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蘇省某基層法院判決一起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債務人未償還向法院起訴夫妻還款。這個案件中,借貸人為男方向朋友借債4萬,女方作為證明人在借條上簽字。後經法院審理該債務為男方的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對此,有很多人有疑問,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是夫妻共同債務,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為何此次案例中,夫妻都籤字了,卻只是男方承擔債務。
那麼我們來看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幾個條件。1、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個人名義舉債,即使無配偶籤字,只要配偶不能舉證證明存在除外情形的,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等。
在這個案件中,男方借款4萬,且其妻子籤字也是知道的,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在《夫妻債務糾紛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見「共同」只是夫妻共債共籤的行為特徵,核心要義卻在於債務的共同承擔,因此並非但凡有夫妻共同籤字的負債就一定要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籤的是什麼字、雙方籤字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在本案中,女方明確排斥共同負債的意思表示,而是在借條上標註為「證明人」身份,有別於男方的債權人身份。且債權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女方為共同借款人的法律事實,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於是,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計劃落空。
雖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些人會採用這種方式來躲避債務等,但也有些確實是一方對夫妻另一方的不公平對待,為道德所譴責。如何實現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保護,是法律需要繼續進步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