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兒園摔成十級傷殘,幼兒園應該賠償嗎?

2020-12-20 紅星新聞

四川綿陽三臺縣一名6歲的孩子,在幼兒園課間活動時不慎摔傷,後經治療後出院。其父母通過鑑定,孩子被評定身體致殘程度為十級傷殘後,家長將幼兒園、保險公司等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賠償款合計6.6萬餘元。

近日,三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幼兒園對孩子遭受的人身損害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過因為學校已經參保,由保險公司付原告賠償款4.7萬餘元,被告幼兒園給付原告賠償款0.3萬元。

↑圖片和本文無關 圖據東方IC

學校摔傷

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家屬起訴索賠6萬餘元

2017年4月20日,在三臺縣石安鎮一家幼兒園讀書的小周,在幼兒園課間活動時不慎受傷。幼兒園老師將其送至三臺縣本村村醫療點進行檢查,被醫務人員告知無大礙後,便返回了幼兒園繼續上學。當日14時左右,小周祖父母得知情況趕到幼兒園時,老師稱小周午休時曾發生嘔吐,且一直叫著「肚子痛」,此時,老師如實告知小周上午在幼兒園曾經摔倒過。

隨後,小周祖父母將其送至三臺縣石安中心衛生院檢查治療,被醫生告知小杜腹腔充血,建議送往三臺縣人民醫院就治。經三臺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小周被診斷為創傷性失血性休克以及腹部閉合性損傷:外傷性肝破裂,血性腹膜炎。2017年4月28日,小周從三臺縣人民醫院出院。

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18日,小周在綿陽市中心醫院接受住院治療時,被診斷為腹部瘢痕瘤伴感染以及腹部術後區微小血管循環障礙。

2017年10月26日,小周父親周先生委託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鑑定所對小周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鑑定,鑑定意見為:評定小豪身體致殘程度為十級傷殘。

周先生認為,小周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生命健康理應得到保護,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學校理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且小周在幼兒園摔倒受傷後,老師沒有及時通知相關監護人,而是將孩子送到臨近衛生院進行簡單處理。直到下午校方才說明真實情況,延誤了救治的時間,而十級傷殘的傷情也給家裡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為此,周先生將小周就讀的幼兒園、幼兒園為學生投保的保險公司、提供保險單的三臺某中心小學三方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賠償款合計6.6萬餘元。

法院判決

幼兒園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幼兒園認為,小周在幼兒園課間休息自由活動玩耍時不小心摔倒受傷,其實是屬意外事故,且事情發生後老師及時送至臨近醫院救治,並及時通知了其親屬,認為其監護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幼兒園已投保校方責任險,幼兒園應承擔的責任應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付,在保險責任限額不足賠償的情況下,幼兒園願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且對周先生主張的部分費用項目和標準持有異議。

三臺某中心小學證實,幼兒園因學生少,2016年9月9日與自己學校一起參加了保險公司的校方責任險,小周屬於參保人員之一。

法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本案中小周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在被告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幼兒園對小周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

同時,小周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被告幼兒園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小周送至三臺縣石安中心衛生院檢查治療,被醫生告知腹腔充血,後送到三臺縣人民醫院,一系列診斷對小周在幼兒園學習期間遭受損害的事實,應予認定;應當推定幼兒園對小周遭受的人身損害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訴訟過程中,幼兒園未能提供小周遭受人身損害具體原因的相應證據,其認為小周遭受的人身損害屬意外事件,其監護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對周先生向法院起訴所主張的費用,法院經過最終認定,確定小周受傷後的經濟損失合計為5萬餘元。近日,三臺縣法院作出判決,由被告保險公司付原告賠償款4.7萬餘元,被告幼兒園給付原告賠償款0.3萬元。

王傳濤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

編輯 陳豔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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