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後,配偶支付部分利息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債務的追認

2020-11-04 平橋法院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李某因生意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沈某借款共計33萬元,並出具借條及利息欠條各一張。借款後,李某共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5400元。被告王某(系被告李某之妻)於2016年8月20日、2017年11月19日、2017年12月22日、2018年3月27日,分五筆向原告支付該筆借款利息7000元。嗣後,因被告未歸還借款本息,原告沈某起訴要求李某、王某承擔還款責任。

一審裁判結果及理由

被告李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沈某借款33萬元,並且被告李某向原告沈某出具了借條,雙方借貸關係成立,被告李某應承擔還本付息的還款責任。關於被告王某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因借款形成時,是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條、欠條,借款也是被告李某直接用於生意周轉,被告王某並未在該筆借款的借條上予以籤字,被告王某雖然支付了7000元利息,但並不能證明被告王某對借款具有償還義務,且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故一審法院認定該33萬元借款及利息為被告李某個人債務。據此判令被告李某應承擔該筆借款的還款責任,駁回原告沈某要求被告王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結果及理由

二審過程中,原告沈某重新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為李某、王某為股東的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證明本案借款系用於李某、王某夫婦共同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李某、王某夫婦存在共同經營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企業的行為,且王某存在支付借款利息的行為。所以,本案借款應認定為李某、王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依法判令王某對該筆借款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案例評析

本案中,王某在其丈夫李某借款之後,支付該筆借款部分利息的行為該如何定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王某在其丈夫借款後,分五筆向原告沈某支付該筆借款利息合計7000元,應當認定為王某對其丈夫李某借款一事的事後追認,本案借款應當認定為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且本案中,債權人沈某提交了證據證實本案借款確係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債權人完成了充分的舉證義務,所以王某對本案借款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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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杜某陸續向王某還款。姚某(杜某妻子)於2014年1月29日通過其XX銀行向王某銀行帳戶轉款800000元。 二、裁判觀點 爭議焦點:涉案借款是否屬於杜某與姚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姚某對涉案借款是否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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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對於屬於一方的債務,夫妻另一方追認後,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為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也可以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當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也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了,還是能認定屬於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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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某父母通過銀行轉帳給張某75萬元用於其婚內購買房產,轉帳匯款單的附言註明「支付購房款」,該房產登記在張某、高某名下。後高某訴張某離婚並要求將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張某提供其與父母籤訂的借條一份,以證明借款75萬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高某抗辯稱借條形成於張某父母得知雙方離婚訴訟後,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
  • 債務人妻子對債務的追認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合同籤訂後,詹某從銀行貸出兩筆借款,金額分別為50000元和150000元,貸款到期日同為2003年6月,詹某用其房產進行抵押,並辦理了他項權證。張某在合同上簽字同意用房產抵押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期限為貸款到期後的兩年內,後詹某於2013年死亡,借款直至2015年仍有還款記錄,且張某在銀行2018年5月的催款單上簽字。張某的籤字行為是否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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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居期間,一方負債是否構成夫妻共債,主要以夫妻雙方是否具有舉債的合意、或債務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為認定標準。 事實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外所負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視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比如共債共籤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或者一方對外所負債務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這也是《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關於夫妻共債的判斷標準
  • 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民法典這樣規定
    後姜某多次要求李某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李某雖認可借款事實,但一直未予償還。借款時,李某與張某之間存在婚姻關係。姜某起訴要求李某、張某共同償還本金和利息。審理中,李某辯稱,其確實借姜某30萬元,借款時並未與張某離婚;對於借款用途,李某先是主張用於償還其之前所欠的賭債,後又主張其中的10萬元用於代他人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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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借款後通過配偶帳戶轉帳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2014]民一他字第10號)規定:「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
  • 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
    我們從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談起……-1-案件詳情李某向姜某借款累計30萬元,並對借款利息進行約定。後姜某多次要求李某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李某雖認可借款事實,但一直未予償還。借款時,李某與張某之間存在婚姻關係。
  • 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注意3個關鍵點)
    後姜某多次要求李某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李某雖認可借款事實,但一直未予償還。借款時,李某與張某之間存在婚姻關係。姜某起訴要求李某、張某共同償還本金和利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充分吸收司法解釋內容,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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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明確約定為陳某旺的經營需要,不因楊某所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作為收款人而成為共同債務人,而陳某玉單方的承諾行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家庭生活需要亦不構成楊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故現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擔還款義務,本院不能完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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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涉案股權實際變更登記在曾某名下,李某僅支付了部分股權轉讓款,王某將曾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剩餘股權轉讓款。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某與李某2012年12月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股權轉讓款是否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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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江蘇省某基層法院判決一起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債務人未償還向法院起訴夫妻還款。這個案件中,借貸人為男方向朋友借債4萬,女方作為證明人在借條上簽字。後經法院審理該債務為男方的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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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債務一直是大家關注和熱議的話題近年來不少案件中夫妻一方借款債權人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那麼在這類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究竟如何主張?法院又將如何審判?當日,方某1將借款轉帳給房屋所有人魏某,同一天,魏某與方某1、李某籤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並辦理了公證。2017年7月20日,方某1向方某出具借條,承諾於2017年9月20日之前把錢歸還,若逾期歸還款項,則以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後方某一直未收到還款。
  •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2020版)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後,配偶支付部分利息的行為不構成對債務的追認,該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王少星以姚潔曾於2014年1月29日向其轉款80萬元,主張該還款行為是對杜旭強借款的追認。但僅通過這一筆銀行轉款的行為,即認定姚潔具有對杜旭強所借1500萬元債務追認的意思表示,依據不足。 二、借款人配偶沒有工作家庭除借款人之外再無收入來源,應當認定借款人單方對外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 最高法:夫妻一方借款後通過配偶帳戶轉帳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但該筆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帳戶的,可認定該夫妻另一方對借款為明知並實際參與,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2014]民一他字第10號)規定:「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
  • 北京一中院:夫妻一方擅自對外高額借款,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比如,前述《指引》明確,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對外高額借款,借款後自己揮霍浪費,該借款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夫妻一方隱瞞對方從事經營事務,並且所得盈利也沒有作為家庭收入來源的,不宜認定為共同生產經營。近年來,涉夫妻共債的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
  • 到底怎麼借錢,才算夫妻共同債務?
    張某父母通過銀行轉帳給張某75萬元用於其婚內購買房產,轉帳匯款單的附言註明「支付購房款」,該房產登記在張某、高某名下。後高某訴張某離婚並要求將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張某提供其與父母籤訂的借條一份,以證明借款75萬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高某抗辯稱借條形成於張某父母得知雙方離婚訴訟後,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
  • 婚前一方借款用於婚後購買夫妻共同房產,該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索引:王友剛與王偉、李玉枝民間借貸糾紛案【案號:(2020)遼02民終1281號】♢ 裁判要旨:被上訴人王偉婚前向其父親王友剛借款30萬元,全部用於支付其與上訴人李玉枝共同購房使用,購置的房屋現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該筆借款應認定為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二人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