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疑當著孫女面性侵兒媳,兒子公司門前嘶吼,如何評價本案?

2020-09-09 身邊的刑法

【事件回放】 2020年9月6日,董事長楊某當孫女面性侵兒媳,兒子公司門前敲鑼怒喊:沒爹了也沒家了。發文舉報者疑似楊某小兒子。據其發文顯示,今年7月在加拿大,楊某當18個月孫女面,強行將兒媳拖至水房性侵。隨後受害人在加拿大報警,楊某逃回國內,受害人又在國內報案,但因事發地在國外,無法立案。9月6日,當事人在其父楊某公司門口撕心裂肺怒吼,控訴楊某性侵兒媳的不齒行徑。

本案中楊某的不倫行為令人不齒,如果案件屬實,楊某構成強姦罪或強制猥褻罪,因「性侵」兩個字難以評價楊某的具體行為。下文重點討論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即應由加拿大還中國對楊某的行為行使刑事管轄權。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

楊某及兒媳的國籍決定著案件的管轄權

對於普通刑事案件,犯罪發生地和犯罪嫌疑人的國籍往往決定著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即中國和加拿大哪一國家對該案有管轄權。由於案件描述中對楊某及其兒媳的國籍沒有交待,因此,以下筆者分情況討論。

● 假設楊某及其兒媳的國籍均為中國籍國;

● 假設楊某及其兒媳的國籍均為加拿大籍;

● 假設楊某國籍為中國籍,兒媳國籍為加拿大籍;

● 假設楊某國籍為加拿大籍,兒媳國籍為中國籍。

以下針對上述四種可能的組合,分別討論本案中應由哪國對本案行使刑法管轄權。

楊某及其兒媳的國籍均為中國籍國

● 我國可依據屬人管轄權主張對本案的刑事管轄權。

《刑法》第七條【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本案中,楊某為我國公民,其在加拿大犯強姦罪,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因此,我國可依屬人管轄的原則,對本案行使刑事管轄權。

● 加拿大可依屬地管轄權主張對本案的刑事管轄權

《刑法》第六條【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本案發生在加拿大,因此,加方仍可依屬地管轄原則對本案行使屬地管轄權。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楊某及其兒媳均為中國公民,中國和加拿大可依據不同的刑事管轄原則,均可對本案行使管轄權。

楊某及其兒媳的國籍均為加拿大籍

這種情況下,楊某及兒媳均為加拿大人,犯罪發生地又在加拿大,無論是根據屬人管轄還是屬地管轄的原則,我國對本案均無刑事管轄權。本案是一起性方面的普通刑事案件,即使楊某逃到中國,我國也不能對其行使刑事管轄。

《刑法》第九條【普遍管轄權】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對於國際性犯罪,如販毒、販奴、劫持航空器等,我國依據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件,履行條約義務,依法行使普遍管轄權,而強姦案並不是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犯罪,因此,我國也不能依普通管轄的原則,對本案行使刑事管轄權。

楊某國籍為中國籍,兒媳國籍為加拿大籍

結合上述分析,當楊某為中國公民,兒媳為加拿大公民,我國可依據屬人管轄權對楊某行使刑事管轄,楊某已逃到中國,可由中國警方對其立案偵查。

由於犯罪地在加拿大,加拿大警方仍可依據屬地管轄原則,主張刑事管轄權。

楊某國籍為加拿大籍,兒媳國籍為中國籍

中國可依據保護管轄的原則,對本案行使刑事管轄權。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公民犯罪的,按我國刑法規定最低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我國可依保護管轄的原則,行使刑事管轄權。

強姦罪的最低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因此,我國可依保護管轄的原則,對本案行使刑事管轄權,楊某已在我國境內,因此,警方可對其立案偵查。

結語

通過以上分析,我國對本案是否有刑事管轄權,取決於楊某及兒媳是否為我國公民,且兩人的國籍不同,影響著我國是否對本案有刑事管轄權。當我國和加拿大對本案都有管轄權時,如果楊某在我國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我國可直接對本案行使管轄權,進行立案偵查等,必要時可以雙方籤訂的刑事司法協定,互請對方調查取證等,也可依據雙方籤訂的引渡條約,相互引渡犯罪嫌疑人。由於對楊某及其兒媳的國籍不能確定,筆者只能假設情況分別討論,鑑於篇幅所限,難以全面展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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