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新區法院一案例入選「天津法院依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2020-11-06 天津濱海新區法院

重陽節將至,為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的宣教作用,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天津高院發布了依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7個典型案例,新區法院審理的孫某某訴某博物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入選。該案系如何在公共場所保障老年人安全的典型案例, 該案的裁判啟示公共場所管理人要進一步提高法律意識和服務意識,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和隱患防範措施。新區法院下一步將繼續加強涉老年人案件審判執行工作,依法妥善處理糾紛,積極引導社會大眾感恩敬老,善待優待老年人, 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提供堅實有力的司法保障。

孫某某訴某博物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9日,66歲的孫某某通過提前網上預約的方式,與其夫、其子共同前往某博物館參觀。13時15分許,孫某某在博物館某展廳內的臺階處邁步下最後一級臺階時,回望同行家屬,左腳部分踩空,不慎跌倒,左側髖部著地。監控視頻顯示:事發處的臺階呈不規則狀分布、寬度不一,臺階側立面安裝了發光警示條,便於行走處鋪貼了小腳丫圖案,裡面印有「小心臺階」的文字。孫某某摔倒後,與家人自行離開博物館,於當日15時18分許被送至醫院急診,並住院接受治療。醫院主要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其他診斷為高血壓、心律不齊等。經鑑定,孫某某左下肢損傷構成九級傷殘,誤工期365天、護理期120天、營養期120天。治療期間,孫某某累計支出各項醫療費用65159.57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某博物館屬於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場所,應納入安全保障義務人範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公共場所」可以分為以公眾為對象進行商業性經營的場所和對公眾提供服務的場所,不同的公共場所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標準是不同的。本案中博物館作為公益性場所,負有比經營性場所更輕的安全保障義務,只有在場所設施設備存在缺陷、缺乏有效警示和安全防範措施、怠於救治等情況下承擔相應責任。博物館內某展廳不規則的臺階分布改變了遊客的正常行走習慣,增大了受害風險,雖然博物館通過安設發光警示條和鋪貼小腳丫圖案等形式進行常規警示防範,但該防範措施就不規則臺階的潛在風險情況而言並不充分,從監控視頻可見,事發處的最後一級臺階比倒數第二級臺階明顯變寬,孫某某的摔倒與其對臺階寬度的認知及預判偏差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另外,孫某某下臺階時已經注意到臺階的存在並且順利下行至最後一級臺階,踩空摔倒時正在回望家屬,其損害結果發生與其自身專注和謹慎程度不高也存在因果關係。孫某某是老年人,陪同參觀的家屬有隨身照顧義務,孫某某損害後果的發生,與其子缺乏預見、疏於防範存在一定因果關係。綜合考慮上述各種因素對孫某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大小,博物館未完全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最終判處博物館對孫某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案涉博物館屬於公益性場所,老年人通過提前預約可免費參觀,但是免費服務並不意味著免責。雖然公益性博物館不屬於經營性場所,但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失,造成他人損害,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該案的裁判啟示公共場所管理人要進一步提高法律意識和服務意識, 在場館設計、場景布置上,從視聽、體感和安全等多角度做好規劃。從老年人的自身認知能力、肢體活動能力等多方面考慮現有設施可能給這一弱勢群體帶來的安全隱患,進而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和隱患防範措施。此外,老年人及其家屬也應提升風險意識,老年人前往公共場所最好有成年子女陪伴。同行成年子女應視老人身體狀況,做好充分的出行準備工作,出行過程中應密切關注、隨身照顧老年人,選擇安全的時間和地點,在公共場所幫助老年人最大程度分辨、識別有可能發生安全隱患的路線、方位、場館等,使其避免因自身過錯而發生事故,確保老年人健康、安全、放心、愉快出行。

(案例編寫人:劉永強、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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