、譚某勇、胡某為其他固定成員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成員固定,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在借款的過程中通過言語威脅、拖車等對借款人形成心理強制,長期盤踞在東莞市各鎮街,嚴重擾亂借款人正常生活秩序,形成惡勢力。
東莞第三法院認為,被告人丘某勝、趙某慧等5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其中4人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非法放貸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該案涉及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中,丘某勝、趙某慧系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黃某翔等3人是其他固定成員,起幫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視5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東莞第三法院一審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丘某勝、趙某慧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至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3萬元至5萬元不等;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
採寫:南都記者 劉輝龍 通訊員 盧紀如
編輯:劉輝龍
來源:奧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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