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周刊訊 2020年11月12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四川知名教師梁某被指猥褻多名男學生案在成都成華區法院開庭審理,檢察院指控梁某曾對多名男學生實施猥褻。
中國新聞周刊從原告方的代理律師處獲悉,被告人梁某在庭上只承認了與其中三名原告有過性接觸,但稱系對方主動且自願,而另外四人陳訴的內容為誣告。梁某認為自己的行為情節輕微,他的辯護人則認為應通過治安管理條例對其處罰。
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要求對梁某頂格判處15年有期徒刑,檢方認為應對梁某從重判處,本案將擇日宣判。
據原告代理律師介紹,本案是我國首例男教師大面積猥褻14周歲以上男性學生而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有刑法律師指出,本案的取證難題或導致最終難以論責。
受害者:希望本案成為典型
讓之後的人也能勇敢維權
這件事進入公眾視野,源於今年4月,有人通過社交媒體發布消息稱,至少10多名男學生集體舉報他們就讀高中時的化學男老師梁某,稱梁某於學生就讀高中時或升學後,多次將男生叫至家中或酒店,對學生進行性騷擾甚至侵害。
被告人梁某曾任成都市某中學化學老師、班主任,全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輔導中心四川輔導站負責人,獲評全國優秀班主任。成華區人民檢察院查明,梁某於2016年至2018年期間,對中學就讀學生、畢業就讀大學的學生等實施強制猥褻,其中兩名原告事發時未成年。
中國新聞周刊獲悉,梁某曾於2018年11月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份成華區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今年5月,梁某再次因涉嫌強制猥褻被逮捕。8月,成華區人民檢察院撤銷了對梁某的原不起訴決定,將原案與本案合併審查。
一名原告、也是受害者李銘(化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是在2016年時遭遇了梁某的「性侵害」。在李銘高中畢業三年後,梁某去到他大學所在的城市講學,晚上11點時主動約他出去吃宵夜,並留他過宿,在夜晚睡覺時梁某把手伸了過去。
李銘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他當年化學成績特別差,連父母都不相信他能考上大學,梁某作為其高中時期的恩師,他一度心存感激,「現在即使頂格判處他,對我們也是遠遠不夠的,因為他在我們身上已經有了強姦的行為」。李銘說,最新的心理評估顯示,他為輕度抑鬱輕度焦慮。
在他們報案的過程中,也曾遭遇接案人員質疑、父母不重視等情況。李銘認為,本案的意義已經不僅在於他們個人,最重要的是讓本案成為男性受到性侵案例中的一個典型案例,讓之後的人也能更勇敢地維權。
「原本共同起訴梁某的受害人有12人,但由於部分受害人被侵害的時間發生在2015年男性被納入強制猥褻罪對象前,因此沒有被共同歸為起訴方」,李銘稱,對於檢察院作出的事實認定,他持有保留意見。
法律人士:強姦罪中也有男性是受害人
近些年來,男性遭遇性侵犯的事件時常見諸網絡,但始終游離於輿論的邊緣。
一方面,男性受侵害的現象更加隱蔽,容易被誤認為嬉戲打鬧。另一方面,男性更不願意公開表達。根據中國青年網絡發布的《2019-2020年全國大學生性與生殖健康調查報告》顯示,在遭受性騷擾/侵害後,63%的男生不會向他人訴說或求助,女性則有51%。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向中國新聞周刊指出,在本類案件中,若客觀證據不足,也可能導致責任無法認定。他介紹,刑事案件對於證據的要求更為嚴格,若受害人沒有在事發時即刻報警,對於後續的證據搜集會帶來很大的困難。
「猥褻、強姦本身就是難以認定的,這些案件通常發生在一些私密的場合,如本案的雙方又帶有私人關係」,範辰介紹稱,本案的難點在於事發距今較久,僅有受害一方的指控而被告人不承認。
但他也認為,本案存在多名原告,案情裡有差異但大體相似,若能搜集到一些外圍證據,如酒店、房間的出入畫面等,也能側面印證原告指控的情節。
「但最終事實如何認定,判刑力度如何,仍取決於檢方搜集證據的充分程度」,範辰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
範辰介紹,按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他人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個其他惡劣情節在司法上的定義較為模糊」。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徵集公眾意見時,中國公益律師、北京源眾性別發展中心創辦人李瑩就曾主筆一封由多家公益組織聯署的刑法修改建議,其中一條內容是將強姦罪的犯罪對象擴大到所有人。
李瑩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刑法規定的猥褻犯罪的犯罪客體,僅限於婦女和兒童,14歲以上男子不在保護之列。刑事修正案(九)將強制猥褻罪的對象由「婦女」修改為「他人」,從而保障了男性受害人的部分權益。
根據公開報導,2012年,上海一中學教師張某被指性侵多名男學生,但由於受害人事發時皆滿14周歲,張某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大連一中學教師李某被控猥褻14名未成年男生,最終因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6年。
李瑩認為,刑法修正案(九)對性犯罪中男性受害人的保護,既是一種進步,但依然不足。「大家普遍的觀點認為強姦罪中的受害人都是女性,但現實當中,也有男性是受害人。」李瑩介紹,強制猥褻罪的法定刑比起強姦罪要低得多,而如果當事人的受害程度超出猥褻的範疇時,只有達到輕傷及以上標準才可以追究故意傷害罪。
「既然猥褻罪已經作出了突破,為什麼強姦罪不行呢?」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徵集意見時,李瑩同樣提出了將強姦罪的對象由「婦女」擴大為「他人」的建議,「在我們當前多元化的社會,法律應該適應時代的發展,解決現實當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