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趙某,50歲,無工作,整日遊手好閒,靠小偷小摸維持生活。2018年年底一天凌晨,趙某撬開本村一家小賣店門,在櫃檯處盜得人民幣100多元,趙某不甘心,又進入店主人臥室,趁店主夫婦熟睡,拿走放在床頭柜上的錢包,內有人民幣3萬餘元,後逃離現場。2019年春節後不久,趙某又以同樣手段,入室盜竊鄰村一戶人家,盜得人民幣7000餘元,在進入主人臥室再次盜竊時,發現床上躺著一個四十左右的婦女,遂起歹意,採取毆打、堵嘴巴、捆綁等方式控制婦女,實施了長達兩個多小時性侵。警方抓獲趙某時,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進一步交待,2018年至2019年春節期間,還有四次入室盜竊,共盜竊得人民幣3萬餘元,以上事實均已查證(本案由真實案件改編)。
本案是一起真實案件,筆者稍作改編,增刪了個別情節,但仍尊重了案件基本事實,對趙某的定性不會有影響。筆者分析本案例的基礎是:所有案件事實已查清,據以定罪的證據已充分。本案案情並不複雜,筆者通過對本案的分析,算作普法吧,如有不當,敬請指正。
趙某涉嫌盜竊罪,為連續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是指行為人採取和平手段,非法改變佔有關係,將他人佔有財物非法據為據已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財產的佔有權,不僅僅指所有權。
區別於傳統刑法,傳統刑法盜竊罪侵犯的法益僅指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保護範圍相對狹窄。在市場經濟下,人們對財產的佔有利益往往大於所有利益,財產所有者正是通過財產所有權權能的分離與回歸,來實現財產的價值的。如將自己的財物借給他人,或租給他人,收取一定數額租金,就是財物所有者通過讓渡財物使用權來獲取一定收益的。因此,對財物佔有權的保護的重要性遠遠大於對財物所有權的保護。
本案中,趙某採取和平手段(含秘密手段),將他人小賣店或家中佔有的財物,改變佔有關係,非法據為已有,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本案中趙某涉嫌盜竊罪。
我們注意到,趙某在一年時間內,連續六次入室盜竊,是對其分別定罪,定六個盜竊罪,合併處罰還是只定一個罪,合併金額? 這涉及到刑法中連續犯的理論。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反覆實施了數個獨立犯罪的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將其作為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適用數罪併罰。因此,本案中,對趙某的盜竊行為按盜竊罪處理,合併六次盜竊金額,決定適用宣告刑。
趙某涉嫌強姦罪
《強姦罪》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為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否則,可能涉嫌強姦罪。
本案中,趙某採取暴力毆打、堵嘴、捆綁等方式,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涉嫌強姦罪。
綜上,應趙某按盜竊罪與強姦罪,兩罪並罰。
結語:盜竊罪是司法實踐中多髮型犯罪,為我國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和難點,偷了抓,放了再偷的現象非常嚴重,在這些人眼中,只有盜竊來錢快且風險小,因此,養成他們遊手好閒的壞習慣,靠盜竊來維繫自己的日常揮霍。本案中,趙某身強力壯,本可以靠自己的勞動來維持生計,但本人好吃懶做,不願意出力,靠盜竊生活且膽子極大,不但入室還侵入主人臥室,在主人睡覺之際,偷走錢包,更有甚者,趙某除了盜竊還對獨居婦女實施性侵,可謂膽大包天,因此,趙某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來源:身邊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