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以下分析涉及違法層面的共犯理論、入戶盜竊的既遂與未遂、轉化型搶劫、一行為不能二次評價及強姦罪等相關內容。
【案件回放】2019年8月12日清晨7時許,警方接到報警,一出租屋發現一名渾身是血的女子小王,身上被捅十餘刀,後經醫院搶救脫離生命危險。經調查,隔壁出租屋男子孫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據孫某交待,11日晚與3名朋友在出租屋飲酒。次日凌晨2時許,孫某稱下半個月的生活費沒有著落。朋友劉某出主意,稱隔壁鄰居只有一個女子在家,偷過來賣錢平分。 由於小王的房門沒有反鎖,孫某輕易弄開了門。被驚醒的小王大呼救命,孫某掐住其脖子,隨手抄起一個玻璃瓶猛砸頭部,見小王仍在呼救,孫某拿起床邊的剪刀,朝其腹部瘋狂捅了十餘刀。孫某見小王不再動彈,竟對她進行了性侵。
本案例由發生在黃石的一起真實案件改編,筆者略去當事人真實姓氏及個別情節,但仍尊重了案件基本事實,對行為人定性不會產生影響。本文對案例的分析基於所有案件事實均已查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已確實、充分,且分析過程中只涉嫌案件的定性,不涉及量刑及證據的運用。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孫某與劉某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共同犯罪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有意識的一起實施法益侵犯的行為。共同犯罪各參與人相互配合、相互鼓勵,更容易完成犯罪,對法益的侵犯程度更嚴重,因此,司法實踐中,應準確認定共同犯罪案件,不遺漏犯罪嫌疑人。目前,我國刑法實務及理論中,存在違法層面的共犯理論及主客觀相統一的共犯理論。筆者支持違法層面的共犯理論。
按照違法層面的共犯理論,先將共同犯罪各參與人作理論上的分類,如實行犯、教唆犯和幫助犯,實行為為主犯,教唆犯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能為主犯或從犯,幫助犯一定是從犯,再根據我們刑法條文中規定的主犯、從犯的量刑原則予以處罰。我國刑法中的脅從犯,一般為從犯,也可能為主犯,如行為人開始被脅迫參加犯罪,可是該人在犯罪過程中表現得異常積極,起到了主犯的作用,此時,就應該將該人評價為主犯。
案件事實:朋友劉某出主意,稱隔壁鄰居只有一個女子在家,偷過來賣錢平分。 由於小王的房門沒有反鎖,孫某輕易弄開了門。被驚醒的小王大呼救命,孫某掐住其脖子,隨手抄起一個玻璃瓶猛砸頭部,見小王仍在呼救,孫某拿起床邊的剪刀,朝其腹部瘋狂捅了十餘刀。孫某見小王不再動彈,竟對她進行了性侵。
從上述案件事實可以看出,劉某提議到隔壁偷錢兩人平分,而劉某並沒有與孫某一起實施偷錢的行為,因此,本案中,劉某系教唆犯,所謂教唆犯是引起或強化他人犯罪意圖的人,劉某引起了孫某盜竊隔壁鄰居的犯罪意圖,孫某也實施了入戶盜竊行為,根據共犯從屬性原則,劉某應負教唆犯的刑事責任。而孫某為實行犯。
劉某涉嫌盜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是採取和平手段,將他人佔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已有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了五種構成盜竊的行為方式,本案涉及入戶盜竊,關於入戶盜竊的既遂與未遂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由於入戶盜竊極易轉化為搶劫,因此,只要入戶盜竊著手就認定為盜竊既遂,無論是否盜得財物;也有觀點認為,盜竊罪畢竟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入戶盜竊仍是盜竊罪,因此,沒有盜得財物應為盜竊未遂,一般情況下盜竊未遂不具有可罰性,但鑑於入戶盜竊的特殊性,對於入戶盜竊即使未遂,仍具有可罰性。筆者持後一種觀點。
本案中,劉某引起了孫某入戶盜竊的犯罪意圖後,並沒有與劉某一起實施盜竊行為,在劉某與孫某系共同犯罪,劉某具有教唆孫某犯盜竊罪的故意,且孫某也實施了盜竊行為,根據共犯從屬性原則,教唆犯的處罰依據從屬於孫某(實行犯)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本案中,劉某具有教唆孫某實施盜竊的故意,孫某實施了盜竊行為,因此,劉某涉嫌盜竊罪,具有入戶情節,系教唆犯,系從犯。
孫某涉嫌搶劫罪(轉化型搶劫)與強姦罪
01 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劫罪是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強行取財的行為。本案中,孫某本來入戶實施盜竊行為,被小王發現並呼救後,為抗拒抓捕,對小王實施暴力行為,被驚醒的小王大呼救命,孫某掐住其脖子,隨手抄起一個玻璃瓶猛砸頭部,見小王仍在呼救,孫某拿起床邊的剪刀,朝其腹部瘋狂捅了十餘刀。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按搶劫罪處罰,為轉化型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本案中,劉某在壓制被害人小王反抗過程中,使用暴力致其重傷,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應對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02 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的行為手段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實際上強姦罪的手段行為與違反婦女意志為表裡關係,如果沒有手段行為,意味著得被害婦女承諾,根據不是強姦行為。本案中,不能將孫某先前暴力行為評價為強姦罪的暴力,因為該行為已被孫某的搶劫行為評價過一次,一行為不能二次評價,本案中,孫某實際是利用因先前行為使得小王處於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狀態,即其他手段行為,對小王實施的強姦行為。因此,仍應將孫某的行為評價為強姦罪。
綜上,應對孫某按搶劫罪與強姦罪,兩罪並罰。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本案中, 劉某與孫某為共同犯罪,劉某涉嫌盜竊罪,孫某涉嫌搶劫罪與強姦罪。以上分析基於違法層面的共犯理論,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共同犯罪各參與人應對共同參與的犯罪結果負責,但應分別根據每個參與人的責任不同,分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