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6歲孩子擔民責」,有些勉為其難
這些幼小的孩子,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價值規律,對自己行為的利益和風險,還沒有多少認知與控制能力。讓這些「小大人」做主「自負其責」,有些勉為其難了。
近日首次亮相的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由民法通則規定的10周歲下調至6周歲。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時,不少委員對此持不同看法。
為什麼要大幅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呢?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适時的《草案》說明看,首先是考慮到這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育現狀,讓他們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體現了對他們自主意識的尊重,能更好地保護其合法權益;再者,就是與義務教育法關於年滿6周歲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
的確,隨著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兒童的生理和心智發育明顯提速,一個6歲兒童所知曉的東西,要遠多於以前的同齡孩子。在意思表達上,6歲兒童多數已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可以較好地表達自己的意願。倘若家長指派孩子去完成打醬油、買玩具等簡單任務,完全不在話下。
問題在於,能完成簡單的交易行為,與立法賦予其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現行的民法通則,6歲兒童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需要就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或者說相應的責任由法定代理人「兜著」。一旦立法確定6歲兒童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就意味著從「交易」的那一刻開始,他們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儘管民法總則草案第18條做了若干保護性規定,將可以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限定為「純獲利益」或「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純獲利益」暫且不提,如何來確定是否「相適應」呢?如果說,打瓶醬油、買個辣條算「適應」,那麼,買玩具、複讀機或手機,算不算呢?缺少社會經驗值的他們,在獨立實施民事行為時,幾分是自己的意願,幾分又是商家的勸誘呢?又怎樣防範利益「暗中受損」呢?
也有聲音說,現在很多兒童,3歲左右接受幼教,6周歲開始接受義務教育,已是脫離監護人獨立與小同學交往的人。問題是,這種「閉門式」教育,畢竟只是一種知識的單向灌輸,交往也不過是「溫室範圍」。這些幼小的孩子,雖說拎得起「醬油瓶」,但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價值規律,對自己行為的利益和風險,還沒有多少認知與控制能力。在這種情況下,讓這些「小大人」做主「自負其責」,有些勉為其難了。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究竟應定為6歲、8歲還是10歲,還可以討論,有爭議是好事,可以充分論證。而對於這部尚在襁褓中的民法典奠基之作,立法者需要在傾聽各種聲音的同時,精研細作、反覆考量。如此,良法可期。
(責編:董曉偉、文松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