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玩蹦床摔成十級傷殘
法院判決: 經營者和保險公司擔全責
時下,蹦床成為深受孩子們歡迎的娛樂項目,它因為刺激、解壓等特點吸引了不少人前去體驗,但是這個看似好玩的運動項目,稍不注意就會讓身體受傷,小到磕碰擦傷,大到骨折癱瘓等,那受傷後責任應該由誰承擔?10月14日,記者從鎮平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一起由玩蹦床引發的官司有了最終的審判結果。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少年張某在李某經營的蹦床樂園遊戲,造成張某受傷。張某受傷後在鎮平縣某醫院住院21天,入院診斷為左肱骨髁上骨折。住院期間行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出院醫囑為4周後開始功能鍛鍊,定期複查,不適隨診。
2019年12月,張某在鎮平縣某醫院住院6天,去除內固定裝置。出院醫囑為注意休息,不適隨診。為了治療,張某共花費醫療費11248.27元。開開心心去遊樂場玩,卻不幸受傷。由於李某經營的蹦床樂園遊樂店在保險公司投保平安公眾責任保險,為此,張某將經營蹦床樂園的李某和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依原告申請,鎮平縣人民法院委託南陽溯源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於2020年4月17日出具鑑定意見,認為張某因外傷致左上肢損傷現遺留左肘關節功能喪失程度構成十級傷殘。
審理結果
經案件審理,法官認為,公民的健康權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依法判決限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等各項損失83994.64元;限被告李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各項損失6248.27元;
李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0年8月,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鎮平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丁國志告訴記者,張某在李某經營的蹦床樂園遊樂店遊戲時受傷,李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該蹦床樂園遊樂店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平安公眾責任保險,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稱張某有過錯,張某監護人也未盡到監護責任,應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李某經營的蹦床樂園遊樂店是公開經營的娛樂場所,張某也是適齡人員,到該遊樂店遊戲並無不當,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違反娛樂設施的相關規定。故張某及張某監護人並無過錯,被告辯稱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通過本案,法官提醒大家,維權是相互的,對於場館來說,要配備專業的工作人員對消費者進行指導,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培訓,對不遵守安全提示有危險性動作的消費者及時進行制止。如對方依然我行我素發生意外後,場館有免責權。同時,場館的經營者對場地的設施安全要進行充分保障,做到監控無死角,巡查常態化。
對於消費者而言,要認清蹦床所帶來的風險,嚴格遵守場館內的安全規則。特別是對未成年人,家長應盡到監護責任,場館內不許未成年人嘗試的項目,堅決不讓孩子嘗試。同時要理性地運動,不要盲目自信。如蹦床經營者未能盡到保障義務,則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全媒體記者 王延娟 通訊員 丁國志 王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