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孩在工作人員幫助下參加兒童拓展樂園活動。蘇紅鵬 攝
■記者調查
秋風送爽,不少市民閒暇時都會帶孩子到附近的「兒童遊樂園」玩耍,搖搖車、滑梯、蹦蹦床、獨木樁、充氣城堡、拓展訓練等正日益成為孩子們的新玩具。然而,這些充滿趣味的遊樂設施,一不留意也會成為傷害孩子的「罪魁禍首」,存在安全隱患。
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這些小型遊樂園的設施,既不屬於質監部門嚴密監管的「特種設備」,也不屬於必須獲得職能部門許可的經營項目。準入門檻低,在安全方面也沒有嚴格標準,存在相應的監管「盲區」。
日前,記者在縣城內走訪調查發現,有一些商家甚至打了「擦邊球」,其建設的遊樂設施規避了相關特種設備標準。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應及早完善兒童遊樂設施的法律法規管理,提高準入門檻。
●南方日報新興視窗記者 蘇紅鵬
兒童遊樂園火爆城鄉
「兒子最喜歡來這裡玩,來了就不肯走了。」在縣城文泉街一家兒童遊樂園門口,練先生邊照看兒子邊告訴記者,「花點小錢,讓孩子玩得開心一些!」記者注意到,這家室內兒童遊樂園位於臨街商鋪,大約50平方米,內有滑梯、波波池、拓展訓練等項目,可謂「麻雀雖小,五臟俱全」。
遊樂園門口貼著一塊「20元任玩一天」的告示,園內一名婦女負責收錢及看管,不時與家長交談,另一邊,幾個小孩玩得不亦樂乎,有的自行爬上樓梯玩滑梯,有的走著「獨木橋」。
近幾年,類似這樣的兒童遊樂園在縣城和各鄉鎮逐漸多了起來,縣城文化廣場內的一家兒童遊樂園是其中規模較大、人流量較多的。晚上9點半左右,該遊樂園熱鬧非常,不少家長帶著孩子來玩旋轉木馬等項目。雖然旋轉速度較快,孩子們都繫上了安全帶,在家長的注視下玩耍。
而另一邊的碰碰車及兒童拓展樂園則少人問津。記者在場內看到,一名20歲左右的女孩在朋友的鼓勵下參加了拓展樂園,雖然繫著安全帶,但過關時仍顯艱難,不時傳出「呼救聲」,要求工作人員幫忙。在家長陳女士看來,這個兒童拓展樂園雖然標註「適合3-16歲人群」,但更適合成年人玩,「對小孩來說,有一定的難度和危險。」
記者在走訪中了解到,家長在陪同孩子遊玩的同時,也對安全問題心存疑問。在家長陳女士看來,這些兒童遊樂設施雖然簡單,若缺乏保養維護,仍有一定危險,「孩子吵著要玩,作為家長也只得加倍留意。」陳女士說,希望遊樂園能加強管理,及時保養、維護設備設施。
準入門檻低 每平米造價六百元
「安全是沒有問題的。」新興縣某兒童遊樂園經營者梁先生告訴記者,孩子進園遊玩時一般都有家長陪同,目前,他聘請了3名工作人員負責管理約300平方米的兒童遊樂園,並負責日常的維護及保養。
「如果因設備質量問題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公司負責賠償。」梁先生坦言,在與供應商籤訂合同時就已明確了該條款,供應商也會不定期進行檢查,「類似螺絲鬆動等小問題,由遊樂園自行維護。」梁先生介紹,他取得了涵蓋玩具租賃服務內容的工商營業執照,並非無證經營。
為了驗證梁先生這一說法,記者以「客戶」的身份與某品牌兒童遊樂公司廣州分公司取得聯繫,銷售經理江先生稱,目前,這些小型兒童遊樂園每平方米造價約600元-650元,均由設備供應商提供「一站式」服務,包括為客戶設計、定製、安裝兒童遊樂設施,開展運營培訓,並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測。
「當然,小問題由客戶自行解決,一旦發生因設備質量問題的事故,則由公司負責賠償,客戶無需擔心。」江先生介紹,客戶只需租賃場地、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搞好門面裝修即可開設兒童遊樂園。在談及「準入門檻」時,江先生表示,兒童遊樂設施不屬於特種設備,不需要取得其他許可。
依照上述受訪對象的「經驗」,開設兒童遊樂園僅需「有錢、有場地、有工商執照」,並不像其他大型遊樂園需要取得「審批許可」,設備設施多憑「自行維護檢修」,一旦發生事故則由「公司保險承擔」,看似「萬無一失」,但準入門檻並不是特別高。
發生意外誰來管?保存門票「留一手」
就小型兒童遊樂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準入門檻的問題,記者採訪新興縣質監局特種設備股,相關負責人梁毅雄表示,天露山、金水臺、百合山等景區部分遊樂設施屬於大型遊樂設施,也是特種設備,納入該局的監管範圍。而小型兒童遊樂設施的最大運行線速度及運行高度達不到相關標準,不屬於特種設備,從而也不是由該局監管。
據其提供的一份《特種設備目錄》顯示,大型遊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遊樂的設施,其範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遊樂設施。用於體育運動、文藝演出和非經營活動的大型遊樂設施除外。
針對大型遊樂設施,縣質監局會開展相應專項檢查,如重點檢查設備定期檢驗、使用登記證辦理、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的制定、事故應急演練情況等。「而針對兒童遊樂設施,則沒有相關的細則規定。」
大型遊樂設施為縣質監局監管,小型兒童遊樂設施歸誰管?
為此,記者聯繫了縣安監部門,得到了「否定」的回答。記者致電新興縣文廣新局文化市場與新聞出版管理股,工作人員表示,此前縣中山公園的遊樂設施為該局審批、監管,電子遊藝(遊戲)機室等也由改局監督管理,但目前一些室內外的小型兒童遊樂設施則不屬於該局的審批範圍。其稱,小型兒童遊樂園的建設標準和審批、監管、執法權限均有待完善。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小型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性和衛生狀況全憑「經營者自覺」,這些小型兒童遊樂設施處於「三不管」狀態。一旦發生意外,怎麼處理?
對此,新興縣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主任朱少雄透露,一旦兒童在遊玩過程中發生意外,若消費者實施投訴,縣消委會將尋求相關職能部門協助並介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幫助消費者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朱少雄提醒,消費者在攜帶兒童進遊樂園遊玩時,應保存門票,若兒童受傷,則儘可能拍照並保留證據,以便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