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兄弟入室盜竊,遇偷情男女殺親夫而施救,如何評價本案?

2021-01-09 法制雲播報

【基本案情】何濤和何華(均為化名)系親兄弟,哥哥何濤為給弟弟何華湊齊學費,兩人進入某小區一戶有家實施盜竊,被女主人林月嬌當場發現大聲呼救,屋內男子段成持菜刀衝向何濤,兄弟倆一起將林月嬌和段成治服並捆綁,拿走3000元離開。路上,何華打開搶來的錢包,發現錢包內身份證與屋內男子段成不是一個人,突然想起,剛才段成拿的菜刀上有鮮血,而自已和哥哥兩人並未受傷,覺得事有蹊蹺,兩人決定返回看個究竟。當兩人返回時,發現段成正舉刀欲砍躺在血泊中的男子,兩人便當場將段成菜刀奪下,救了男子一命。經查,段成與林月嬌正在偷情,被返回家林月嬌丈夫當場捉姦,持刀欲砍段成,段成奪下菜刀後與林月嬌一起將男子砍倒並拖進衛生間,剛好遇到兄弟倆入室盜竊,兄弟倆走後,段成與林月嬌商量欲將丈夫殺死,正舉刀欲砍時,被返回的兄弟倆當場治服。

本案例源自真實案件,筆者對原案例稍作改編,略去無關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基本事實,對案件定性不會產生影響。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及理論,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法院判決認定

● 兩兄弟構成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壓制被害人反抗,強行取財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對財物的合法佔有權和人身權,為雙重法益。

本案中,兩兄弟入室實施盜竊行為,被林月嬌當場發現並呼救,兄弟兩人一起將林月嬌及段成制服並捆綁。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兩兄弟實施盜竊行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對林及段使用暴力的行為,依照搶劫罪的規定處罰,此為轉化型搶劫的情形。何濤被判決有期徒刑十年,何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 林月嬌和段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護的法益,故意殺人罪是傳統的重罪,歷來為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

本案中,林月嬌與段成正在偷情時,被臨時回家拿東西的林的丈夫當場發現,並捉姦在床,林的丈夫持菜刀欲砍段成,被段成將菜刀奪下,並與林月嬌一起將林的丈夫砍倒,後將淹淹一息的林的丈夫拖進衛生間,兩人商量欲殺死林的丈夫,正當段成舉刀欲砍林的丈夫的頭時,被返回的兄弟兩當場治服,救了林的丈夫一命,而林月嬌與段成本欲殺死林的丈夫,基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本文觀點

《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例並非筆者杜撰,是發生於現實中的一起真實案例,鑑於篇幅所限,筆者略去了不少情節,但凡讀過此案例者,都會認為,兄弟兩雖然入室盜竊,轉化為搶劫,只是拿了三千元錢,沒有傷人,卻意外地救了一條人命,感覺不應該處罰兄弟兩,可是,當行為符合某一犯罪的犯罪構成時,就應受到刑法的否定評價,除非有正當化的事由,如行為存在違法阻卻事,或責任阻卻事由時,否定犯罪的成立。本文試圖從這方面找出點不處罰兄弟兩的理由,敬請討論和指正。

緊急避險是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如果一行為雖然造成了結果,但符合緊急避免條件時,阻卻行為的違法性,不具有法益侵犯性,因此,不能評價為犯罪行為。

緊急避險的成立,特別強調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與保護的法益的大小比較,因為,緊急避險行為是採損害一個法益而保護另一個法益的行為,當然有嚴格的限度要求,因此,緊急避險採「法益衡量」原則,不同於正當防衛。即因避險行為保護的法益大於或等於損害的法益時,為緊急避險行為,阻卻行為的違法性,否則,為避險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關於緊急避險要不要避險意識,目前,我國有說服力的觀點存在爭議,行為無價值論認為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有避險意識,而結果無價值論觀點則採避險意識不要說,承認偶然避險也成立緊急避險。本文採結果無價值論觀,認為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當一行為偶然地保護了法益,雖然其行為不具有正當性,但根據法益衡量原則,行為保護了更優越的法益時,阻卻行為的違法性。

本案中,當兄弟兩入室盜竊被發現時,段成持的菜刀上沾有血跡,且兄弟兩搶劫走的錢包內身份證與段成不是同一人,而刀上的血並不是兄弟兩人所留,因此,引起了兄弟兩的懷疑,可能有血案發生,兄弟兩基於保護人命的動機,再次返回林月嬌家中時,奪下了段成正砍向林月嬌老公的刀,偶然地救了其老公的命,雖然兄弟兩沒有緊急避險意識,卻因搶劫行為偶然地保護了林月嬌老公的命,在林月嬌財產法益與其老公的生命法益面前,生命更值得刑法保護,因此,本文認為,兄弟兩的行為系偶然避險,阻卻其行為的違法性,不應再評價兄弟兩人的搶劫行為。

結語:關於偶然避險是否具有正當性,是否阻卻行為的違法性,目前,主流刑法理論尚存在爭議,因此,法院判決合理合法。但本文認為,行為無價值重在評判行為的惡,而結果無價值重在評判如果的好壞,在認定犯罪時更具有客觀性,尤其在當前,公民權利極易受到公權力的侵犯時,採結果無價值認觀點,更有力於保護人權,因此,本文認為,偶然避險雖然避險行為看起來是惡的,但卻意外地保護了更優越的法益,因此,承認偶然避險成立緊急避險,阻卻行為的違法性,更具有合理性。

來源:身邊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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