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30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公布對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川匯檢〔2020〕罰字2號顯示,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三條給予該行警告,並處人民幣259.87萬元的罰款。
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業務,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第十二條以及第三十一條。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三條: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外匯局對境內機構跨境擔保業務進行核查和檢查,擔保當事各方、境內銀行應按照外匯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未按本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跨境擔保業務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以下為處罰原文: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