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2020-09-09 法律常識講堂

案情簡介

王某與劉某系夫妻關係,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房產一套,登記在王某名下,因王某為他人提供擔保,被法院判令與他人共同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執行中,A公司申請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涉案房產。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被執行人王某名下的該房產。劉某對執行涉案房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確認涉案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主張一審法院對涉案房產的整體執行對其財產份額造成了實質損害,應當排除強制執行。訴訟請求被一審法院駁回,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因王某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一審法院查封登記在王某名下的涉案房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條第1款的規定,並無不當。涉案房產系劉某與王某夫妻共有財產,其可在拍賣程序中主張享有財產份額及優先購買權,但不能排除對涉案房產的整體執行。故對劉某訴請不得執行、拍賣涉案房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及解析

涉及夫妻債務執行異議的案件在當前較為高發,特別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出臺後,強化了債權人關於夫妻共同債務主張的舉證責任,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判決大量出現。司法實踐中,在執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時,能否直接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不負擔債務的一方對屬於共同財產的房屋享有的份額能否排除執行等問題,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爭議。

1.涉案房產的性質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的認定

涉案房產雖登記在王某名下,但系在劉某與王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依法取得,根據《婚姻法》第17條(《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涉案房產屬劉某與王某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劉某在執行異議之訴中一併要求確認涉案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12條第2款的規定,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併作出裁判。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除了要求排除對標的物的執行外,還可以要求對標的物的確權,因此,對於劉某要求確認涉案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請,法院均予以支持。可以看出,執行異議之訴作為一種救濟之訴,兼具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兩種性質,在具備案件審理條件時,可以對當事人關於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請求進行判斷。

2.夫妻共同房產應否作為一方債務的執行標的進行拍賣

實務中,有法院認為當生效判決未明確債務是共同債務時,執行機構只能控制共有財產中屬於債務人的份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中,第1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第2、3款明確了在共有財產被分割或析產後,控制共有財產的效力及於債務人享有的份額。顯然,該規定第14條第1款規定的是可對債務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整體控制,否則不存在該條第2、3款的適用問題。本案中,因王某某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法院查封登記在王某名下的涉案房產,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劉某以共同所有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由於該財產中隱含了被執行人的財產份額,即使該財產應為共同所有的理由成立,根據共同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的規定,被執行人配偶的異議尚不足以享有排除控制性措施的效力。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審理過程中,劉某主張一審法院對涉案房產的整體執行對其財產份額造成了實質損害。我們認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成立應當具備兩個基本條件:第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第二,該實體權利能夠排除處分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應當是排除處分的必要前提,排除處分應當是主張實體權利的訴訟目的。如果案外人以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為由要求糾正執行行為,或者以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對其造成損害為由要求停止執行,那麼其都不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而應當根據第225條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因此,二審法院認為劉某所主張的並非排除本案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不應支持其排除強制執行的訴訟請求。

另外,對於在執行程序中是否可以直接追加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問題,實務中爭議較大。由於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舉證責任產生了一些變化,我們認為如果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沒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不宜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為案件的被執行人,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程序解決。但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進行直接執行,將其中應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份額償還所負債務。理由主要在於:一是出於審判實踐現狀考慮,提高執行效率。通過新的訴訟程序或是通過追加程序認定被執行人配偶承擔債務需要耗費較長訴訟期限,由當事人自行提起共同財產分割之訴,在實踐中既不現實,也且容易造成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以規避執行,而直接執行效率最高。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第1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因此,執行中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財產採取強制措施具有司法解釋的依據。

3.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中,是否要明確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本案是王某以個人名義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並非使得夫妻雙方受益,明顯屬於王某個人債務。如果並非對外擔保案件,對於債務性質並不明確的情況下,是否應對債務性質進行認定,存在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理應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提出執行異議顯然不能成立;如果是個人債務,應當中止訴訟,暫緩對該財產的處分,由夫妻一方提出析產訴訟,然後再根據析產份額執行。因此是否為夫妻債務會影響案件處理結果,應在執行異議之訴中予以查明。我們傾向性的觀點認為,在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並未確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不宜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對債務性質進行認定,如果當事人需要確定債務性質應告知當事人另案訴訟。負債一方對於共有房產佔有份額,不論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均不影響法院對共有房產的執行。

對於執行異議之訴中案外共有人的權益保護問題,有觀點認為,對於此類案件應當認定其他共有人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由共有人先行進行共有物分割。我們認為此類案件不宜中止審理,交由共有人先行進行財產分割,因為這種操作方式會使大量涉及個人債務執行的案件中止執行,嚴重影響執行效率。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分割共同財產,不僅增加訴累,也容易產生虛假訴訟。如果被執行人怠於行使權利,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制約。因此,對於共有物的分割及份額,可以在執行中一併解決。《物權法》第95條(《民法典》第29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根據《物權法》第99條(《民法典》第303條)的規定,在共有基礎喪失或者重大理由時,可以對夫妻的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於分割的方式,《物權法》第100條(《民法典》第304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由於在夫妻關係終止前法律並不主動區分每一項財產在夫妻間的具體份額。如果執行標的物是夫妻財產中唯一的大宗財產,而被執行人的債務也確實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且金額明顯超過負債一方可能在夫妻共同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考慮到如果不在執行中析產可能使得另外一方在事實上失去將來面臨夫妻財產分割時整體、公平分割財產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非被執行人配偶一方提出異議,要求對其家庭財產中的該部分財產進行析產,就應該在執行中預留份額,保護非被執行人一方的合法權益。

來源:山東高法

相關焦點

  • 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對房產享有的民事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案情簡介王某與劉某系夫妻關係,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房產一套,登記在王某名下,因王某為他人提供擔保,被法院判令與他人共同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執行中,A公司申請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涉案房產。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被執行人王某名下的該房產。
  • 山東高院:夫妻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的共有房產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案情簡介 王某與劉某系夫妻關係,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房產一套,登記在王某名下,因王某為他人提供擔保,被法院判令與他人共同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執行中,A公司申請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涉案房產。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被執行人王某名下的該房產。
  • ...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對房產享有的民事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山東高院民一庭: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對房產享有的民事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2020-09-06 00:1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山東高院民一庭: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對房產享有的民事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案件執行中,A公司申請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涉案房產。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被執行人王某名下的該房產。劉某對執行涉案房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確認涉案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主張一審法院對涉案房產的整體執行對其財產份額造成了實質損害,應當排除強制執行。訴訟請求被一審法院駁回,遂提起上訴。
  • ​山東高院民一庭: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對房產享有的民事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案件執行中,A公司申請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涉案房產。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被執行人王某名下的該房產。劉某對執行涉案房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確認涉案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主張一審法院對涉案房產的整體執行對其財產份額造成了實質損害,應當排除強制執行。訴訟請求被一審法院駁回,遂提起上訴。
  • 離婚約定房屋歸一方但未過戶、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債務被執行,能否排除法院執行?
    閱讀提示夫妻協議離婚,將夫妻共有的房屋歸屬一方所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恰遇法院因其它債權人申請執行,將該房屋查封,那麼,這種情形下,離婚約定歸屬一方是否有權排除法院的執行呢?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對房產享有的民事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離婚約定房屋歸一方但未過戶能否排除法院執行?
  • 夫妻一方欠錢不還,如何申請執行欠款人的夫妻共有房產
    司法實踐中,在執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時,能否直接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不負擔債務的一方對屬於共同財產的房屋享有的份額能否排除執行等問題,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爭議。王某與劉某系夫妻關係,雙方有共同財產房產一套,登記在丈夫王某名下,因王某為他人提供擔保,被法院判令與他人共同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最高法院:夫妻協議離婚分割財產,夫妻一方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分割財產在後,夫妻一方能否基於離婚析產協議請求法院排除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夫妻離婚、分割財產在前,夫妻一方債務產生在後,夫妻一方能否基於離婚析產協議請求法院排除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三是夫妻一方債務產生在前,法院判決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在後,夫妻一方能否基於在後的生效法律文書排除強制執行?
  • 視點|夫妻一方欠錢不還,如何申請執行欠款人的夫妻共有房產
    司法實踐中,在執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時,能否直接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不負擔債務的一方對屬於共同財產的房屋享有的份額能否排除執行等問題,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爭議。王某與劉某系夫妻關係,雙方有共同財產房產一套,登記在丈夫王某名下,因王某為他人提供擔保,被法院判令與他人共同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個人債務能執行夫妻共有房產嗎
    【案情】許某與劉某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許某個人名下。在執行申請人王某與許某合夥協議糾紛案件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該套房產。隨後,劉某提出執行異議,稱該房產是其與許某的共有財產,因許某基於擔保法律關係承擔連帶還款義務,但該債務並不是基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經營產生的,應屬許某個人債務,要求法院停止對該房屋的執行。
  • 一方負有債務 夫妻共有財產如何執行及救濟
    何江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之債務並非均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在對夫妻一方負有債務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執行時,便出現了夫妻共有財產的問題。這種情形在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程序中也很常見。例如,青島中院在對「私募大佬」徐×的財產執行中,就涉及到對徐×與應×夫妻共有財產的甄別及處理問題。
  • 看要點:夫妻共同住房能否因一方個人債務而被法院執行?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債務人因欠債被法院執行,法院能否執行債務人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在司法實踐中曾出現分歧,2015年之前,法院基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改)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 綺惠說法 | 夫或妻一方個人債務,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甲於婚前向丙借款50萬元,到期未按時歸還,後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查明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判決甲立即向丙償還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人民法院對A房屋進行查封。問人民法院能否執行該房屋? 【評析】本案中,甲於婚前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屬於個人債務。
  • 以案說法|個人債務能執行夫妻共有房產嗎?
    【案情】許某與劉某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許某個人名下。在執行申請人王某與許某合夥協議糾紛案件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該套房產。隨後,劉某提出執行異議,稱該房產是其與許某的共有財產,因許某基於擔保法律關係承擔連帶還款義務,但該債務並不是基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經營產生的,應屬許某個人債務,要求法院停止對該房屋的執行。
  • 法院判決夫妻一方擔責,能否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但徐某系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債務人和被執行人,而且涉案房屋登記在徐某名下,法院對涉案房屋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無不當。徐某配偶對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權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對涉案房屋採取的強制執行。因法院不支持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故徐某配偶要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佔50%的份額,法院亦不予支持。
  • 【以案釋法】個人債務能執行夫妻共有房產嗎?
    在執行申請人王某與許某合夥協議糾紛案件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該套房產。隨後,劉某提出執行異議,稱該房產是其與許某的共有財產,許某基於擔保法律關係承擔連帶還款義務,但該債務並不是基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經營產生的,應屬許某個人債務,要求法院停止對該房屋的執行。
  • 個人債務能執行夫妻共有房產嗎(以案說法)
    2020年10月29日05:1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案情】許某與劉某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許某個人名下。在執行申請人王某與許某合夥協議糾紛案件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該套房產。隨後,劉某提出執行異議,稱該房產是其與許某的共有財產,因許某基於擔保法律關係承擔連帶還款義務,但該債務並不是基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經營產生的,應屬許某個人債務,要求法院停止對該房屋的執行。
  • 判決夫妻一方承擔責任,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因案外人異議系程序審查,按照權利外觀來判斷,法院按照房屋登記情況查封處置涉案房產,符合法律規定。配偶不服處理結果,可以提出案外人異議之訴,在這個程序中,法院審查重點一是配偶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權利,二是配偶對涉案房屋享有的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執行。首先,經過實質審查,房產確係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依法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確認其配偶對房屋的共同共有關係。
  • 判決夫妻一方承擔責任,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記在被執行人徐某名下,因徐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對其名下的房屋採取強制措施合法有據。案外人徐某配偶主張涉案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不能排除對上述房產的執行,故其停止執行並解除房屋查封的異議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徐某配偶不服該裁定,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 法院判決夫妻一方擔責,夫妻共同財產能執行嗎?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記在被執行人徐某名下,因徐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對其名下的房屋採取強制措施合法有據。案外人徐某配偶主張涉案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不能排除對上述房產的執行,故其停止執行並解除房屋查封的異議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