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親朋好友開口借車
大部分車主都會答應
可是,當你借給好友開的車出了事故
這份責任到底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平潭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因借車導致的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普法故事
小於(化名)和蔡蔡(化名)是朋友關係。不久前,小於買了部新車,蔡蔡因有事急需用車,於是在徵得小於的同意後,借走了他的車輛。
借車次日,蔡蔡在駕車行駛途中,意外撞傷行人小張(化名)。事故發生後,蔡蔡聯繫小於,表示車輛歸小於所有,應當由二人共同承擔責任。小於則認為,車子已經借出,理應由蔡蔡承擔全部責任。
雙方僵持不下,小張將小於和蔡蔡起訴至平潭法院。
調解時,蔡蔡主動認錯,承認自己系無證駕駛小於的車,表示願意賠償,但是賠償標的太高,並提出如果標的降低,他同意一個人承擔全部費用。小於也承認自己在知道蔡蔡未取得駕照的情況下,還把自己的車借給他,也有不對。
最終,在經辦法官的引導下,雙方很快達成了協議,原告小張撤回對小於的起訴,蔡蔡也同意一次性賠償小張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使得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才會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而車主有過錯主要指以下情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是明知借車者無駕駛證而借車;二是明知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等而借車;三是如果車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缺陷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該案中,肇事車輛登記在小於名下,小於知道蔡蔡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還把車輛借給他,小於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未妥善保管和管理肇事車輛,致使蔡蔡駕駛肇事機動車並發生交通事故,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小張向機動車使用人蔡蔡主張賠償其損失的同時,也有權主張機動車所有人小於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建議,在出借車輛時,車主首先要保證出借車輛已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年檢、具備上路行駛的條件,切勿讓愛車「帶病」出工;其次,要保證出借車輛已經投保機動車交強險;最後,還要「審查」借車人是否具備駕駛資格,是否存在酒駕、毒駕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等,否則一旦發生事故,車主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車主借車時要考慮清楚。
法律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出品:平潭綜合實驗區融媒體中心
文字:楊詠林 通訊員 林海玲 林曉平
責編:林盼康 林錦文
編委:餘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