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 通報涉民營企業案件審理...

2020-12-24 上遊新聞

重慶日報客戶端消息,11月25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今年1至10月該院審理的涉民營企業案件審理情況,發布典型案例,並提出保護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具體建議。

今年1至10月,該院民二庭民商事共受理案件995件,其中受理涉及企業的案件557件,佔總量的55.98%,較去年的553件,上升了2.34個百分點。涉企業民商事糾紛案件主要分布在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合同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方面,涉及的企業案件絕大多數為涉民營企業案件。民營企業在開展企業經營所需要進行的購買和銷售行為、股權轉讓行為、融資行為、擔保行為、提供或接受服務行為、企業內部管理行為等方面存在法律風險。

為防控民營企業有關法律風險,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該院結合審判實踐和轄區實際,製成民營企業法律風險防控提示書,下發到民營企業家手中,並定期為轄區民營企業家開展專題法律風險防控培訓,與工商聯建立商事糾紛調解平臺,引導民營企業廣泛開展訴前調解,組建法治宣講團隊等,幫助民營企業提高防控法律風險意識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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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向某與高某、重慶某竹養老服務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2日,案外人管某某、唐某某成立重慶某竹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竹公司),同年6月4日,唐某某將其持有的某竹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向某,並將向某登記為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9日,向某與管某某、高某達成《某竹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某竹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高某,並口頭約定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高某。此後,雙方辦理了交接手續,向某將公章、執照交給高某並退出了某竹公司的管理。後向某多次要求高某、某竹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但高某、某竹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至今,遂起訴至法院,起訴判令高某、某竹公司到雲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向某辭去某竹公司法定代表人後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本案中,向某已將其持有的某竹公司的股份全部轉讓給高某,並進行了股東變更登記,不再具有股東資格。向某主張股份轉讓後已經退出公司經營管理,且已經向某竹公司和雲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同時,高某、某竹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向某轉讓股份後,再向某竹公司出資並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管理、行使股東權利義務。因此,高某、某竹公司應當辦理向某辭去某竹公司法定代表人後的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遂判決限高某、某竹公司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辦理向某辭去某竹公司法定代表人後的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一審宣判後,高某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確定及工商登記的變更,本屬公司自治範疇,一般通過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議確定,由公司申請工商變更登記,亦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但是,向某已將其持有某竹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並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向某已不再是某竹公司的股東,其又沒有再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而是由現任股東在實際控制經營。向某辭去公司法定代表職務並明確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記,而某竹公司及現任股東怠於召開股東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繼續經營行為可能給向某造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中有關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承擔等後果,而向某又無法召開某竹公司股東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將損害向某的民事權益,司法應給予救濟,以維護向某的合法訴求。一審判決某竹公司限期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並無不當。但根據公司內部運行機制,應先由某竹公司召開股東會議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再向登記機關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某竹公司依法成立運行後,變更公司登記信息的法定義務人系公司自己,一審判決將股東高某作為直接義務人存在不當,應予糾正。遂判決責令重慶某竹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召開股東會議,並於股東會後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不再由向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手續,同時駁回了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徵信系統的逐步健全,一些不誠信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為了規避法定代表人的風險,開始出現不願意登記為法定代表人,甚至借用、冒用他人名義進行登記或在原法定代表人辭去企業職務後,怠於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原法定代表人如何救濟就成為了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本案中,原法定代表人已窮儘自力救濟仍無法進行登記變更,司法對此及時進行了幹預,有效降低了原法定代表人的登記風險,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人民法院亦尊重了公司內部自治原則,給予公司一定期限自行選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後,再由公司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登記信息變更義務,亦維護了現任股東的合法權益。本案的裁判有效解決了因公司怠於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相關手續,法定代表人無救濟途徑的難題,為促進公司有序規範化運行,提供了良好範例。

(二)重慶某汽車公司與重慶某科技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2日,重慶某汽車公司、重慶某科技公司與另一科技有限公司就貨車廂生產線技術方案進行了三方會籤。重慶某科技公司為履行約定,通過租賃房屋、購買生產資料和生產設備等積極準備生產。2017年6月25日,重慶某科技公司(乙方)與重慶某汽車公司(甲方)籤訂了《汽車鋁合金貨廂生產線購買合同書》,合同就購買設備具體情況、貨款支付方式及時限、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2017年6月26日,重慶某科技公司作為委託方(甲方)與作為開發方(乙方)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籤訂了《汽車鋁合金貨廂、底板生產線項目合同書》,合同就生產設備名稱、型號、數量、金額,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等進行了約定。2017年7月11日,就重慶某科技公司、重慶某汽車公司之間的汽車鋁合金貨廂生產線買賣項目,重慶某科技公司給重慶某汽車公司開具了29張發票,發票票面總金額為3181900元,重慶某汽車公司相關人員籤字確認。2018年3月5日,重慶某汽車公司向重慶某科技公司發出一份往來款詢證函,該函載明截止2017年12月31日,欠重慶某科技公司3205100元,重慶某科技公司於2018年3月28日對該往來款詢證函籤字蓋章予以確認。之後,重慶某汽車公司未向重慶某科技公司支付貨款,重慶某科技公司未向重慶某汽車公司交付貨物。重慶某科技公司遂向重慶某汽車公司主張其前期投入的實際損失:人工費損失約50000元、材料費損失約100000元、租賃費損失約160000元、未實際向三方支出的違約金1249800元、購買的機器設備約100000元、稅費損失540923元等,另有預期利益損失。重慶某汽車公司認可的損失有:房屋租金損失160000元、材料損失770元、人工損失50000元、購買設備損失100000元。但是設備可以繼續使用,設備損失應按比例負擔。重慶某汽車公司主張其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系行使不安抗辯權,並且認為重慶某科技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金額過高。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重慶某科技公司、重慶某汽車公司就汽車鋁合金貨廂生產線購買籤訂合同,約定設備具體事項、貨款支付方式及實現、違約責任等,雙方籤訂的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受合同約束。重慶某汽車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重慶某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重慶某汽車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一審法院對重慶某科技公司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重慶某汽車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貨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重慶某科技公司、重慶某汽車公司籤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即應視為雙方已就損失計付方式達成合意,相應地,重慶某汽車公司對其違約後果有所預見,故在重慶某汽車公司不能舉證證明重慶某科技公司的損失明顯低於1272750元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重慶某汽車公司提出的違約金調整主張不予以支持。

一審宣判後,重慶某汽車公司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重慶某汽車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重慶某科技公司支付合同金額10%的違約金是正確的。重慶某汽車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是市場交易的基本準則。違約者應當對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本案中,法院準確解讀和適用合同法有關違約金條款的規定,謹慎適用自由裁量權,並未「酌情」予以調整,支持了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全部金額,兼顧了在嚴重違約情況下,違約金的填平功能和懲罰功能,有效維護了守約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的裁判不僅是對濫用違約金過高的自由裁量權的否定,有助於維護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氛圍,更彰顯了司法判決對誠信者、守約者的保護,對違約者的否定,讓誠信之人不再為他人過錯買單。

(三)林某、奉節某酒店、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林某登記入住位於奉節縣城某酒店,2017年9月30日早上近8時許,林某在入住房間的衛生間摔倒受傷,當日入住奉節縣人民醫院,於2017年10月2日在全麻下行胸12椎壓縮性骨折經皮椎弓根螺釘復位內固定術,治療10天後出院。出院診斷: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盆腔積液。事故發生後,酒店墊付了醫療費39283元、重新鑑定費2050元;林某支付醫療費5488元。2019年1月3日,經司法鑑定所鑑定,林某為十級傷殘,後續醫療費15000元,護理時限為傷後90日,誤工時效為傷後180日、營養時限為傷後90日。某酒店書面申請重新鑑定,經另一鑑定所鑑定,林某胸12椎體骨折屬十級傷殘;林某後續醫療費需人民幣12000元。林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與某酒店之間服務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林某入住酒店,酒店在經營過程中就應當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在合理限度內確保入住客人的人身安全,雖然酒店在衛生間的玻璃門上有小心地滑的提示,但客觀上還是造成林某摔倒受傷,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酒店在本次事故中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林某稱其在入住房間的衛生間摔倒受傷,但林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系在入住後的次日早上近8時許在衛生間摔倒受傷,林某在私密封閉的房間內住宿,本人負有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和安全防護意識,林某應對其損失承擔次要責任,一審法院綜合全案情況,由林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酒店承擔90%的責任。

一審宣判後,酒店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規定,提供服務一方應當負有審慎的安全保障義務。林某受傷地點系酒店房間內浴室,酒店在一審中舉示的酒店房間內部照片顯示,衛生間浴室玻璃門張貼有中英文雙語「小心地滑」字樣的安全警示語,其張貼載體為全透明玻璃隔斷,其顏色呈金底黑字,較為醒目。同時,衛生間已作乾濕分區,作為浴室部分的地面附著防滑地磚,浴室亦配有玻璃門以防止淋浴時噴水外濺,房間內亦配有防滑拖鞋。綜合以上現場照片,二審法院認為,酒店已經盡到安全審慎義務,林某要求酒店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當就酒店存在違約行為提供證據證明。綜合林某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林某在酒店內受傷、報警、送醫、受傷程度、治療費用、身份狀況及其撫養人與贍養人的信息等,並無其他證據證明酒店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或者存在安全隱患,故對於林某要求酒店因違約承擔其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對於消費者在酒店受到傷害後是否不問緣由,酒店都應當進行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權利,對於這些基本權利的保障是持續進行社會經濟活動的基礎,若是自然人在經濟活動中生命健康都無法保證,那麼經濟活動最終也無法持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解釋就明確了酒店的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當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對提供服務一方提出了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但以上規定並不是在起訴後削減了消費者一方的舉證責任,民事法律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對於雙方的平等保護亦體現在訴訟法中。實際上,無論消費者以何種法律關係提起民事訴訟,在其主張時所應盡到的證明責任都是一致的,即應當證明酒店在提供服務時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消費者僅僅以自身受傷的事實就認為酒店並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明顯增加了酒店的運營風險,這不僅違背了市場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也不利於保護民營經濟。酒店舉示出證據證明其已經達到相應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後,消費者仍應當就其主張舉示證據,如消費者依舊按照「我在你這受傷,你就得賠償」的慣性思維,不注重收集證據、不注重證明酒店未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那麼很可能會面臨敗訴的風險。相比一審裁判結果,二審裁判結果更加符合公平原則,切實平等的保護市場主體,對保護我國民營經濟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四)重慶某商都與國網某供電分公司供用電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18日,國網某供電分公司向重慶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關於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供電的復函》,載明:重慶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於2006年3月7日申請用電,同年3月10日,重慶某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派人對供電方案進行了規劃,並復函以下內容:1.同意重慶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安康片區某大道與伯承路交叉口裝接容量4880KVA(其中安裝1000KVA變壓器3臺,1250KVA變壓器1臺,630KVA變壓器1臺),電源搭接於重慶市某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新城變電站。2....2006年12月21日,重慶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商社某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甲方)與重慶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乙方)就安裝電氣、配電工程籤訂了合同並施工完畢。2007年10月25日,作為供電方的國網某供電分公司與作為用電方的某商都之間籤訂了《高壓供用電合同》,合同主要約定了以下內容:1.用電地址:新城某大道,用電性質為門市商業用電,負荷性質為一般負荷。2.用電容量:用電方共有兩個受電點,受電設備的總容量為3250千伏安,用電方受電點受電變壓器三臺,共計3250千伏安,運行方式為單臺運行。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採用雙電源,雙迴路向用電方供電。4.用電計量方式採用高壓側計量。5.用電方的電費結算執行商業用電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0.9,交付電費的方式為用電方直接向供電企業交付電費,每月份一次交付。6.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2003年12月2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停止收取供配電貼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對申請新裝及增加用電容量的兩路及以上多迴路供電(含備用電源、保安電源)用電戶,在國家沒有統一出臺高可靠性電價政策前,除供電容量最大的供電迴路外,對其餘供電迴路可適當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2004年2月17日,重慶市物價局發布《重慶市物價局貫徹國家發改委關於停止收取供配電貼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規定:對申請新裝及增加用電容量的兩回及以上多迴路供電(含備用電源、保安電源)用戶,除供電容量最大一條的迴路不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外,其餘迴路均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高可靠性供電費用收取標準是根據用戶受電電壓等級(千伏)及線路類型,結合是供電部門統一規劃並建設和改造的供電工程還是用戶自建本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來確定應交納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元/千伏安)。據此,國網某供電分公司於2018年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某商都支付高可靠性供電費用715000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國網某供電分公司與某商都在《高壓供用電合同》中對供用電基本情況、雙方的義務、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了明確約定,雙方是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合同有效。雖然雙方在該合同中對高可靠性供電費用的相關事項並未作出約定,但根據該合同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的約定,根據國網某供電分公司出示的《關於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供電的復函》《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停止收取供配電貼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和《重慶市物價局貫徹國家發改委關於停止收取供配電貼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某商都應支付高可靠性供電費用。根據高可靠性供電費用的徵收標準220元/千伏安,其迴路容量為3250千伏安,某商都應支付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為715000元。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雙方籤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中明確記載供電方式為雙電源、雙迴路,作為高可靠性供電費用依據的《重慶市物價局貫徹國家發改委關於停止收取供配電貼費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的發布時間為2004年2月17日,因此,國網某供電分公司在2007年10月25日與某商都籤訂《高壓供用電合同》時就知道應當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國網某供電分公司與某商都在《高壓供用電合同》中並未對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及其收取時限作出明確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國網某供電分公司2018年5月22日提起訴訟主張高可靠性供電費用,雖已間隔雙方籤訂《高壓供用電合同》約十年的時間,但並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所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對某商都關於國網某供電分公司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予採納。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某商都向國網某供電分公司支付高可靠性供電費用715000元。

一審宣判後,某商都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商都應當向國網某供電分公司支付高可靠性供電費用,但是不應適用最長的20年訴訟時效。本案中,國網某供電分公司同意某商都新裝雙迴路供電申請的時間為2006年4月18日,故國網某供電分公司就案涉高可靠性供電費用享有的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2006年4月19日開始計算。國網某供電分公司自200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提起本案訴訟時止,其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在前述期間就其享有的案涉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本案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故國網某供電分公司就案涉高可靠性供電費用享有的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於2008年4月18日屆滿。因此認定,本案中國網某供電分公司的債權請求權不能得到支持,故改判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中,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主要分歧點在於對訴訟時效的審查。根據規定,國網某供電分公司主張的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屬於國有資產範疇,在與用電方籤訂供用電合同時,應當對如何收繳該費用進行明確約定。本案中,雙方在2007年10月25日訂立合同時,僅僅使用「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的兜底條款,未對該部分費用進行明確約定,此舉凸顯了國網某供電分公司在籤訂合同時缺乏嚴謹性。對於電力行業規則,相關企業均應熟知。所以,國網某供電分公司在同意某商都新裝兩路供電申請時,就享有要求對方繳納高可靠性供電費用的權利,其直到2018年才通過訴訟方式來主張,二審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是為了平等保護某商都的時效利益。在雙方合同未明確約定且國網某供電分公司長期怠於行使自己權利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不應為了保護國有資產不至流失就放棄法律明確規定的債權請求權的時效性。商事合同中,時效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作為合同雙方,尤其涉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的交易中,必須做到平等保護,此舉有利於國有企業自查糾偏,規範合同籤訂、職責履行等重大經營事項;亦有利於民營企業在今後的訴訟活動中積極主張時效利益,讓人民法院在司法領域實現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和規則引領。

(五)巫山縣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與巫山某佳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巫山縣新神女農貿市場屬於國有資產,實際管理人為巫

山縣某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某街道辦)。經該街道辦請示縣領導,將該市場交由巫山縣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佳公司)管理和維護。某佳公司接受市場管理後,根據市場功能需要,安裝各類設備投入762400.00元,基本完善了市場營運功能。市場正式運營後,因新舊市場交接問題,發生商戶回流,市場經營虧損嚴重。2016年8月13日,某佳公司提交財務資料後,經巫山縣財政局委託,重慶清源會計師事務所作出審計報告載明,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31日的市場的累計虧損額為2309115.14元。此外,因市場整改,某佳公司與租戶發生租賃合同糾紛,賠付租戶裝修補償款、房屋搬遷損失等共計88萬元;2017年,某佳公司配合縣商務局對市場進行整改,支付人員工資、水電費合計185426.00元。某佳公司就經營管理市場期間的墊資及損失多次向某街道辦報告,某街道辦亦就該問題向縣政府請示。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某佳公司遂提起訴訟要求某街道辦支付其墊付資金3394128.14元及資金利息。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街道辦根據巫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委託某佳公司對新神女農貿市場進行物業管理,口頭約定對在管理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某佳公司報某街道辦審核後支付,雙方已形成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某佳公司賠償租戶的租戶的88萬元,及2017年支出的人工工資、水電費18.5426萬元,均係為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工作而產生。某街道辦在就巫山縣新神女市場遺留問題的請示報告中,將上述費用及巫山縣財務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確定的2309115.14元虧損額一一列明,一併上報,表明其對於某佳公司在管理和維護市場期間產生的費用是認可的。因此,某佳公司請求某街道辦給付在此期間墊付的資金及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的約定及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遂判決某街道辦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某佳公司損失及其他費用共計3394128.14元。

一審宣判後,該街道辦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佳公司作為國有資產管理的受託人,依據其與委託人某街道辦的約定履行管理維護市場的義務,有權根據其經營管理市場期間的實際支出向某街道辦主張權利。本案中,雙方雖未籤訂書面形式的委託合同,但從與本案有關的政府報告、請示、會議紀要等文件來看,其中的內容能夠與某佳公司在訴訟中主張的事實相印證。就某佳公司經營管理市場期間的實際支出,亦有政府職能部門委託形成的審計報告及相關票據等證據予以佐證。對此,某街道辦無相反證據予以推翻。因此,某街道辦的上訴請求及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由於信心不足、信息不對稱等多種因素,在與政府部門合作的過程中,民營企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尤其在雙方對合作事項只進行口頭約定,未籤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民營企業的正當權益如何保障,成為一個難點問題。本案中,法院依據政府部門的報告、請示、會議紀要等書面文件,結合民營企業主張的事實及提供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認定,最終支持了該企業的訴訟請求。本案的裁判對於激發民營企業參與政企合作的熱情,樹立民營企業參與政企合作的信心,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加強民營經濟的司法保護,有利於營造親商、安商、富商的優良環境。

(六)趙某訴塗某、王某、重慶某盾門業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塗某、王某共同設立重慶某盾門業有限公司,因重慶某盾門業有限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王某向趙某的父親趙某軍借款。從2013年起,趙某的父親趙某軍分多次給塗某、王某、重慶某盾門業有限公司借款共計100000元,因趙某軍生病,塗某、王某、重慶某盾門業有限公司償還其借款本金10000元,後於2018年,趙某軍病情加重,故將該債權轉讓給其子趙某。2018年4月1日,王某向趙某出具《借條》一張,上載明「今借到趙某現金90000元正,大寫玖萬元正,利息月息按叄釐計算  借款人:王某,2018年4月1日……」。重慶某盾門業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條》上蓋章。另,塗某系重慶某盾門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與塗某系夫妻關係。因王某在出具借條後再未償還借款及利息,經趙某多次向塗某、王某、重慶某盾門業有限公司催收無果,為維護自身權益,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塗某、王某、重慶某盾門業有限公司立即償還趙某借款本金90000元及資金利息並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王某、重慶某盾門業有限公司向趙某的父親趙某軍借款,因趙某軍病情加重,遂將該債權自願轉讓給趙某,並且王某、重慶某盾門業有限公司亦向趙某出具了《借條》,故趙某與王某、重慶某盾門業有限公司之間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庭審中,趙某和王某對尚欠借款90000元均無異議,且《借條》明確載明「90000元」,故趙某要求王某、重慶某盾門業有限公司共同償還欠款900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公司與自然人相互獨立,且塗某並未在《借條》上簽字,趙某亦無證據證明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故一審法院對趙某要求塗某對該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於利息,《借條》中明確載明「利息月息按叄釐計算」,該約定基於當事人合意,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認可。故王某、重慶某盾門業有限公司應共同償還趙某資金利息(從2018年4月1日起,以本金9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6%計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一審宣判後,重慶某盾門業有限公司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由王某在一年半的時間內分期將借款本息支付給趙某,訴訟費由王某和重慶市某盾門業有限公司承擔。二審法院予以確認並製作了調解書。

【法官說法】

在解決涉民營經濟的糾紛時,硬生生的裁判並不一定是最好的解決方式,法官要善於引導民營經濟採取正確的方式解決糾結。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不僅要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環境,更要規範引領民營企業的各種行為。近幾年來,隨著經濟大環境的變動,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井噴式上升狀態,借貸矛盾愈演愈烈。民營經濟作為與廣大人民群眾接觸最廣泛的經濟形式,也遭遇了民間借貸糾紛的困擾。今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很多民營經濟出現了經營困難,導致資金鍊斷裂,引發了諸多與融資、借貸相關的糾紛。本案所涉民營企業在疫情影響下出現了經營困難,未能按期履行債務歸還義務,引發了矛盾糾紛。考慮到案涉當事人相互之間比較熟識,企業在經營中遇到了困難,但尚且具備償付能力,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了調解。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內容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又緩解了案涉民營企業的經營壓力,切實保障了債權人順利實現債權及民營經濟的有序發展。

重慶日報全媒體郭瀏婷 通訊員 向存丹 楊軍

原標題: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 通報涉民營企業案件審理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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