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河北邢臺市某銀行發生「持槍」搶劫。
一開始,銀行工作人員正在幫助客戶操作自助系統,一名身穿綠衣服男子右手持「槍」威脅,左手拉扯工作人員。全程20多秒,女工作人員、客戶、搶劫者仿佛商量好的一般淡定自若,氣氛非常尷尬。見沒人搭理,男子站了一會兒便自行離開。
中午搶劫、晚上抓獲。據邢臺市南和區公安局通報,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男,33歲)作案工具是一把塑料仿真槍。
年輕人偷襲女工作人員,這好嗎?這不好!雖然舉止奇葩,此人卻同時觸犯搶劫罪的兩個加重情形:搶劫金融機構、持槍搶劫。那麼問題來了,持玩具槍搶銀行算不算持槍搶劫?
01
持槍搶劫,有槍還得亮出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枝或者向被害人顯示其持有,佩帶的槍枝進行搶劫的行為。
行為人必須通過向被害人展示槍枝,脅迫其交出財物。口頭咋呼、藏器於身、以假充真都不算持槍搶劫。
回想警匪動作片中的持槍搶劫,劫匪通常先朝天鳴槍張顯暴力,然後路人抱頭蹲伏。壞人持槍搶劫,以絕對的暴力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所以必須重刑處罰,十年起算,最高死刑。
02
玩具槍是不是槍?
關於「槍枝」的概念和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的規定。本法所稱槍枝,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枝。
玩具槍如果形似槍枝、具有槍枝的結構和動能擊發系統,且可能致傷致死,經公安機關依法鑑定,仿真玩具槍也可認定為刑法語境下的「槍枝」。
不同鑑定結果影響下,被告人將走向不同的人生道路。
案例一:2018年1月6日,劉勝權、韓洋洋攜刀、電棍、仿真槍劫持趙某。法院認為,送檢的疑似槍枝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認定為槍枝,依照刑法關於「持槍搶劫」的規定,判決劉、韓二人有期徒刑十年十一個月。
案例二:2019年11月20日,何某某因急需用錢,攜黑色玩具水槍劫持石某,迫使石某駕駛保時捷汽車。石某故意追尾一輛麵包車,趁停車時機智自救。何某某駕車逃離途中棄車而去。法院認為,被劫取的機動車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何某某搶劫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小小玩具槍引起大麻煩,我勸年輕人好自為之,別拿玩具槍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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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黃河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