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送達司法文書的現實考察和效果展望

2020-12-13 中國新聞網

電子郵件送達司法文書的現實考察和效果展望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該決定新增新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專門針對電子送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此前,已經有個別法院開展了以電子郵件進行司法送達的試點工作,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後,各地法院紛紛對此項工作進行了試點。

  一種新的送達方式要充分發揮其效能,不但要考慮這種送達方式本身所帶來的便捷性,還要考慮新的送達方式與法院傳統送達工作如何實現兼容,也要考慮這種送達方式是否能為社會公眾所接受。以電子郵件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屬於人民法院程序性工作的一種,根據電子郵件送達的特點,如何保證送達的有效性、及時性、安全性是人民法院開展此項工作必須考慮的問題。

  我認為,在這幾方面,青島中院所開展的電子郵件送達工作有幾個特點是值得借鑑的。

  首先,採用pdf格式並加蓋法院電子公章確保文書規範性。和word格式文檔相比,pdf格式文檔具有不易修改、可以「逼真地」展現訴訟文書原貌的特點,是數位化信息傳遞的理想文檔格式。文書加蓋法院電子公章,可以避免當事人對文書真實性的異議。加蓋法院電子公章的pdf格式文書用彩色印表機列印出來,可以滿足企事業單位等將蓋有法院印章的文書存卷、歸檔的實際需要。

  其次,引入二維碼技術來確保電子文書的真實性。生活中,打著人民法院、公安名義進行網絡詐騙的行為時有發生,「耳聽為虛、眼見為實」、「假作真時真亦假」,對於來自網絡的東西,不少社會公眾是抱著懷疑態度的。青島中院在這方面通過引入二維碼技術,在相關法律文書中嵌入包含案件基本信息的二維碼來達到確保文書真實、防止文書被惡意變造的效果。應該說,這是非常有益的嘗試。

  第三,採用簡訊提醒的方式符合我國電子通信技術的現狀。儘管公民、法人擁有電子郵箱在城市中已經比較普遍。但是,與國外普遍使用電子郵箱交流不同的是,我國社會公眾更傾向於使用電話、簡訊進行交流,即便當事人選擇接受電子郵件進行送達,可能因為使用習慣的原因,他未必會每天登錄郵箱查看。而電子郵件加簡訊提醒的方式,能夠督促當事人及時查看電子郵箱,及時掌握訴訟進程。

  第四,通過電子郵件質證、調解符合信息化時代民商事訴訟的發展趨勢。目前,在美國民事訴訟的審前程序中,律師、當事人、擬作證的證人、特別是專家證人之間廣泛使用電子郵件進行交流和證據開示。通過電子郵件進行庭前證據交換和向法院提交法律文書無疑給當事人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在徵得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通過電子郵件開展調解,不但可以減輕當事人訴累,而且可以使當事人在調解中更加理性,提高調解的質量和效率。

  與傳統送達方式相比,電子送達方式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如及時性,幾乎瞬間到達;成本極低,目前各大門戶網站均提供免費的電子郵箱服務,極大節約了司法成本。因此,電子送達方式對於解決司法實踐中的送達難問題具有積極意義。同時,電子送達有利於減少當事人訴累、提升法院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這也成為法院的共識。但要改變一個已形成的傳統絕非易事,作為一個新生事物,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官,對電子送達都要有一個從不認識、不了解到逐步熟悉和接受的過程。目前,很多法院很少用到電子送達,仍以傳統的送達方式為主。

  我認為,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推進和完善,拓展電子送達的應用。

  首先,合理、合法、科學地擴展電子送達的應用範圍。既要保障對原告、上訴人的電子送達數量和質量,也要通過解釋電子送達的益處,向被告、第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展電子送達工作。除了法律規定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不能適用電子送達之外,儘可能地將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程序轉換通知書、證據掃描件等均納入電子送達的範疇。除向律師界推廣外,還應該向國企、事業單位、銀行、檢察院、房管局、工商局等推廣電子送達方式。

  其次,保障當事人「確認收悉」。民事訴訟法規定電子送達必須以當事人「確認收悉」為基礎,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青島中院採用了保存當事人查閱郵件後的回執信息的方式。還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系統運營機構等可信任的中立第三方保存文書的發送與接收記錄,證明文書已經發給了當事人確認的電子郵箱、當事人已經接收了文書。

  第三,建立統一的電子送達平臺。在各地法院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建立統一的電子送達平臺,建立電子送達資料庫,並通過格式文書告知當事人並向全社會公布。送達內容一經電子送達平臺發送,即不得修改和刪除,以此來保證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觀性。當事人或社會公眾可以對送達內容進行查閱,以此來增加電子送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新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將電子送達方式限於傳真和電子郵件,為未來更為先進有效的電子送達方式預留了空間。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及,下一步完全可以通過向智慧型手機等送達進一步提升電子送達的實效性。電子送達只是現代信息技術在訴訟中應用的開始,今後,信息技術在訴訟中的應用範圍會越來越廣,會應用在訴訟程序的各個環節,應用在訴訟中的方方面面,訴訟效率會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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