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法官被檢察院立案偵查!
法律人那些事
來源: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官微
貴陽市檢察機關依法對烏當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陶紅立案偵查;
貴陽市檢察機關依法對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王可立案偵查,
延伸閱讀節選自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微信公號,最高檢副檢察長:檢察院自偵權及機動偵查權如何運用?
日前,經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交辦,修文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烏當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員額法官陶紅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日前,經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交辦,開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員額法官、觀山湖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掛職)王可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節選自陳國慶《刑事訴訟法修改與刑事檢察工作的新發展》一文的第一大部分,來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微信公號,原文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9年第1期,作者:陳國慶,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法學博士。轉載自「悄悄法律人」微信公眾號,特此致謝!
檢察機關偵查權的調整和運用
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這為檢察機關部分罪名自行偵查權和機動偵查權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檢察機關偵查權的範疇和程序規範
明確權力的範疇和程序規範是正確行使檢察機關偵查權的前提和基礎。對檢察機關來說,可以實施偵查的罪名、管轄、分工以及與監察機關調查案件的銜接是當前應當把握的重點。
1.罪名特點。從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檢察機關偵查的職務犯罪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犯罪主體限於司法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94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四類人員:(1)有偵查職責的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等部門中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的人員;(2)有檢察職責的人員,是指檢察機關負責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訴訟監督、公益訴訟等工作的人員;(3)有審判職責的人員,是指人民法院負責審判工作的人員;(4)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監獄中負責監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員。二是犯罪行為限於發生在司法活動中,這是對犯罪行為方式的限定,即有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三是發現途徑限定在檢察機關在對訴訟活動進行監督過程之中。
2.具體罪名。具體包括14個罪名: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條)(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刑訊逼供罪(《刑法》第247條);暴力取證罪(《刑法》第247條);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248條);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非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非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條第一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條第二款);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第399條第三款);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9條第三款);私放在押人員罪(《刑法》第400條第一款);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第400條第二款);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刑法》第401條)。
3.管轄和分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上述14個罪名的管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基層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線索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將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或者由基層人民檢察院協助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線索的,可以自行決定立案偵查,也可以將案件線索交由指定的省級人民檢察院、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之所以規定由市級院管轄,主要是基於三點考慮:一是辦案質量,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便於辦案資源優化配置,更有利於確保案件偵查工作質量;二是案件數量,總體上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的數量不大,從前幾年的平均案件量來說,全國也就1000件左右,完全可以勝任;三是排除阻力,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互相制約,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可以排除可能發生的幹擾。
至於檢察機關內部的職能分工,根據規定,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刑事檢察工作的專門部門負責偵查。負責刑事檢察工作的專門部門可以指派專門辦案組辦理此類案件。上級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經該院負責審查起訴的部門審查後,可以交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需要指定其他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應當與同級人民法院協商指定管轄事宜;依法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由市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4.與監察委的管轄銜接。檢察機關可以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僅是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一部分,更是整個職務犯罪中的一部分,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在內的所有公職人員仍然都在國家監察機關的統一監督之下。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表述也是「可以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這意味著對這部分罪名,監察機關也可以進行調查。對此,檢察機關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規定,處理好與監察機關調查案件的關係。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監察委員會管轄的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與同級監察委員會溝通,一般應當由監察委員會為主調查,人民檢察院予以協助。經溝通,認為全案由監察委員會管轄更為適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案件,將案件和相應職務犯罪線索一併移送監察委員會;認為由監察委員會和人民檢察院分別管轄更為適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察委員會管轄的相應職務犯罪線索移送監察委員會,對依法由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犯罪案件繼續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溝通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溝通期間,人民檢察院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監察委員會和人民檢察院分別管轄的案件,調查(偵查)終結前,人民檢察院應當就移送審查起訴有關事宜與監察委員會加強溝通,協調一致,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全案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規定所列犯罪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公安機關管轄的犯罪線索的,依照現行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