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搭乘朋友李先生的車回家,在路上遭遇車禍,黃先生和彈出的氣囊相撞導致手臂、面部多處骨折損傷,構成傷殘。黃先生提起訴訟,索賠60餘萬元經濟損失。因為李先生酒後駕車,交管部門認定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不過西城法院審理之後,讓黃先生自擔了50%的責任,這是怎麼回事?
去年4月2日晚,李先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與一輛公交車相撞。除了李先生之外,搭車的朋友黃先生也受了傷。因為沒系安全帶,黃先生在撞擊的一瞬,身體前傾,被彈出的安全氣囊撞了個滿臉花。黃先生當即送往醫院救治,胳膊、面部多處骨折、肌肉斷裂,住院19天,做了多次手術,光醫療費就花了20多萬。在此期間,李先生為他支付了5萬元。此後,黃先生因面部多處瘢痕被鑑定為九級傷殘;左眼角膜上方白斑,累及瞳孔區構成十級傷殘。
因為李先生是酒後駕車,交管部門認定李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黃先生將朋友李先生和公交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一併起訴至西城法院,索賠經濟損失60餘萬元。
在法庭上,作為被告的李先生指責朋友黃先生對事故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李先生說,事發當晚,黃先生找他吃飯,在明知他開著車的情況下,還主動買酒勸他喝。飯後,更是不顧他飲酒的事實,要搭他的車去地鐵站。
黃先生反駁說,飯後自己原本要約車去地鐵站,是李先生堅持要送他,路上出了事故。
雖然對黃先生是否主動要求搭車二人各執一詞,但黃先生也承認,自己知道朋友開了車,也確實是自己買了酒。
主審此案的林濤法官告訴記者,李先生酒後駕車未確保安全,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但黃先生本人對損害後果也有責任。首先,黃先生與李先生聚餐時主動購買白酒,餐後明知對方飲酒違法仍然搭車,他個人有明顯過失。第二,黃先生在乘車時未按照法律規定系安全帶,車輛發生碰撞時,面部與彈出的安全氣囊猛烈碰撞,導致頭面部及上臂多發損傷。這些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都有直接因果關係,黃先生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是無責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無責)內,賠償黃先生醫療費、誤工費共計12000元。超出部分,由李先生按50%的責任比例分擔。除去之前他墊付的5萬元之外,李先生需再賠償黃先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7萬餘元。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孫瑩
編輯:謝永利
流程編輯 邰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