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磊 矯旭 眾壘公關
品牌名稱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語言稱呼的部分,是品牌基本要素中最重要的元素。國內律師事務所往往比較注重中文名稱的設計,以展示律所的文化底蘊和內涵,但是對於英文名稱則處理的相對簡單,大多採用了中文名稱拼音+Law Firm的方式,這種命名方式適於所有類型的律師事務所麼?
我們在為某律所提供品牌諮詢時,客戶就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律所英文名稱的後綴到底該怎麼寫?Law Firm、Law Office、PARTNER、LLP都有律所在用,他們的區別是什麼?怎樣使用才更嚴謹?
為了給客戶一個更嚴謹、全面的答覆,小編認真開展了調研,並就此專門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法學博士、中歐法學院法學碩士、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劉雲和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譚家才。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法學博士、中歐法學院法學碩士、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劉云:
國外律所根據法律要求,律所名稱後面就是律所性質,現在大多數國外律所都採用LLP;國內律所法律上稱之為律師事務所,沒有要求註明有限合夥。國內早期的律所仿照香港用Law Office(工作室或者律師樓),但是國內使用最多的還是Law Firm,至少在翻譯上不會出現語義錯誤。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譚家才:
無論採用什麼樣的後綴,首先必須考慮合法合規問題,其次再考慮傳播問題。很多跨區域的品牌所,由於各個區域對名稱的法律規制不同,在各個區域並不完全相同,但是必須要強調全球標識的統一性及可識別性,這是客戶最關心,也是最體現事務所品牌管理的問題。
另外,通過對國內外各大律所名稱的調研,以及眾多研究資料的挖掘和對比,小編發現了律所英文名稱的後綴選擇的幾個關鍵點,供大家參考:
英美法系國家的律所根據相關法律要求,律師事務所名稱是由「字號+律所性質」組成。所以,律所名稱中常見的英文後綴LLP、LLC、PLLC、CO.等代表的是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1、LLP是美國、英國律所採用的最廣範、最普遍的運營形式
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上世紀九十年代出現在美國,後經過各州不斷吸取經驗和改進,該制度得以逐漸完善。目前美國大多數州的高風險職業合夥,採用的都是「升級」後的有限責任合夥,如醫生、律師、會計師等。第二代的有限責任合夥,合伙人對合夥的事情承擔有限責任,在成本、稅收等方面各自獨立核算,不過是對外形式上的聯合,合伙人之間可能是共有一個商號,也可能只是按照合同約定分攤公共成本,這種合夥制度可以在律所遭受惡意訴訟以及天價賠償時,對其進行保護。[1]
英國受到美國的啟發,在2000年制定了有限責任合夥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Act 2000》),由公司法而不是合夥法進行調整,擁有和合伙人分離的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保護,更多地像公司,只不過在稅收上只是單重徵稅,並且內部決策機制上更多地強調合伙人的參與管理,並且允許一個人設立。[2]
採用有限責任合夥的組織名稱最後必須包含「有限責任合夥」或者縮寫為「LLP」。
目前,英美絕大多數律所都採用了有限責任合夥。
2、PLLC由LLC衍生而來
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被認為是美國法借鑑大陸法系的產物,是一種介於合夥與公司之間,既享受公司的有限責任又享受合夥的稅收待遇,沒有股東大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成員的性質沒有限制,成員的數量也無限制,管理模式可以是成員管理或信託管理的一種新型企業形態,LLC是各種公司中設立條件限制最少的。[3]
美國還為牙醫、律師、投資經理等專業知識服務提供者提供了一種規制放鬆的公司形式,即專業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PC),幾乎所有的州都允許職業群體組建專業公司或專業社團,其成員必須擁有職業執照,公司獲得有限責任的保護,有一些州允許這些團體按照LLC的形式組織,就稱之為專業有限責任公司(Professional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PLLC)。[4] 採用這種模式的律所如,Ahlers & Cressman PLLC、Christensen O'Connor Johnson Kindness PLLC。
3、公司化的律所,以CO.為後綴
部分國外律所是公司形式,所以他們的後綴是& associates或者& co.,例如Richard Wang & Co.、W.K.TO&CO.。
中國律師事務所英文名稱多以英文翻譯為主,常見的英文後綴有Law Firm、Law Office、PARTNERS 等,只有部分改制後的律所以LLP為後綴,體現出律所性質。
司法部對律師事務所中文名稱有詳細規定,但對英文名稱並無明確要求,《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將本所名稱譯成外文。律師事務所外文名稱,應當自決定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外文名稱違反譯文規則的,備案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
經過廣泛調研,我們發現國內律師事務所使用的英文名稱後綴主要有如下四類:
1、Law Firm
Law Firm是國內絕大多數律所使用的後綴。firm翻譯成中文有公司、企業、商號、商行、工作集體的意思,適用於提供服務的事務所,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但這種翻譯主要源於中文的直譯,並沒有準確體現事務所的性質。
2、Law Office
Law Office是成立較早的律所仿照香港律所採用的,有辦公室、律師樓的含義,Office的用詞也體現了律師事務所較為注重精專,而非一味追求規模的理念。目前採用這種翻譯的律所如,漢坤(BEIJING HANKUN LAW OFFICES)、環球(Beijing Global Law Office)等。
3、PARTNERS
PARTNERS在牛津詞典中的一層含義即合伙人(one of the people who owns a business and shares the profits,etc.)。部分律所選擇使用PARTNERS,如,海問(BEIJING HAIWEN & PARTNERS)、方達(FANGDA PARTNERS)、天達共和(East & Concord PARTNERS)。
4、LLP
我國2006年頒布的合夥企業法第二章第六節,新增了「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適用於職業合夥,即「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種性質的合夥也是「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ty Partnership,下稱LLP)的一種形式。新法推出後,我國很多大型律師事務所陸續改制為「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如果按照英美律所的命名規則,這些進行改制的所則應將事務所英文名稱的後綴改成LLP。目前國內已有一些大所採用了這種命名方式,如,大成(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LLP)、君合(JunHe LLP)。
雖然立法層面沒有對律師事務所品牌命名方面進行細緻的規定,但是起一個好名字、正確的名字是品牌建設最重要的基礎工作,一個好的品牌名稱不僅能展示事務所的理念和文化,還能夠恰如其分的傳達事務所的業務和組織特點。品牌無小事,起名需謹慎,你選好英文後綴了麼?
參考文獻
[1]鄧峰:《普通公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87頁。
[2]鄧峰:《普通公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87頁。
[3]鄧峰:《普通公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90-91頁。
[4]鄧峰:《普通公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91頁。
註:因為涉及國外法律等專業問題,調研結果難免存在爭議,歡迎大家積極指正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