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著男人的面親吻其妻,並多次挑釁被當場捅死,如何評價本案?

2020-08-28 身邊的刑法

案件回放】2019年9月19日19許,王某酒後來到梁某經營的超市,在超市內繼續飲酒。 醉酒的王某多次騷擾梁某的妻子李某,期間還當著梁某的面親了李某的臉一口。梁某看見心裡很不舒服,但因為王某喝了酒沒有說什麼。 王某借著酒勁,還要梁某陪他飲酒,遭拒絕後二人發生了爭執。 擔心醉酒的王某會在家裡鬧事,梁某上樓拿了用來防身的刀,放在衣兜裡以防萬一。王某繼續在超市內喝酒,見李某出門洗頭,跟了上去。梁某發現後擔心王某對妻子不懷好意,打電話讓妻子回來,王某又跟著李某返回了超市。 王某再次要求梁某陪他喝酒,在梁某拒絕後開始辱罵梁某,二人再次發生爭執,隨後二人走出超市。 當晚21時5分,王某與梁某在超市門前發生撕扯,在撕扯過程中,梁某將王某壓倒在地時,用刀連續捅刺王某三十餘下,致王某當場死亡。 案發後梁某得知他人報警後在案發現場等候,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案是一起真實案件,本案案情並不複雜,但仍涉及刑法理論上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以下筆者根據案例所描述事實,根據刑法相關理論及規定,展開討論。

評價王某的行為

醉酒的王某多次騷擾梁某的妻子李某,期間還當著梁某的面親了李某的臉一口。根據這一案情描述,王某的行為最少為猥褻婦女的行為,本案中,王某沒有採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對李某實施猥褻,因此,王某的行為尚不能評價為強制猥褻婦女的行為,即不能用刑法來評價王某的行為,但王某的行為至少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猥褻行為,並沒有強制的要求,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一般違法行為。

評價梁某的行為

本案中,梁某連捅王某三十刀致其死亡的行為,能否評價為防衛行為?這是本案對梁某行為定性的關鍵。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討論。

● 對一般違法行為仍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首要條件就是存在現在緊迫的不法侵害,這裡的不法侵害並不一定要求是刑法意義上的不法侵犯,即符合違法構成要件意義上的不法侵害,只要是現在存在的、緊迫的、具有攻擊性的不法侵害行為,均可以其實施正當防衛,即使一般違法行為。正如張明楷教授所言:

作為防衛對象的不法侵害並不限於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這是我國刑法理論長期以來的通說。認定犯罪應當從客觀到主觀,從違法到責任。當甲的行為客觀上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時,根本不需要過問甲當時是否具有相互鬥毆的意思,也不需要過問甲當時是否具有防衛的意思。

因此,本案中,梁某針對王某對妻子李某的猥褻行為,及連續對梁某的挑釁行為,梁某可以對其實施正當防衛。

● 防衛準備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關於正當防衛成立的責任(主觀)要件,有防衛意識必要說和防衛意識不要說兩種觀點。根據結果無價值論觀點,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犯,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合法行為,法不得向不法低頭是正當防衛的應有之義,行為客觀上制了不法侵害,說明該行為沒有法益侵犯性,因此,該行為就不是刑法要譴責的行為。因此,不要求防衛人有防衛意識,採防衛意識不要說,本案中,梁某事先準備刀子的行為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 梁某的行為一體化防衛行為

一般情況下,不法侵害結束後,不允許對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這樣的行為為事後防衛,不是防衛行為,當然不能評價為正當防衛。如強姦行為結果後,行為人已被有效控制,此時,不允許再對行為實施暴力行為,只能將其交由法律處理,因為,這種情況下,即使將行為人打一頓,被侵犯的法益也不能得以復原,因此,也就失去了正當防衛的時機條件。

一體化防衛是指雖然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但被侵犯的法益可能面臨新的不法侵害時,此時仍可對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為種情況,針對前面的不法侵害可理解為一體化防衛,實際上是對新的不法行為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由於這種情況的有其特殊性,因此,將其稱為一體化防衛。

本案中,王某對梁某妻子李某實施猥褻行為後,並沒有就此罷手,又實施了跟著李某出去的行為、連續糾纏梁某的行為、與梁某撕打的行為等一系列不法行為,因此,本案中,從王某的一系列行為來看,梁某的行為可以評價為防衛行為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當晚21時5分,王某與梁某在超市門前發生撕扯,在撕扯過程中,梁某將王某壓倒在地時,用刀連續捅刺王某三十餘下,致王某當場死亡。根據這一情節描述,筆者認為,梁某的行為為正當防衛,但屬於防衛過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中,梁某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但應對其減輕或免除處罰。本案中,梁某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王某又存在重大過錯,這些情節都是處罰梁某時應考慮的量刑情節。

結語: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正因瑣事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過錯,可酌情從輕處罰。以梁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筆者認為,該判決量刑明顯過重,對案件的事實認定不清,沒有考慮正當防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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