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南京一家五口出遊僅一人還」事件餘波未平。繼此事件中唯一生還的繆珂妍就遺產繼承問題狀告舅舅錢立勇之後,錢立勇又以侵權為由,將外甥女繆珂妍告上了法庭。他要求法院判決繆珂妍賠償他父親錢序德、母親皇甫紅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約80.7萬元。
雖然小編一頭霧水,但是有些人的觀點小編也是贊同的:主要是這外甥女親人死了,用行李箱拉出來,還放冰櫃裡,我覺得正常人都辦不出這種事。這個案子詭異的很,五個人出遊十個月,三個在冰櫃裡面,一個跳樓,只回來一個。
小編也覺得如果說這四個人的死和這個女孩一點關係都沒有,真無法相信,太可怕了。電影都不敢這麼拍。
有人針對這件事情做了大膽的猜測:首先,這一家人基本全員惡人,對老頭的處理應該是幾個女人的共識。老頭走了發現居然沒事,這點燃了女孩心中的僥倖和惡意。姥姥和堂伯母,或許是女兒和外孫女的共謀。然後外孫女對媽媽下了手。對比詐騙犯父親的出獄時間,女孩新交的男友,查通信記錄和軌跡,應該信息量更大。女孩拿出假遺囑,本意是在家庭內部解決,沒想到事情搞大了,明白拿出來就證明她一開始就不想死就是有預謀的,所以上了法庭寧可輸官司也要保命。
不管事情真相如何,這個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已是數不勝數,那麼這個案件都涉及到哪些法律條文呢?
1、對於繆某妍繼承權的問題
首先,分析一下法定繼承的順序及權利問題。錢某德(父)與皇甫某英(母)先於錢某梅(女兒)去世,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錢某梅(女兒)與錢立勇(兒子)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各佔50%的份額。而後錢某梅(女兒)去世,因此錢某梅的女兒繆某妍(外孫女)可以繼承錢某梅之前所繼承的50%遺產份額。
2、關於遺囑效力的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遺囑的順位要高於法定繼承。本案中,繆某妍提供了多份遺囑,其中不僅先約定了錢某德放棄了自己持有的房屋份額,交給皇甫某英所有,使皇甫某英持有100%的份額,而後皇甫某英另立遺囑,將房屋贈與給繆某妍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小結:
至於遺囑是否是錢某德與皇甫某英真實的意思表示,錢某德在放棄其房屋所有權時是否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也必須經過法院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檢測,並且收集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才可以得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