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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槐城律師 江蕊
近日,槐城律師代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案情並不複雜,雙方先後籤訂多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月利率為24%,約定如果未按時還款,借款人需支付違約金。
合同履行過程中,借款人不定期償還過多筆債務,但是未明確償還的是哪一筆債務,也未明示償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合同中也沒有相關約定。現訴至法院,雙方對於欠款金額有爭議。法院會怎麼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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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訂借款合同
未約定還款順序
先看大連中院一則案例。
甲公司與乙籤訂一份《借款擔保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出借給乙方共計5000萬元用於周轉,借款利率為月3%,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甲方還款記錄,2014年11月28日償還10萬元、2014年12月30日償還500萬元、2015年4月16日償還20萬元、2015年5月28日償還5萬元、2015年7月24日償還50萬元,合計585萬元。因未能依約還款,甲訴至法院,主張還款包括本金和利息,乙主張還款全部為償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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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還款順序
法定順序為先息後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 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 利息;(三)主債務。
法院認為,因雙方未約定還款順序,故按照先償還利息後償還本金的順序,11月28日的10萬元應屬償還利息,12月30日償還的500萬元中的338萬元應屬償還利息,即截止到2014年12月30日共償還的348萬元應為還款利息,剩餘162萬元(510萬元-348萬元)應為償還的本金,本金尚欠1838萬元(2000萬元-162萬元),2014年12月31日起被告應以1838萬元為基數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主張可按年利率24%計算此後的利息。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7月24日償還75萬元,應屬上述剩餘本金的利息,應予以扣除。
看到這裡,再回到文章最初的問題,相信大家也都有了答案。如果未約定還款順序,那麼償還順序為先償還利息,後償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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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針對民間借貸的問題,為大家提供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作為出借人,在籤訂借款合同尤其是籤訂多筆借款合同時,明確約定借款期限、借期內利息、逾期利息、違約責任等。如果未約定借期內的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的利息,法院不會支持。利率上限不得超過36%,超過部分無效,同樣不會得到法院支持。對於逾期利率的標準,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但上限為年利率24%。如果數額較大,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儘量選擇抵押、質押,如果選擇的是保證,建議要求借款人提供多位保證人,並要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作為借款人,給自己留個餘地,一旦不能一次性償還全部債務,建議在籤訂借款合同時明確約定還款順序,否則法律會認定先還利息後還本金,當利息償還完有超出部分的,才能抵扣本金,對借款人明顯不利。建議根據借款合同依約還款,畢竟當初借款人是出於信任,才願意把錢借給我們,否則會承擔相應的利息和違約金,成本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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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案例來源: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尚竹與大連鑫立達貿易有限公司、劉強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遼02民初2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