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某母子借款後,按照債權人韓某的口頭指令,將260萬元還款轉入第三人黃某的銀行帳戶,但未註明用途。豈料,事後韓某不認帳,雙方打了3場官司。陸某母子最終以不當得利起訴黃某和韓某。4月26日,南寧市邕寧區法院一審判定,黃某返還給陸某不當得利260萬元並支付利息。黃某不服,5月8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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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四五月份,陸某母子因投資需要向韓某先後借款1900萬元。陸某還款付息時,按照韓某口頭要求,先後將260萬元付至黃某銀行帳戶,但未註明用途。此後陸某陸續歸還了部分欠款。
2016年10月,陸某母子自願籤訂一份《確認書》,確認截至2016年10月13日,陸某母子尚欠韓某本金683萬元,利息117萬元,總計800萬元。雙方在確認書中沒有對陸某已還款260萬元進行確認扣除本金或利息。此後,陸某兒子張某又向韓某借款90萬元。
2017年2月23日,韓某將陸某母子告上南寧市青秀區法院,要求歸還800萬元並支付利息。而對陸某母子支付到黃某帳戶的260萬元,韓某稱與其無關。青秀區法院判定陸某母子要歸還韓某800萬元本金及利息。陸某母子不服上訴,由於陸某提供的260萬元銀行轉帳憑證上並未註明匯款用途,且韓某不予認可,二審法院也未予認可。該判決於2019年1月15日發生法律效力。
今年1月底,陸某以不當得利將黃某作為被告,韓某作為第三人,告上邕寧區法院,要求黃某返還260萬元不當得利,並支付利息。黃某稱該筆款已轉給韓某,自己未拿,不存在不當得利。而韓某也承認拿到該筆款項,但稱該案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認為,黃某對收到陸某共260萬元的銀行轉帳沒有異議,且之前的判決中,對該筆款項為還款事實未予認定。在已生效判決客觀存在的基礎上,依據陸某向黃某轉帳260萬元,黃某已經構成不當得利,應該予以返還。法院遂判定,黃某返還陸某26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來源丨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 王斯 通訊員 鄭嚇保
編輯丨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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