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家五口人出遊最終僅剩一人活著回來的新聞,引起軒然大波,如今唯一的倖存者繆某妍將親舅舅告上法庭,要求進行繼承分割。
2020年6月,繆某妍因遺留房產的繼承問題,一紙訴狀將舅舅錢某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將錢家位於南京市江寧區湯山街道某處房屋相關權利的50%判歸其所有。
錢某勇則認為「這一切都是有預謀的,因為她想聽她父親的話,謀奪家裡的財產。」錢某勇的律師表示,自老人外出到死亡,繆某妍目睹了這一切事情,卻知情不報。繆某妍是旅行活動的組織者,卻沒有盡到照保護老人安全義務,對老人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目前,錢某勇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繆某妍賠償其父母的喪葬費和精神損失費等共計80.7萬元,該案將於8月18日開庭。
那麼,發生家庭遺產繼承糾紛,該怎麼辦呢?最重要的是了解相關法律法規,能極大的保障自己在遺產繼承方面的合法權益。
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有繼承權,其中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這裡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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