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童從攀爬架摔下致十級傷殘 幼兒園賠21.8萬

2020-12-22 經濟日報

5歲小女孩媛媛從幼兒園的攀爬架上摔下受傷,幼兒園要承擔什麼責任?

記者從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獲悉,經鑑定媛媛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涉事幼兒園被判負全責,賠償21.8萬餘元。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2016年9月的一天,5歲小女孩媛媛在幼兒園進行室外活動時,從攀爬架上摔下受傷,園方隨即通知家長並與家長一起將媛媛送至醫院就診。醫生診斷,媛媛的傷情為「左脛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累及骺板,骺板線性骨折,左腓骨下端骨折」。司法鑑定機構鑑定,該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今年1月,媛媛家長向上海長寧法院起訴,認為媛媛受傷是幼兒園沒有盡到保護責任造成的,要求幼兒園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3.6萬餘元。

幼兒園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事發當時旁邊有兩個老師和一個保育員,媛媛往上爬的時候有老師在下面扶著,媛媛是摔下著地後扭傷的。幼兒園採取了相應保護措施,盡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幼兒園的管理責任不是監護責任,不能導致全責;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對原告受傷存在過錯,媛媛受傷應該屬於意外事件。

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上海長寧法院查明,事發當天,小朋友進行室外活動時,一位老師看護部分小朋友跳繩,另一位老師看護部分小朋友攀爬,保育員在附近給小朋友擦汗。媛媛參加跳繩活動後參加攀爬活動,有七八個小朋友同時在攀爬架上攀爬,媛媛和另外兩個小朋友離看護老師比較近。攀爬架高2.3米,寬2.9米。在攀爬中,媛媛忽然踩在倒數第二根繩索上摔下來,坐在墊子上面喊疼並哭出來,看護老師馬上上前察看媛媛傷情,隨後立即通知衛生老師和家長。

4月25日,上海長寧法院對該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作出判決。

法庭認為,攀爬運動是一項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活動,安排五周歲左右的幼童參加這項活動,幼兒園所負的看護義務更需嚴格。就本案而言,原告作為5周歲的幼兒園大班學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老師安排進行正常攀爬並無過錯。

反觀被告方面,在有多名幼童同時攀爬高2.3米,寬2.9米的攀爬架的情況下,僅安排一位老師現場看護,顯然無法盡到完全安全保護義務。

因此,原告摔倒受傷,與被告的管理欠缺存在因果關係,被告幼兒園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在逐項審核原告訴請後,法庭作出如上判決。該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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