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9 16:4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本期由臨淄區法院劉海紅法官為您講解民間借貸中債務加入的認定。
裁 判 要 旨
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責任的行為為債務加入,又叫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債務承擔是免責還是並存,要看有沒有免除原債務人的履行義務,需債權人明示。
案 情 介 紹
兩被告甲、乙系夫妻關係,甲以生意周轉資金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6萬元。借款時乙知情,借款到期後乙同意幫甲還錢。現原告認為6萬元屬甲、乙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兩被告還款。
裁 判 結 果
被告甲、乙共同歸還原告借款6萬元。
法 官 解 說
甲借款時乙知情,借款到期後乙表示同意幫甲還錢,鑑於甲乙之間的夫妻關係,乙事後同意還款的行為應視為債務加入,乙應對此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關於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責任的行為,又叫並存的債務承擔。還有一種免責的債務承擔,又叫債務轉移。第三人債務承擔是免責還是並存,要看有沒有免除原債務人的履行義務,需債權人明示。對並非不可轉讓於他人的債務,只要債權人、第三人及債務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債務加入,甚至在僅有債權人與第三人合意的情況下,第三人加入代為履行,債權人認可並受領,於債務人並無不利,亦可成立債務加入。債務加入的內容以加入時原債務已確定的內容為準,第三人債務加入後,成為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承擔的債務範圍同一,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
本案中,乙認可事後同意幫甲還錢,也已經還了一部分。其行為表明自己就對甲的確定債務直接以自己名義及財產承擔清償責任的意思表示,原告的接受行為即形成了合意,屬於債務承擔。乙與原告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且原告未明示解除甲的還款義務,甲、乙對借款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民法典連結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供稿:劉海紅、楊雨青
原標題:《【海紅說法】民間借貸中債務加入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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