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10日 來源:光明日報
檢讀二十四史,常見歷代關涉當朝「制度」的各類「故事」,因而,「故事」與「制度」的關係問題也引起學者們的關注與研究。記載遼朝史事的《遼史》中也有與遼朝各項制度相關的「故事」。筆者不揣淺陋,僅就《遼史》「故事」中反映的遼朝諸制形成及其流變,略作探考,冀望方家教正。
前朝「故事」:中原漢制之援引
遼朝諸制有不少是承唐仿宋的,譬如官制中的「南面官」,《遼史·百官志》即言其「如唐制也」。遼制中援引中原漢制而形成者,在《遼史》的文本敘述中,有些也是在「故事」中出現的。比如禮制中的「朝會禮」。《遼史·穆宗紀上》載:應曆元年十一月「乙亥,詔朝會依嗣聖皇帝故事,用漢禮」。這就是說,遼朝的「朝會禮」應該是耶律德光借用中原王朝漢禮而創製。史實的確如此。《遼史·禮制一》即云:「太宗克晉,稍用漢禮。」而「借用」之過程,《遼史·儀衛志四》亦有記載:遼滅後晉,「大同元年正月朔,備法駕至汴,上(遼太宗)御崇元殿,受文武百官朝賀。自是日以為常」。儘管耶律德光滅晉後在汴京僅僅駐紮三個多月便匆忙北歸,但契丹人卻把包括「朝會禮」在內的後晉整套禮儀制度,以及支撐完成各種儀式程序的「硬體」——「太常樂譜、諸宮懸、滷簿、法物及鎧杖」(《遼史》卷4《太宗紀下》)等,統統帶回塞北草原。這則「故事」告訴我們,源自中原漢禮的遼朝「朝會禮」形成於太宗朝末期,穆宗即位後,又將其進一步明確並繼續推行之。
同漢魏、兩晉援引秦漢「故事」形成的好多「制度」相似,遼人講前朝「故事」,引中原漢制而形成的某些制度,也多為不便草擬成文或無法形成制條者,只能是遇事效法前朝「故事」中具有參考價值及借鑑意義的成例,作為處理現實棘手問題的依據。比如,遼朝末年,天祚皇帝耶律延禧在女真大軍的追擊下,一路潰敗西逃。此情此景,頗與當年「安史之亂」發生後,唐玄宗棄長安逃奔巴蜀有些相似。玄宗西逃,率兵北上的太子李亨在部下的擁戴下,於靈武即皇帝位,是為唐肅宗。天祚皇帝在金兵的追擊下西逃,一些仍在內地的契丹貴族、文武臣僚等,便提議仿照唐肅宗即位做法,立遼興宗之孫、秦晉國王耶律淳為帝,希望其重組契丹鐵騎,擊潰女真軍隊,光復遼之天下。《遼史·天祚皇帝紀四》即云:「保大二年,天祚入夾山,奚王回離保、林牙耶律大石等引唐靈武故事,議欲立淳。淳不從,官屬勸進曰:『主上蒙塵,中原擾攘,若不立王,百姓何歸?宜熟計之。』遂即位。」在沒有成文法律規約的情況下,只能用前朝「故事」之成例,作為特殊時期皇位轉移的制度依據。
本朝「故事」:現行制度之沿用
契丹(遼)政權建立後,統治者根據客觀實際,陸續制定並頒行了諸多法制規章,以便各級軍政官員及廣大民眾遵照執行。遼在建國之初及至前中期制定的某些法制規章,沿用到遼末都沒有改變,這在《遼史》「故事」中也有所反映。例如遼朝前期制定的契丹皇帝車駕巡遊,節度使等地方官員要有所「進獻」的制度。《遼史·張儉傳》云:「統和十四年,(儉)舉進士第一,調雲州幕官。故事,車駕經行,長吏當有所獻。聖宗獵雲中,節度使進曰:『臣境無他產,惟幕僚張儉,一代之寶,願以為獻。』」這則「故事」表明,遼朝節度使「進獻」制度應是制定於聖宗即位初期或之前。另據《遼史·道宗紀五》記載:大安三年十月「罷節度使已下官進珍玩」。道宗皇帝詔令節度使以下官員此後不再「進獻」,並不包括節度使本身。如是,該制應該延續到了遼末。
遼朝北部、東北及西北邊疆地區,分布著數量眾多、名稱各異的遊牧、漁獵民族或部族。遼朝政府根據他們的不同狀況及與中央政權的親疏關係,採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其中包括定期「朝貢」制度。比如,遼朝政府對生女真實行羈縻式管理,制定了較為完善的生女真部族「朝貢」制度,因為《遼史》所見從道宗鹹雍年間開始的生女真「朝貢」活動已頗為頻繁。生女真「朝貢」制度具體內容是什麼?除了《遼史》記載的「進馬」「貢良馬」及籠統的「遣使來貢」外,詳細者鮮見。然《遼史》中一則遼末「故事」,為我們進一步了解遼朝政府制定的生女真「朝貢」制度相關內容,提供了線索。史載,天慶二年「二月丁酉,(天祚帝)如春州……界外生女真酋長在千裡內者,以故事皆來朝。適遇『頭魚宴』,酒半酣,上臨軒,命諸酋次第起舞,獨阿骨打辭以不能。諭之再三,終不從」(《遼史》卷27《天祚皇帝紀一》)。這則「故事」表明,除了命其貢納土特產品外,還要求各部酋長在距離遼帝春捺缽地春州「千裡內者」「來朝」,並在「頭魚宴」上表演民族舞蹈等。這就是說,道宗朝制定的生女真「朝貢」制度,到遼朝末年仍沒有改變,還在沿用。
本朝「故事」:現行制度之變革
遼代,也有些制度在制定並執行一段時間之後,會隨著所處環境的變化作出相應的調整。比如某些地方的賦稅制度,地方官可能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建議修改某些條文(如納稅額度)。這在《遼史》「故事」中也有所反映。《遼史·耶律抹只傳》即云:「統和初,……(抹只)遷開遠軍節度使。故事,州民歲輸稅,鬥粟折五錢,抹只表請折錢六,部民便之。」《遼史·聖宗紀三》卻記耶律抹只所任為「大同軍節度使」,「大同軍節度使耶律抹只奏今歲霜旱乏食,乞增價折粟,以利貧民。詔從之」,這說明減稅利民之事發生在雲州(舊址在今山西省大同市)。當然,該「故事」不管發生在何處,耶律抹只奏請修改稅制條文的事實應該是存在的。這則「故事」表明,遼朝前期曾規定民眾向國家納稅可以糧折錢,標準是「鬥粟折五錢」;為減輕民眾納稅負擔,耶律抹只奏請朝廷批准,鬥粟改折六錢。其建議得到了朝廷的認可,此地的賦稅制度便發生了改變。
聖宗朝之前,遼朝中央負責刑獄事務的機構是夷離畢院。《遼史·國語解》云:「夷離畢,即參知政事,後置夷離畢院以掌刑政。」這一制度到聖宗太平年間發生了變化,中央最高軍政長官北、南兩院樞密使開始過問獄訟之事。這有《遼史》「故事」為證。《遼史·刑法志上》即云:「故事,樞密使非國家重務,未嘗親決,凡獄訟惟夷離畢主之。及蕭合卓、蕭樸相繼為樞密使,專尚吏才,始自聽訟。」聖宗朝刑獄制度之所以發生改變,原因是「小民犯罪,……不能動有司以達於朝」;「內族、外戚多恃恩行賄,以圖苟免」。於是,聖宗皇帝便詔令:「今貴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並令所在官司按問,具申北、南院覆問得實以聞。」(《遼史》卷61《刑法志上》)將一些訟案的終審權收歸樞密院,由中央最高軍政長官樞密使「覆問」裁決,目的是想減少因辦案官員收受賄賂、暗箱操作而產生的法制腐敗。當然,夷離畢職掌刑獄並沒有因為兩院樞密使的介入而取消。《遼史·刑法志下》即云:道宗清寧「四年,復詔左夷離畢曰:『比詔外路死刑,聽所在官司即決。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雖已款伏,仍令附近官司覆問。無冤然後決之,有冤者即具以聞。』」可見,到遼代後期的道宗朝,主抓刑獄事務仍是夷離畢的職責所在,只不過是增加了樞密使的「覆問」環節。
(作者:張國慶 本文系遼寧省社科規劃基金重點項目〔L12AZS001〕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