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紅說法】民間借貸中債務加入的認定

2021-01-10 澎湃新聞
【海紅說法】民間借貸中債務加入的認定

2020-12-29 16:4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本期由臨淄區法院劉海紅法官為您講解民間借貸中債務加入的認定。

裁 判 要 旨

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責任的行為為債務加入,又叫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債務承擔是免責還是並存,要看有沒有免除原債務人的履行義務,需債權人明示。

案 情 介 紹

兩被告甲、乙系夫妻關係,甲以生意周轉資金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6萬元。借款時乙知情,借款到期後乙同意幫甲還錢。現原告認為6萬元屬甲、乙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兩被告還款。

裁 判 結 果

被告甲、乙共同歸還原告借款6萬元。

法 官 解 說

甲借款時乙知情,借款到期後乙表示同意幫甲還錢,鑑於甲乙之間的夫妻關係,乙事後同意還款的行為應視為債務加入,乙應對此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關於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責任的行為,又叫並存的債務承擔。還有一種免責的債務承擔,又叫債務轉移。第三人債務承擔是免責還是並存,要看有沒有免除原債務人的履行義務,需債權人明示。對並非不可轉讓於他人的債務,只要債權人、第三人及債務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債務加入,甚至在僅有債權人與第三人合意的情況下,第三人加入代為履行,債權人認可並受領,於債務人並無不利,亦可成立債務加入。債務加入的內容以加入時原債務已確定的內容為準,第三人債務加入後,成為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承擔的債務範圍同一,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

本案中,乙認可事後同意幫甲還錢,也已經還了一部分。其行為表明自己就對甲的確定債務直接以自己名義及財產承擔清償責任的意思表示,原告的接受行為即形成了合意,屬於債務承擔。乙與原告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且原告未明示解除甲的還款義務,甲、乙對借款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民法典連結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供稿:劉海紅、楊雨青

原標題:《【海紅說法】民間借貸中債務加入的認定》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評論()

相關焦點

  • 適用民法典「債務加入」規定 判決借貸糾紛案
    1月4日,坪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首次適用民法典關於「債務加入」的規定,判決債務人及債務加入人連帶償還債權人本金、利息等。 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日,蔣女士和寇先生夫妻倆分別和廖某籤訂《投資合同》,約定蔣女士、寇先生分別向廖某投資1萬元、2萬元,廖某每月按投資金額的10%向夫妻倆支付利息,投資時長均為1年。
  • 民間借貸中10種涉嫌虛假訴訟的認定
    實踐中,當事人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真實存在,且借貸雙方之間存在關聯關係和人員混同等情形,人民法院能否認定當事人雙方構成惡意串通,意圖通過虛假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了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審判實踐的調研結果,吸收了實踐中的有益的經驗做法,採納了合理懷疑加綜合判斷的規範模式,總結出了可能是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十種行為方式。
  • 民間借貸: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圖片來源於網絡前言:民間借貸中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借錢後逾期不還當事人陳述:鄭某訴稱,錢某提交三份借據及8張銀行流水主張295萬元民間借貸債權,事實上錢某隻轉帳給鄭某214.65萬元,餘下逾80萬元並沒有實際交付,故無法提供相應的交付憑證。
  • 通過合夥協議清算形成的債權債務,能否主張民間借貸?
    今天,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和最高院的一再審案例為出發點,與大家共同探討以合夥協議清算形成的債權債務,能否主張民間借貸?在此之後康風江接手三江家園項目,劉超退出合夥關係,劉超的投入資金通過借款的方式予以返還,因此一審判決認定雙方合夥關係轉化為民間借貸關係具有事實依據,《二人解除協議》有關借款本金利息、還款期限的約定以及由此出具的借據,性質為《民間借貸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當事人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劉超據此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並無不當。
  • 綺惠說法 | 民間借貸新規的解讀
    該項修改表明新規取代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實際上是對相關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利率問題的堅持,我國民間借貸利率一直是秉持四倍於央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的。當前我國貸款利率已經進行了市場化改革,所以參照對象成了LPR。
  • 明明籤訂了「基金合同」、為何卻被認定為民間借貸?
    但在眾多因籤訂名為「基金合同」而發生的糾紛中,卻存在被認定為民間借貸關係的情況。本文將從私募投資基金和民間借貸的定義和特點出發,通過分析典型案例的方式揭示名為「基金合同」卻被認定為民間借貸的原因及風險點。
  • 最高院:借款人非法集資犯罪,不影響債權人對債務加入人民事訴訟!
    裁判概述 借款人的借款行為被刑事司法機關認定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而進行刑事偵查,債務加入人行為與借款人涉嫌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並非同一事實,且該債務加入行為未被納入單獨或共同涉嫌犯罪事實進行偵查,出借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債務加入人承擔還款責任的
  • 僅有轉帳憑證,民間借貸案件如何認定?法官評析+裁判要旨
    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第17條,認為出借人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提出抗辯該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現被告已經提出原告離婚協議中並未存在債權一項,以此證明原被告不存在借貸關係。舉證責任應當繼續由原告負擔。
  • 【債務案例】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拒絕出庭,法院如何審理
    導讀: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人「當老賴、玩失蹤」拒絕出庭,那麼此時法院該如何審理呢。本文還介紹了關於債權人要維權,要注意幾個問題。案例: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拒絕出庭原告韓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偉委託代理人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郵寄送達有關應訴文件和開庭傳票,本人拒絕籤收後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法官說法: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的保護。
  • 民間借貸新規已實施,大量借款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
    對於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紀要中「授權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二是套取金融機構轉貸,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認定為無效,刪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
  • 民間借貸中利息到底該如何計算?
    關於民間借貸中的利息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本文從如下三個角度對利息的算法進行了總結●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法院應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來確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認定最後的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參考《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間借貸專題二】民間借貸十案例十戒律
    雙方約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計算,胡某應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還款義務。但卻一直沒償還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還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內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法官說法】因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律對超過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律師提醒】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
  • 民間借貸新規已實施,大量借款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
    對於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紀要中「授權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二是套取金融機構轉貸,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認定為無效,刪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
  • 民間借貸利率新規全解讀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改在仲裁中適用...
    新《規定》對於仲裁機構的案件審理同樣具有深遠影響,下文會結合新《規定》對於仲裁可能涉及的方面進行解讀與分析: (一)對仲裁申請主體的判斷——針對新《規定》中主體的範圍 《民法典》第二條將民法調整的主體範圍界定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此次《規定》第一條與《民法典》相對應,將民間借貸的主體範圍修改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再採用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說法。
  • 最高院:民間借貸涉嫌虛假訴訟認定的10個法律要點
    那麼, 民間借貸涉嫌虛假訴訟改怎樣認定呢?同時結合雙方當事人明知債權人與當事人一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以及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人員混同、關聯關係的事實,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雙方構成惡意串通,意圖通過虛假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據此,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虛假訴訟的當事人予以制裁。
  • 信用卡資金出借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認定
    司法實踐中,原告出借信用卡給被告使用,或者套取信用卡資金出借給被告,該行為涉及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相關借款協議是否生效?一、信用卡出借之民間借貸關係的司法認定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於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 【以案說法】一方借債,另一方不知情,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以案說法】一方借債,另一方不知情,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民間借貸中
  • 最高院觀點 | 民間借貸涉嫌虛假訴訟認定的10個法律要點
    同時結合雙方當事人明知債權人與當事人一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以及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人員混同、關聯關係的事實,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雙方構成惡意串通,意圖通過虛假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據此,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虛假訴訟的當事人予以制裁。
  • 名為商品房買賣實為民間借貸行為的司法認定及裁判規則
    交易雙方並無房屋買賣的真實意思,在債務未能如期清償發生爭議時,出借人主張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要求借款人繼續履行合同並交付房屋,而借款人往往以雙方的真實意思是民間借貸,應當按照借款合同來認定進行抗辯。筆者擬結合實務經驗及典型案例對名為商品房買賣實為民間借貸行為的司法認定及裁判規則進行探討。
  • 民間借貸新規對民營企業家借貸的影響
    民營企業家作為民間借貸的主要參與者,對《民間借貸新規》更是關注有加,筆者將在本文中對新規可能對民營企業家借貸產生的影響進行探討。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最高法民申2218號一案中,姜再學等人、億鵬公司主張肇東市嘉泰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是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重要依據,其規制的範圍是民間借貸即民間資金融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