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法宣 封面新聞記者 於婷
家住成都的伍女士最近比較鬱悶。和朋友去蹦床遊樂設施場所玩耍,站立不穩摔倒受傷。但是,經營蹦床的某體育文化公司拒絕賠償。伍女士一氣之下將該公司告上法院,武侯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了此案。
伍女士訴稱,2019年4月,她在某體育文化公司專業人員的陪同下,在其經營的遊樂設施處消費時受傷,並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事後,鑑定為十級傷殘,而某體育文化僅僅支付了1萬元。伍女士請求判令某體育文化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生活費、鑑定費等共計19萬餘元。
被告某體育文化公司辯稱,伍女士在被告處進行消費已經充分了解相關娛樂設施項目內容、安全事項、消費風險,且被告已對相關風險和注意事項進行了告知。事發原因是伍女士對蹦床風險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在心理上存在疏忽所致,其後果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查明,伍女士前往蹦床娛樂項目消費,在入場時籤署了《切結同意書》,表示對相關危險事項已經知曉,包括不得作出危險或高難度動作等。在場館入口處以視頻方式反覆播放安全提示內容。
監控顯示,伍女士在娛樂過程中,先在一塊蹦床墊上小幅蹦跳。過程中,伍女士擬以三級跳的方式從現蹦床墊上跳至相鄰蹦床墊上,即從原有的蹦床墊上跳躍至中間過道、再從中間過道上跳躍至相鄰蹦床墊上。當伍女士跳躍至中間過道時,因站立不穩而摔倒受傷,並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伍女士右踝關節脛距、跟距關節、舟距關節脫位;右踝血管、神經、肌腱、韌帶損傷;右距骨骨折;右脛腓下聯合分離;右踝、足外側皮膚、軟組織挫傷。醫囑休息三個月,加強營養,長期抗骨質疏鬆治療。
2019年10月9日,鑑定中心作出鑑定意見書,載明伍女士的傷構成十級傷殘,後續治療費7600元。事件發生後,某體育文化公司向伍女士支付10000元。
法院認為,由於蹦床具有相當的彈性,故人體在蹦床上彈跳的方式和動作與在平地上完全不同。當人體大腦感受到外部環境的變化時,會引導身體作出適應性的反應,且該反應具有一定的滯後性。故當消費者從具有相當彈性的蹦床上跳至剛性的過道時,由於兩者彈性的不同,會導致人體由於無法適應外界力量的急速變化而失衡。蹦床娛樂項目具有其自身所特有的風險,不但空翻等高難度動作會導致消費者的人身傷害,就是單純的蹦跳也可能導致消費者的人身傷害。
因此,蹦床的開辦者應以適當的方式對消費者給予足夠的安全提示,否則即應承擔因告知不足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且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與其告知不足的幅度相關聯。另一方面,蹦床場所會不間斷循環播出安全注意事項,提示消費者不得從事空翻等高難度動作。部分蹦床項目還會要求消費者在娛樂前籤署相應的同意書。蹦床開辦者的上述行為本身即表示該項目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消費者既然選擇該娛樂項目,即應承擔與其認知程度相適宜的風險。
本案中,某體育文化公司通過大屏幕循環播放、籤署切結書等方式,已對伍女士進行了安全風險提示。但某體育文化公司僅提示消費者不得從事空翻等高難度動作、不得攜帶手錶等金屬製品進行蹦跳,而對有可能引發傷害的其他動作提示不足。故某體育文化公司對消費者的安全風險提示所告知的內容不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伍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行選擇具有一定風險的娛樂項目,也應自負相應的風險責任。比較雙方的過錯,本院認定伍女士與某體育文化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各自負擔50%的責任。
結合伍女士的訴訟請求,法院確定伍女士的損失共計15餘萬元,由某體育文化公司賠償其中的50%即7萬6千餘元。此外,某體育文化公司尚應支付伍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3000元,合計7萬9千餘元。扣除某體育文化公司已支付的1萬元後,某體育文化公司尚應向伍女士支付賠償金6萬9千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