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制度的比較

2020-12-16 中華會計網校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1項企業基本會計準則和38項企業具體會計準則,這標誌著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正式建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力爭在不長時間內,在所有大中型企業執行。

  之前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是在1992年制定的,當時的企業會計準則主要是為了適應中國經濟由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模式的轉變。2001年我國正式籤署協議加入世貿組織後,對會計改革又提出了新的挑戰,並且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進行,這套企業會計準則漸漸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了。因此,近兩年中國對已有的企業會計準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建立起一套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財政部部長金人慶說,與原有的準則相比,新準則體系的最大特點是它實現了與國際相關準則的趨同,有利於進一步提高中國的對外開放水平。

  2000年12月29日財政部出臺了《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先在股份公司執行,2002年在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同時鼓勵國有企業執行,到2005年底之前,國資委監管的所有中央企業全面執行會計制度。除此之外,還有針對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業務《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同時,為了規範小企業會計行為又發布執行了《小企業會計制度》。這樣,我國的會計制度體系從原來的13個行業會計制度轉成現在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三個制度,基本涵蓋了全國各類企業。

  目前我國採納國際慣例制定會計準則,形成準則與制度並存的格局。

  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都是由財政部根據會計法予以制定,都屬於同一層次的法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兩者的基本目的也是一致的,即對企業會計核算進行規範。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的基本內容應該是一致的,這樣才不致造成執行過程中對兩者的無所適從。但從新企業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的比較中發現,新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制度在基本內容上顯然仍然有其不一致之處。

  現在,將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與1992年的《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舊準則)以及2000年《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會計制度)中基本假設,會計原則,會計要素作比較,對於更好的理解和應用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具有更好的指導作用。

  一、會計假設的新舊準則與制度的比較

  舊準則有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四個假設。新準則的規定增加了權責發生制假設。會計制度仍然規定為四個假設。

  (一)會計主體比較

  舊準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會計制度的規定與舊準則相同。

  (二)持續經營假設

  舊準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新準則規定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會計制度的規定與舊準則相同。

  (三)會計分期假設

  舊準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曆日期。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會計制度的規定概念與新準則相同,但將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曆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所稱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四)貨幣計量假設

  舊準則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境外企業向國內有關部門編報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新準則僅僅規定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對記帳本位幣未作規定。

  會計制度的規定與舊準則相同,並且規定在境外設立的中國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二、會計原則的新舊準則與會計制度比較

  舊準則規定有十二項一般原則,即7個會計信息質量特徵(真實性,相關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時性,重要性,明晰性)和5個計量和確認原則(實際成本,配比,權責發生制,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謹慎性)。新準則為了與財務報告的目標相協調,將會計原則改為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與目標相協調,命名為「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對原基本原則分別作了補充和完善,更加強調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將2001年1月1日實行的《企業會計制度》中「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的原則納入基本準則;同時突出相關性,弱化可靠性原則。包括: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和一致性,實質重於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及時性。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十三項基本原則,在舊準則的基礎上增加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一)維持不變並加以修改補充的會計原則

  1、可靠性

  舊準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即真實性,又稱客觀性。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由此可以稱為可靠性。

  會計制度規定:在舊準則的內容上增加了現金流量的反映。

  2、相關性

  舊準則規定: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滿足有關各方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滿足企業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

  新準則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做出評價或者預測。這一原則規定也是財務報告的目標,作為相關性強調了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需要。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可比性和一致性

  舊準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及其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在財務報告中說明。

  新準則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將會計處理方法改為會計政策,這比會計處理方法的口徑更寬,並且強調了同一企業不同時期和不同企業同一時期會計政策的選擇應當保持一致,

  會計制度規定:與舊準則規定相同,強調為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4、及時性

  舊準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

  新準則規定: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5、明晰性

  舊準則規定: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利用。

  新準則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圍繞著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強調了對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的服務。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利用。

  6、謹慎性

  舊準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原則的要求,合理核算可以發生的損失和費用。

  新準則規定: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

  7、重要性

  舊準則規定:財務報告應當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於重要的經濟業務,應當單獨反映。

  新準則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採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對於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於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二)修改變化的會計原則

  1、權責發生制

  舊準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新準則在第一章作為權責發生制假設來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將權責發生制原則變化為權責發生制假設。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2、配比性

  舊準則規定: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

  新準則無此項原則。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3、歷史成本

  舊準則規定: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物價變動時,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調整其帳面價值。

  新準則無此項會計原則。而是在會計計量中,針對會計計量屬性規定了歷史成本的定義。即歷史成本是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並且強調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採用歷史成本,採用重置成本,可變現淨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後,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帳面價值。

  4、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

  舊準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新準則無此項規定。

  會計制度規定:基本與舊準則相同,增加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以及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界定。

  (三)新增加的會計原則

  即新增加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舊準則無此項規定。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會計要素的新舊準則與會計制度比較

  會計要素始終不變的是仍然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六大要素,新準則的突出點是針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報告,都作了明確,強調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徵來確定會計要素。

  (一)資產

  舊準則規定:資產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並將資產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六類,並詳細分別定義,解釋,說明。僅規定了資產的定義,沒有關於如何確認資產的內容

  新準則規定: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刪除資產具體分類的內容,該內容由各相關的具體會計準則做出規定。強調資產的三個特徵:a)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b)必須由企業擁有或控制;c)包含未來經濟利益。滿足資產定義的同時,應同時滿足:a)與該項目有關的經濟利益已很可能流入企業;b)該項目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才可確認為資產,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僅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區確認條件的項目,在附註中作相關披露。

  會計制度規定: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二)負債

  舊準則規定:負債是企業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債務。將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並對其分別做出詳細規定僅規定了負債的定義,沒有關於如何確認負債的內容。

  新準則規定: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刪除負債具體分類的內容,該內容由各相關的具體會計準則做出規定。強調負債的三個特徵:a)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現實義務;b)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c)義務的履行必須會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滿足資產負債定義的同時,應同時滿足:a)與該項目有關的經濟利益已很可能流出企業;b)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能夠可靠的計量。

  會計制度規定: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三)使用者權益

  舊準則規定:所有者權益是企業投資人對企業淨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定義所有者權益包括:企業投資人對企業的投入資本以及形成的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並對各項作了具體解釋。

  新準則規定: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未對如何具體分類做出規定,僅規定企業應當將所有者權益與負債進行嚴格區分,不得相互混淆。

  會計制度規定: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四)收入

  舊準則規定:收入是企業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營業收入。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新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會計制度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

  (五)費用

  舊準則規定:費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耗費。將費用分為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期間費用。

  新準則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為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姑娘發生的對象化的費用構成產品或者勞務成本,在確認產品或勞務收入時,計入當期損益;無法對象化的費用直接計入發生當期損益。

  會計制度規定: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

  (六)利潤

  舊準則規定:利潤是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淨收益和營業外收支淨額。

  新準則規定: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淨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收益,利得和損失等。利得指收入和直接計入所有者項目外的經濟利益的淨流入。損失指除費用和直接計入所有者項目外的經濟利益的淨流出。

  會計制度規定: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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