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碰瓷、以「堵門阻工、上訪」敲詐工地!又有19人被判刑

2020-09-09 中水京林建設有限公司

2020年1月,張家口市下花園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案人數多達十九人的惡勢力團夥敲詐勒索案件作出宣判,本案是本市首起農民工非法討薪涉惡案件。十九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至七年不等。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某等人於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間,在廊坊市固安縣、保定市競秀區、張家口市下花園區,先期以工程量結算的方式承攬工程,且工期、質量達不到轉包方要求;後期單方面提出按日工資結算工程款,並虛報工人工時。

為實現非法獲利的目的,趙某某等人夥同被告人蔣某某等十九人,利用不能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國家政策,通過圍堵被害人項目部、售樓處以及聚眾到政府上訪等方式,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逼迫被害人按照趙某某提出的以日工資結算的方式結算工程款,共同敲詐勒索被害人人民幣多達數十萬元。區法院認定,被告人蔣某某等人與趙某某等人經常糾結在一起,形成了數十人的惡勢力犯罪團夥,為謀取非法利益,實施犯罪行為,敲詐勒索涉及金額巨大,屬於惡勢力成員犯罪。

最終區法院判決,趙某某等十九人因敲詐勒索罪依法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至七年不等,並處罰金。

勞務碰瓷敲詐工地,已有百餘人獲刑

近些年,國家和地方政府為解決拖欠出臺了一系列利好政策。社會上卻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這些條款,成為違法犯罪的籌碼,「勞務碰瓷」還有哪些手段?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寧夏

2019年8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晉勇等27人勞務碰瓷」一案二審公開宣判,這一流竄多省區以「勞務碰瓷」為手段敲詐勒索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別被判處2年6個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孫晉勇等27人在陝西省、山西省、寧夏彭陽縣等地的煤礦企業生產工地,以務工為名與煤礦的外包企業項目部籤訂合同或以口頭約定後開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極怠工、滋生事端,故意讓用工企業辭退或藉故離開,然後自定標準向用工企業索要「工資」、「誤工費」、「車費」等費用。

被拒絕後又以「農民工」討薪為由,採取聚眾到煤礦企業及其管理部門、政府信訪部門上訪或者以上訪相威脅的手段實施敲詐,先後作案19起,涉案總金額214萬餘元。

原審法院判處孫晉勇等27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2年6個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責令追繳違法所得214萬餘元發還被害人。一審宣判後,孫晉勇等24人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遂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天津

此外,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也曾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馬某等41人涉嫌敲詐勒索一案,該案系針對河北、天津等多省市建築工地實施敲詐勒索的系列跨區域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之一。

公訴機關指控,馬某等41名被告人為該系列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共參與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22次,涉案金額19.6萬元,嚴重擾亂了建築企業的生產秩序,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益,破壞了社會和諧穩定,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7年至2018年間,何某、馬某、馬某忠、羅某某、王某等人(上述人員均已判刑)等人聚集在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站北廣場及附近旅店、餐館等處,網羅少數民族、漢族無業人員,以建築工地為目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先後到河北、天津等省市建築工地,假意應聘用工,故意隱瞞少數民族身份,到工地後即提出開設專用食堂等要求,迫使建築企業拒絕用工。

後以需要補償誤工費、路費、餐費等為由,採取糾纏、哄鬧、滯留工地等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形成了以何某、馬某、馬某忠、羅某某、王某等人為首的多個惡勢力犯罪集團。

據了解,寶坻法院依法對該系列案件各犯罪集團中的部分首要分子、骨幹成員及參與人員依法作出判決,對何某等115名涉案人員分別判處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沒收作案工具。

如何避免勞務碰瓷?

1、不隨意招收不熟悉的馬路工。加強三級安全教育,籤訂安全用工協議。與民工籤訂合同,無論困難多大都得籤,一旦民工惡意討薪鬧事,拿出合同按合同付款。

2、規範項目部現場勞務管理,做好籤到表、考勤單、身份證明、收付款憑證等文件管理。

3、工頭帶頭鬧事,施工方可直接發工資給民工,做好合同、籤到表,工資表,收款憑證。施工方不欠民工錢,工頭即使想鬧事也鬧不起來。

4、工頭從其他地方找民工來鬧事,這個只要查他們的身份證和合同是否是你所在項目的便知。有合同的按合同,無合同的惡意討薪,法律上不予支持。

5、發生碰瓷現象時,及時收集證據,避開在當事人熟悉的區域處理問題。

遇到這些情況趕緊報警!!!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依法懲處採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

根據意見,「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有:

  • 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
  • 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
  • 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 其他符合意見規定的「軟暴力」手段。


編輯|馬英傑

審核|史豔麗

供稿|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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