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關於加強對小型兒童遊樂設施監管的建議
提案者: 婦女界別
承辦單位: 市場監督管理局
隨著二孩政策的全面放開,本市少年兒童數量不斷上升,家長對少年兒童健康成長也越來越重視,這讓各類小型遊樂場所迎來了巨大的商機,各類小型兒童遊樂場在商場內外、公園綠地、甚至一片空地上,隨意圈一塊地,放上一些遊樂設施就可以收費,生意火爆,倍受家長和孩子青睞。但這類遊樂設施安全性能難以保證,且運營尚處在質監、城管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之外,成為「監管盲區」,亟待加強管理。
一、設施和管理存在安全隱患。一是設施質量不達標。當前兒童遊樂設施並無統一標準,對原材料品質、安全防護措施、維護保養等均無硬性要求,產品質量參差不齊。一些小型兒童遊樂設施品牌隱秘、廠家不詳,不少設備甚至是「二手貨」,使用安全難以保障。二是檢查維修不經常。小型遊樂場所管理人員安全防範意識淡薄,經常看到一些破損、停掉的設施還擺放在場內,沒有實行定期檢修,設備存在諸多安全隱患。三是人員配備不到位。遊樂園一般應視場地大小配備多名專業工作人員,以保證遊樂場的安全運行,但部分小型遊樂設施業主為了減少成本,往往只有1-2個人進行場外收費,並無人員負責對場內兒童的看管。四是設施擺放不合理。因為場地的限制,很多遊樂場內遊玩通道比較狹窄,導致兒童在場內遊玩時容易造成碰撞,造成傷害。
二、衛生狀況令人堪憂。一是清潔消毒不及時。小型遊樂設施的消毒、清洗和衛生規範,一般都是經營者自己說了算,大多數遊樂場所和設施未做到定期清洗和消毒,甚至存在長期不清掃、不消毒現象,容易造成病菌滋生,導致兒童疾病傳染,甚至引發兒童流行性疾病的暴發。比如很多遊樂場內的海洋球池。二是通風換氣不經常。部分室內遊樂場所通風設施不完善,通風換氣不經常,空氣混濁,而且玩具的材質大多為橡膠和非抗菌塑料製品,容易沾染細菌和灰塵,商家又不定期清洗,這就直接給了孩子們增加感染呼吸道和皮膚疾病的機會。調查發現,小型兒童遊樂設施衛生問題容易造成手足口病、腹瀉以及呼吸系統疾病、皮膚病等的傳播。
三、職能部門監管不到位。一是管理範圍缺位。當前,我市質監部門只對大型遊樂設備進行監管;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則只對營利性的娛樂場所有監管職責,街頭的遊樂設施也不屬於文化部門監管;城管部門只對街頭遊樂設施是否佔用公共空間、是否擾民和汙染環境進行監管,對其設備質量和運營安全同樣不具有監管權,存在相應的監管「盲區」。二是管理制度缺位。我國的相關條例都未將兒童遊樂場所衛生狀況納入監管範圍,沒有制定強制性的衛生標準。其準入門檻低,在安全方面也沒有嚴格標準。
一是加大監管力度。明確管理主體,可通過質監、衛生等部門成立多方聯席會議,進一步明確兒童遊樂場所的監管主體,進行統一管理。
二是完善相關法規。出臺專門規範兒童遊樂場所衛生狀況的地方性法規,以彌補兒童遊樂場所衛生監管的空白。引入衛生達標制度,並張貼相應標識。建議效仿餐飲衛生達標制度,定期對兒童遊樂場所進行包括細菌含量、衛生狀況和室內空氣品質等項目的評估。同時,在經營場所門口顯著位置張貼達標標示,讓消費者一目了然。
三是規範生產經營。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兒童遊樂場所的監管,對設施材料品質、安全防護措施、維護保養等進行規範,保障少年兒童的相關權益。鑑於兒童遊樂的特殊性,應當對於此類場所實施特許經營審批制度,按照場地面積、服務人員數量配比、消防安全設施配置、從業人員健康水平等標準來形成準入門檻,保留達標和優秀的企業,取締一部分不符合舉辦條件的場所,從而保障兒童遊樂的安全。
關於株洲市政協九屆三次會議對第094號提案的答覆
尊敬的楊瓊委員: 經研究,現就您提交的政協第2093094號提案答覆如下:
一、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只負責對屬於特種設備目錄範圍內的大型遊樂設施安全進行監管(如方特主題公園、神農公園等)。
二、小型兒童遊樂設施中屬於大型遊樂設施的,我局已依法依規對其安全進行監管(如神農城)。
三、部分公共場所內沒有列入目錄而存在的兒童小型遊樂設備(如大型商場內的兒童遊樂設備),均不屬於我局監管範圍,也無相關明確的法律條文,無法實施監管。
四、建議:
1、小型兒童遊樂設施,應由設備的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管理,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2、目前尚不明確、屬於監管死角的,有待國家和省裡通過立法立規予以明確。