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所得申報納稅,涉及非居民自主申報稅務機關,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所在地稅務機關,指定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指定扣繳義務人辦理五類備案手續、申報納稅等事項,是只要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即可,還是要同時向相關稅務機關申報,送交有關材料?
答:《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年第19號)第十二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並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後結清稅款。
第十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附送下列資料:(一)工程作業(勞務)決算(結算)報告或其他說明材料;(二)參與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外籍人員姓名、國籍、出入境時間、在華工作時間、地點、內容、報酬標準、支付方式、相關費用等情況的書面報告;(三)財務會計報告或財務情況說明;(四)非居民企業依據稅收協定在中國境內未構成常設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表》,並附送居民身份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資料。
非居民企業未按上述規定提交報告表及有關證明資料,或因項目執行發生變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的,不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稅款。
第十四條規定,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所在地縣(區)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附件1及非居民企業申報納稅證明資料或其他信息,確定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所列指定扣繳的三種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並將《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通知書》送達被指定方。
第十五條規定,指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非居民企業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繳納。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確定未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15日內通知非居民企業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納稅。
第十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自逾期之日起15日內,收集該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其他收入項目的信息,包括收入類型,支付人的名稱、地址,支付金額、方式和日期等,並向其他收入項目支付人(以下簡稱其他支付人)發出《非居民企業欠稅追繳告知書》,並依法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其他收入項目,包括非居民企業從事其他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所得,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的其他收入項目。非居民企業有多個其他支付人的,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信息準確性、收入金額、追繳成本等因素確定追繳順序。
所以,對您提出的「非居民自主申報稅務機關,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所在地稅務機關,指定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指定扣繳義務人辦理五類備案手續、申報納稅等事項」應按上述規定視情況分別進行處理:非居民企業的自主申報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即可;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所在地縣(區)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所列指定扣繳的三種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指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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