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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能證明其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以案說法】夫妻不能證明其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潛江法院:不予認定 2021-01-04 17:1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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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對外擔保形成的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原則有二:1、共債共籤或者一方不知情產生債務,卻在事後作出表示認可的意思(這裡的意思包括直接的表達和推定的認可);2、一方舉債,另一方不知情,但舉債方將債務所借款項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開支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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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借錢的,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且王某認為借款是發生在自己與劉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維持生活以及開超市,主張該欠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劉某辯稱這筆借款自己並不知情,並且在借款發生時,自己已經與王某分開居住,這筆錢沒有用於共同生活。並且這筆借款被王某用來維繫超市的日常經營,兩個人在離婚前已經有約定,王某的超市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均與自己沒有關係,主張這筆債務不是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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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外借債另一方不知情,離婚後是否需要共同承擔債務?
馬某某主張說,蘇某在借款期間,蘇某與曾某是夫妻關係,所以蘇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曾某對此十分苦惱,自己對於該筆債務並不知情,為什麼要負責呢?那麼,被告蘇某該筆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根據2018年1月18日最新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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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後,另一方償還部分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債。」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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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強化了債權人關於夫妻共同債務主張的舉證責任,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判決大量出現。司法實踐中,在執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時,能否直接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不負擔債務的一方對屬於共同財產的房屋享有的份額能否排除執行等問題,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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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款一方以證明人身份籤字,起訴後該借款不被認定為共同債務
2018年江蘇省某基層法院判決一起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債務人未償還向法院起訴夫妻還款。這個案件中,借貸人為男方向朋友借債4萬,女方作為證明人在借條上簽字。後經法院審理該債務為男方的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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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巨額借債 法院: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不屬於夫妻共同...
李某的妻子辯稱其並不清楚借款情況,也不清楚這些錢款到底用在何處,所有借條其均未籤過字,也從未見到過原告王某本人,更未與原告有過任何接觸。因此,不認可該筆錢款為夫妻共同債務,不同意與被告李某共同償還。對於該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本案中,該借款的借條僅有被告李某籤字且李某的妻子事後不予追認。李某所借款項巨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王某以及被告李某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巨額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另經查,被告李某夫婦二人的離婚案件目前正在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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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欠錢無數,另一方不知情,是否需要一起承擔?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文是鼎鼎大名的「24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應按共同債務處理及其例外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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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問題
近年來,圍繞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債,到底應該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還是由借債一方承擔的爭議持續不休。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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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下的巨額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016年2月,張平向法院提出其與案外人籤訂了3份借款合同,共計借款2108萬元,女方應承擔一半,小麗對借款合同毫不知情,是否應該承擔?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本著無過錯方多分、有過錯方少分的原則分割夫妻財產。依照該原則,法院對二人名下的房屋、汽車、公司及存款等均作出了相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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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但該筆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帳戶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但該筆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帳戶的,可認定該夫妻另一方對借款為明知並實際參與,應為夫妻共同債務。黃美霞、黃棟梁、聯邦印染公司對訴爭款項如何分擔存在利害衝突,黃美霞從未向法院確認以聯邦印染公司為送達地址,因此原審送達程序違法。二、原審錯誤適用法律導致將案涉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認定黃棟梁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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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什麼情況下,一方借錢,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邵某向呂某借款15萬元用於支付父親重病醫療費用,呂某訴至法院要求邵某、鍾某共同歸還借款及逾期利息。呂某認為,借款發生在邵某、鍾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邵某稱其父親身患重病需要大額醫療費,故應由邵某、鍾某舉證證明借款為個人債務,否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鍾某則認為,邵某父親未患重病,其醫療費用在家庭收入可負擔的合理範圍內,該借款應認定為邵某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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綺惠說法 | 夫或妻一方個人債務,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甲於婚前向丙借款50萬元,到期未按時歸還,後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查明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判決甲立即向丙償還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人民法院對A房屋進行查封。問人民法院能否執行該房屋? 【評析】本案中,甲於婚前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屬於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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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對房產享有的民事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及解析涉及夫妻債務執行異議的案件在當前較為高發,特別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出臺後,強化了債權人關於夫妻共同債務主張的舉證責任,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判決大量出現。司法實踐中,在執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時,能否直接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不負擔債務的一方對屬於共同財產的房屋享有的份額能否排除執行等問題,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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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生前欠款,有這2個條件,債務由另一方償還
被告趙某芬辯稱:涉案欠條籤訂的時間為2017年9月8日,當時被告趙某芬與已故丈夫張某爭並未生活在一處,對張某爭借款的事實毫不知情,涉案借款是否真實也無從得知,與張某爭更沒有對外舉債的合意。即使借款屬實,涉案借款也是張某爭對外的個人借款,未用於家庭夫妻共同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顯然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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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提供擔保,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附9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2015] 民一他字第9號】(以下簡稱《9號復函》)認為,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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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夫妻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的共有房產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司法實踐中,在執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時,能否直接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不負擔債務的一方對屬於共同財產的房屋享有的份額能否排除執行等問題,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爭議。 另外,對於在執行程序中是否可以直接追加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問題,實務中爭議較大。由於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舉證責任產生了一些變化,我們認為如果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沒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不宜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為案件的被執行人,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程序解決。但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進行直接執行,將其中應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份額償還所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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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對房產享有的民事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山東高院民一庭: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對房產享有的民事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2020-09-06 00:1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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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貸,另一方不知情需要承擔債務責任嗎?
;由於年輕人感情比較衝動,又是初戀,涉世未深,只知道愛情的甜蜜,卻不考慮未來的人生如何規劃,在李某的愛情攻勢下,張某的芳心完全被俘虜.......花開花謝,春去秋來。大學畢業後,張某不顧朋友親人的反對。毅然決然的鐵了心要嫁給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