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夫妻一方擔責,能否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2020-08-29 濰坊市奎文區檢察院

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夫妻所購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每個家庭的「避風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多起法院對被執行人的房產採取查封措施後,被執行人的配偶向法院提出案外人異議,以及案外人異議之訴的案件。作為被執行人的配偶,在法院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院在執行徐某所負債務案件中,查封徐某名下一套房產,徐某配偶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案外人異議,主張被查封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法院停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並解除對該房產的查封。法院裁定駁回徐某配偶的案外人異議後,徐某配偶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停止執行該房產,並確認系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份額。

案外人異議審理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

該案中,涉案房屋登記在被執行人徐某名下,因徐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對其名下的房屋採取強制措施合法有據。案外人徐某配偶主張涉案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不能排除對上述房產的執行,故其停止執行並解除房屋查封的異議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配偶不服該裁定,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案外人異議之訴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查,涉案房屋系徐某與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徐某系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債務人和被執行人,而且涉案房屋登記在徐某名下,法院對涉案房屋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無不當。徐某配偶對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權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對涉案房屋採取的強制執行。因法院不支持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故徐某配偶要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佔50%的份額,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實際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被執行人的配偶以該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即案外人異議程序處理,不服處理結果的,可以提出案外人異議之訴。

這類案件中,配偶以涉案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異議,按照案外人異議進行審查。因案外人異議系程序審查,按照權利外觀來判斷,法院按照房屋登記情況查封處置涉案房產,符合法律規定。

配偶不服上述處理結果,可以提出案外人異議之訴,在這個程序中,法院審查重點一是配偶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權利,二是配偶對涉案房屋享有的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執行。

首先,經過實質審查,房產確係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依法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確認其配偶對房屋的共同共有關係。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因此,除非有上述除外情形,否則法院不支持婚內分割財產。

其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故,法院對夫妻共同房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無不當,配偶對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權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對涉案房屋採取的強制執行。

所以,配偶主張房產系共有財產的理由不能阻止法院對房產的執行。

法官提醒

綜上可見,當夫妻雙方僅有一方為被執行人時,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後,可以對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採取執行措施,無論配偶提出的案外人異議以及案外人異議之訴,法院均不予支持。但在案外人異議之訴中,法院會進行實體權利的審查,查明是否系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對涉案房屋的共有權利,法院在執行中應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予以適當保護。因此,作為被執行人的配偶,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可以採取以下三個步驟:首先應督促、協助另一半及時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避免「家」被執行;其次,積極與債權人協商通過以其他財產,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債務;最後,前兩種方式無果的情況下,在案外人異議之訴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後,向法院執行實施機構申請,在房產被處置變價後,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應有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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