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樂場內發生意外 賠償責任誰來擔

2020-12-20 澎湃新聞

遊樂場內發生意外 賠償責任誰來擔

2020-10-28 18:1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遊樂場內發生意外 賠償責任誰來擔

家長帶孩子去動漫城玩耍,

本應是一件快樂的事,

卻沒成想家長在助力娛樂設施時

發生了意外。

近日,蠡縣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被告某動漫城賠償原告未某15000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某動漫城為公眾提供娛樂項目,該娛樂設施是通過外力推動後慣性旋轉,被告要求家長進入遊樂園時脫鞋,並穿著遊樂園提供的絲襪。原告未某帶領女兒到被告處玩耍時,在原告助力娛樂設施過程中因穿著被告提供的絲襪不慎滑倒受傷。後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

原告未某帶領女兒在被告處遊玩時,被告應對顧客的人身安全盡到危險防範、安全提示、合理告知、消除危險和安全保障的義務。被告要求原告穿著絲襪入園活動,因絲襪表面光滑增加了摔倒事故的發生概率,被告未進行安全提示和風險告知,且娛樂區域內也沒有安全提示和人員保障;此外,該娛樂項目不是親子活動,被告仍讓原告進入遊玩區域,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據此,法院判定被告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行助力娛樂設施時用力過猛導致摔傷,存在一定的過錯,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擔原告損失的80%。

法官說法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所負有的、在合理限度範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將要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將法律規定的公共場所範圍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說明,但對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侵權責任仍是確定的。因此,經營場所和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做好自身的安全保障、安全提示和風險預防等義務,這既是對顧客負責,又是對自己的業務形象負責。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撰稿:朱松 冉冰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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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遊樂場內發生意外 賠償責任誰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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